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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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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pptx

    1、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精解深度分析、实例操作,2013年3月,提纲,第一讲 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第二讲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第三讲 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第一讲 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第一讲 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自从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以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操作?30多个项目又当怎样处理?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又废止了,导致纳税人一头雾水!如今,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怎样应对

    2、?应该把握先机,先学先用,提前谋划,弄清方法,为企业创收!在这个快鱼吃慢的时代尤为重要!1.1 制定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涉及票据法规?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依法不依规,不能依规制规。只能依法制规。票据暂行办法不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举例1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缴纳

    3、什么税,什么时间缴纳。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一切业务活动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1.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广义内容如何理解与运用?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

    4、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1.3 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原则?是同时具备还是单项具备?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

    5、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以上7个原则满足4-5个也可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已做分录)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存在因果关系)合理的支出。3个基本的扣除原则是从美国联邦税制中原文照抄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

    6、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提示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8项减值准备不允许扣除,新所得税中特别强调该原则,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大部分允许预提的项目都取消了,例如:坏账准备、职工教育费的使用等。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权责发生制是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特别强

    7、调应当归属的期间。(2)例如:预收账款虽然收到了款项,但是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计房地产企业例外,将属于另有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尽管没有收到款项,仍然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计税。再比如:预付账款,虽然支付了,但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而应付账款,虽然没有支付,由于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因此应当在税前扣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权责发生制的最好诠释,目前在执行中预提费用往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新所得税法的原则,预提费用应当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比如:某企业租赁房屋3年,第3年末支付房租。3年每年预提的房租,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3)现行税法中,广告费的扣除规定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4)权责

    8、发生制的扣除,在目前发票开具基本上是以付款作为前提的情况下,除非解决“以票控税”,否则“权责发生制”也仅仅是喊口号而已。淡化以票控税的概念,将合法的扣税凭证扩大化。但是在征管实践中,是否能够行得通,应当说是很令人担忧的一件事情。,相关性原则(形式重于实质)提问 有关与相关到底有何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 相关性原则有关:有关系;关涉,涉及。相关:彼此关连;互相牵涉。(担保合同)相关更为广泛,例如下列5种定义:定义1:指两个不同气象要素或同一气象要素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相互关联。定义2: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的统计联系。定义3:用相关系数来计量两个或几个随机变量协同变化的程度。正相关与

    9、负相关。定义4:变量之间相关随变动的数量关系,分为函数关系与统计关系两类。,特别提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将相关性原则提高到首要原则的高度,其着力点更在于强调除非例外条款,否则所有相关的支出必须在税前得到扣除。相关性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表述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原则。相关性必须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否则万物皆有关联,相关性就没有意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则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这是典型的相关性原则体现。,案例1 某公司的老板将个人汽车消耗的汽油和过路费在单位报销,就属于不相关支出;某公司将10多辆车的过路费和汽油都在公司报销,但是公司账面上只有1辆车,属于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1:公司奖励高级员工,购买汽车最好以公司名义购买,实质上由公司员工驾驶。与直接给高级员工买车,两者税收待遇不同。关于单位为个人股东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根据此精神,应当也可以延伸到高级员工。(1)给高级员工买车,涉及到个人所得

    11、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减除部分所得。(2)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高级员工个人名下的车,不能提取折旧。如果在公司名下的话,由于折旧的税收档板效应,10万元的车相当于只花了7.5万元。(3)员工名下的车辆,其各种费用由于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报销。不但存在税收风险,而且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问题2:如果公司和老板签订一个协议,租赁老板的车,租赁费可以订少点(少缴纳营业税),则车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案例2 老板将自己家庭的开支餐饮费发票在公司报销也是常见的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

    12、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60%扣除,意味着私营企业的报销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意味着个人费用公司化,尤其是餐饮发票的问题,将更加严重。,确定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需要人为的估计,无法准确确定,一般在资产实际损失或实际负担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制度标准是否完善,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或高层通过,公司盖章,什么时间执行差旅费

    13、管理办法根据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反避税的需要。例如:向企业投资者个人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则规定为股利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列支,其合理的因素在“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性原则的案例:“一个字节税1000万”。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扣除。有的高人就给出节税秘方,对“赊店老酒,天长地久”3000万广告费,改为“赊店酒业,滴滴传情”,认为将白酒广告改为公司整体形象广告,就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是典型的违反合理性原则的筹划,因为赊店老酒不生产白酒以外的其他任何酒,所以即使改一个字,根据合理性

    14、原则,一样不得在税前扣除。,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总的说来,新法对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是比较宽松了。1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得税款本身,影响的是所得税款的利息。2在购进环节,购进的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实践上经常引起争议。固定资产的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15、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器具。取消了旧法中2000元和两年的规定。规定更为宽松,但是认定起来更加困难。3在保有环节,属于大修理支出还是修理支出,也属于该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才属于大修理支出,改变了原来20%的规定。4企业的装修费规定案例1 中国移动营业厅的房屋装修费 中国移动的营业厅,大多数是租赁房屋。而新法则规定,只有修理支出达到50%时才计入大修理支出。,配比原则(标准为对错,只有适合不适合该业务的标准)企业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

    16、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提示“同时符合”表述过于严格,比如工资、社会保险、税金等并不需要完全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再比如配比原则,收取的租金可按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作为收入,但发生的租赁成本,比如设备折旧仍应按权责发生制来处理。,1.4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税务对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如何应对?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1、2、3级科目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17、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举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

    18、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提示问:国家税务总局关

    19、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而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修订)并未将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如某纳税人自1996年3月至今一直从事贸易行为,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缴纳税款,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对其税款如何追征?答: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定的,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此即法的位阶效力,但以下情况例外:对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别制订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应优先适用其规定;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20、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从位阶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连部门规章的性质也不具备。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效力高于批复。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即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对于纳税人2001年5月前未申报的行为,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能依照批复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该按照

    2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三年的追征期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1.5 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对凭据有哪些新要求?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有什么区别?第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国

    22、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提示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联系,前者是权责发生制的理念,后者是收付实现制的理念,如果是收付实现制,比如工资和福利费,在实际支付当期扣除时,显然就不能提供当期发生的适当凭据,因为实际支付期与实际发生期是两个时间。,1.6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如何调整?怎样申报?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

    23、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24、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提示 如果税率一致的话,一次性调整和追溯调整差别并不大,当然有个弥补亏损的期限问题,对于计入资产的,比如资本化利息因超过同期同类贷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就应当通过折旧或摊销逐期予以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原则上所得税只对损益进行调整,不对资产负债进

    25、行调整。,1.7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应怎样处理?有何限制?第七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2级或3级科目核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26、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08年1月1日以后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提示1 不同税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同税收优惠项目间的盈亏不能相抵,否则属于没有单独计算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期间费用一般分3类:(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第二讲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的税前扣除管理,2.1 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

    27、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28、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2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工资薪金如何扣除?有何限制?

    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提示季节工(签订劳务合同,期限3-6个月,应交社保,企业可以限定几月几日截止办理社保手续,过期是你本人放弃,不是不给你交纳)、临时工(工时,标准,身份证号码,每次发工资超过800元个税,领款人签字)、实习生(最好与校方签订协议,无劳动合同和社保)、返聘离退休人员(不适合劳动保护法,签订用工协议,不

    30、交社保,设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返聘退休人员,缴纳个税,该支付的工资不能作为工资基数),,上述用工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应当是企业固有的经营范围,即如果不找上述人员,企业也得聘用固定职工来从事,因此如果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属于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宜认定为工资,在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下“国税发(2010)75号”中新协定解释文本中的表述: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具体包括: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

    31、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1)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2)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3)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即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2.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怎样扣除?有哪些限制?第九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

    32、总额。问题1 劳务派遣工资能不能作为本企业工资费用扣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那么,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呢?解答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

    33、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问题2 劳务派遣人员各项收入是否要扣缴个税?根据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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