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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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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docx

    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编制单位: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安委会二一七年十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矿各单位第三条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

    2、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矿长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

    3、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2根据矿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定期检查矿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

    4、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0.各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组织机构组织职务姓 名性别部门职务受过何种职业卫生培训专、兼职备注主管卢 维男安委会矿长兼职分管李文华男安委会副矿长职业卫生培训兼职刘桂林男安委会总工程师兼职张学青男调度室主任职业卫生培训专职成员任星军男安委会副矿长兼职左爱明男安委会副矿长兼职王 焕男安委会副矿长兼职王 海男通防科科长职业卫生培训兼职姚建军男供应科科长兼职端晓欣女财务科会计兼职任 超男机运科科长兼职林升虎男工程队队长兼职陈守财男工程队副队长兼职姜继华男工程队副队长兼职张海青男工程

    5、队副队长兼职左代珍女监控室监控员兼职张应松男通防科瓦检员职业卫生培训兼职于 伟男监控室监控维护兼职陈 梅女监控室监控员兼职第三章职责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

    6、,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副矿长职责: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

    7、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3.保证矿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4.及时、如实向市局、县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三、安全科职责1.安全科负责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4.组织对各生产地点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

    8、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四、安全科科长职责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离岗未上班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建立、健全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生产技术科

    9、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六、通防科职责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2.督促落实各单位劳动防防护用品的使用及防尘设施的使用。七、施工单位职责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矿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采掘施工队队长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负责健全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每季必须参加召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0、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工作。4.负责对本单位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要求坚持证上岗。5.经常参加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6.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7.积极向职工贯彻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对职工安全防护进行现场落实、管理。八、现场班组长职责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

    11、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

    12、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九、作业人员职责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报告。十、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矿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科,负有以下责任:1.负责矿职业健康具体工

    13、作落实,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2.负责制定本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做好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矿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十一、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

    14、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种类第六条根据矿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

    15、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

    16、、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第五章防治方针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六章措施

    17、第八条防护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

    18、方法。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臵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

    19、佩带好防护用品。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九条职业安全检查措施1.矿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0、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第二章告知第三条岗前告知(一)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二)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21、定与员工进行补签。(三)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四条 现场告知(一)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22、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第五条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

    23、合同。第三章警示第九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第十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十一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一)禁止标识的基本

    24、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十二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五)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

    25、暑”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九)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三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十四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十五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

    26、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第十六条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七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

    27、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第十九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第四章防护第二十一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第二十二条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第二十四条有毒物品

    28、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五条能引起皮肤、眼灼伤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六条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的全体员工。三、定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9、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五、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六、矿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七、矿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八、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九、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十、矿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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