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docx

    • 资源ID:13652462       资源大小:75.80KB        全文页数:6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docx

    1、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含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专属性: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司法活动,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第二、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第三、程序性:刑事诉讼是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 诉讼效率:犯罪发生与受刑罚处罚的时间距离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二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私力救济、血亲复仇国家介入(从消极到积极,从自诉到公诉,由国家暴力取代个人暴力)限制国家权力(宁可遭受犯罪的侵害,也不愿遭受国家的暴政 ) 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四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宪法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1、古典弹劾式诉讼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原则3、辩论式诉讼与自由心证制度两大法系的特点和问题大陆法系1、侦查机关广泛的裁量权2、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主义3、公诉与自诉相结合4

    3、、法官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判例法系(美国、英国等)1、侦查阶段的司法监督机制2、公诉唯一主义3、控辩双方主导的辩论主义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范畴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公正价值 秩序价值 效益价值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义: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分类根本目的: 维护国家宪法体制和秩序直接目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主体含义: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

    4、诉讼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职能含义: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指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刑事诉讼主体实施刑事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合乎诉讼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足以发生诉讼法上之效果的法律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的分类:法院行为、当事人行为和第三人行为 讼法律行为和诉讼事实行为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

    5、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排他性2、专属性3、合法性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法定原则一、含义法治国家程序原则二、要求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化和法治化机关和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 确立违法制裁 实施诉讼监督三、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 司法实践 司法解释 行政立法三、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的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3、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4、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

    6、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有原则的区别司法独立原则“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利。”1、司法独立的价值1)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原则,是国家权力适度分权和相互制衡原理在刑事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2)司法独立是人类总结历史的产物,反映了追求自由、安全秩序的期望。3)司法独立是诉讼公正理念的必然要求。4)司法独立原则有利于确立司法权威,息讼止争,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要求。2、含义1)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

    7、不得行使。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内容:对外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独立,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独立。3、司法独立原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1)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上级法院提前介入,对一审法院进行指导、指示下级法院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2)合议庭与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3)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严格司法人员任职资格和选拔制度 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度 是诉讼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是公众对司法信任的保障是实现刑事诉讼秩序价值

    8、所要求的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法庭进行公开公正审理,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3)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区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能自证其罪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价值:使进入刑事诉讼的任何公民在受到国家刑事追诉的威胁时,也有一种法理和规则与之

    9、抗衡1)不能证实就不能判定(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2)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沉默权3)疑罪从无沉默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美国法学界的四条司法解释1、被告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2、不得因被告人保持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检控方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被告人作出供述是一种犯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4、法院不能把被告人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一、沉默权的概念(一)广义沉默权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

    10、或其他类似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人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不得再就被控犯罪对它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作证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美、加与英国的规定大体相同,但是加拿大有特殊规定:(1)拒绝透露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即使面对的是警察(2)拒绝回答警察合理的提问的权利(3)在对于他的审判中保持沉默的权利(4)强制法官和检察官不得向陪审团就其没有作证而发表不利评论的权利“有本事,你就证明它,但不要来问我。”(二)狭义沉默权受到特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1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二、沉默权的内容(一)行使沉默权的规则1、可以沉默的事实2、可以沉默的时机3、沉默的效果禁止强制陈述 禁止不利推论和评论 禁止加重处罚(二)放弃或抵消沉默权的规则1、沉默权的放弃放弃的意思表示:明知、理智、自愿放弃的方式:书面,录音2、沉默权的抵消(作证豁免)(三)沉默权的保障规则1、权利告知规则(1)时间:大陆法系一般要求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审判法

    12、官在审问被告人之前告知其拒绝回答的权利.英美法系传统上要求在警察讯问嫌疑人前和预审程序中履行沉默权告知手续(2)内容: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并且将会在法庭上用来反对你;你有权跟一名律师商谈一下,并且在审讯你的时候由律师陪同在场;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并且希望由律师代表你,将会免费给你指定一名律师。我向你解释的这些权利,每一项你都理解了吗?知道了这些权利之后,你愿意现在跟我们交谈吗?2、律师帮助权(1)会见交流权 (2)讯问时律师在场3、预防侵权原则(1)严格限制侦察机关对于在押嫌疑人的约束时间和控制力 (2)严格限制讯问的时间、方法和程序4、侵权救济(1)排除非法证据 (2)上诉三、

    13、我国对沉默权的态度及其原因分析(一)态度:否定1、如实回答义务2、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起诉、审理)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二)原因1、政治、社会原因:政治的服从性 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高2、诉讼制度本身的原因:追求客观真实3、文化方面的原因:重视自然生命和忽略精神生命,不重视人格尊严四、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1、有利于加强对犯嫌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2、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3、树立公众对刑事程序的信心,维持刑事程序正常运作(1)供述义务的存在默认乃至放纵侦查官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粗暴行为和非法羁押,引起群众不满(2)现行法授权检察官在起诉程序中依

    14、法隐瞒证据,不足以防止无根据的甚至恶意的追诉(3)现行法之下法院审判程序不够公正书证中心主义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占据显著位置法院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措施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

    15、诉讼法第五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任务:通过审判活动,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

    16、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和裁定。3、职权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对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

    17、院、铁路法院和海事法院对刑事案件没有审判权3、最高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三)审判组织1、独任庭第一.独任庭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二.独任庭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第三.独任庭只能由审判员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大大简化。2、合议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

    18、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3、审判委员会双重性质: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时候,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在讨论决定其他问题时,则属于审判行政领导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案件范围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指:(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在程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3.提交方式上,由合议

    19、庭提请法院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批评第一,违背了“只有庭审法官才得制作裁判”的现代诉讼原则。第二,侵犯了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第三,增加了社会因素干预司法的渠道和司法腐败的可能性。二、人民检察院(一)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二)职权:1、侦查权2、公诉权3、监督权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最高人民检察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3、专门人民检察院(四)检察权的性质1、行政性:司法的特点是中立、被动、独立、终局2、司法性3、双重性质:站着的法官三、公安机关(一)性质(二)职权:1.立案侦查权 2.执行权(三)组织体系公安部省、自

    20、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专门公安机关:铁路、民航、河运、林业(四)警察权的性质1、警察权是全能型的行政公权2、警察权的司法化3、对于刑事侦查领域的绝对控制强制性侦查行为的自行采用 对被羁押者的直接控制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走向腐败刑讯逼供理念上:有罪推定的盛行;漠视人权;刑讯逼供必要论制度根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乏;沉默权的欠缺文化根源:历史传统使然动力性因素的存在:刑讯逼供的有效性障碍性因素的缺乏:刑讯逼供难以认定(举证责任倒置)风险性因素的弱化:缺乏惩罚手段的有效性诉讼参与人一、当事人(一)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犯

    21、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申请回避权(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6)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享有的特有的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2)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

    22、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的人身检查;(3)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5)遵守法庭纪律。(二)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

    23、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权利:辩护权 申请回避权 聘请律师权 被解除超期强制措施权 拒绝回答无关讯问权 被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陈述权 新证人、证据申请权 反诉权 上诉权 申诉权义务1)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2)侦查讯问中,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3)接受强制检查的义务 4)遵守法庭纪律(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辩护人1、含义: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

    24、其合法权益的人 2、主体: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在法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在诉讼活动中,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三)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

    25、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区别诉讼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参加诉讼的。(四)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五)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六)翻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第六章 管辖管辖的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

    26、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立管辖的原则1、依法管辖原则 2、准确及时原则 3、便利诉讼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27、出诉讼的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他人财物(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审判管辖二、级别管辖(一)最高人民法院(二)高级人民法院(三)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四)基层人民法院三、地区管辖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28、为辅:流窜作案;民愤极大的案件;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四、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管辖争议第二、管辖不能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

    29、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五、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第七章 回避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适用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审判

    30、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提出回避的人员范围自行回避:办案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令回避:享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2、提出回避的期间:侦查起诉工作的封闭性导致回避困难3、提出回避的效力:在侦查阶段,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后,才能继续进行起诉和审判活动。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三、回避的复议有权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进行复议的是原作出该决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提出一次复议申请。对于复议的最终结果,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意事项

    本文(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