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3634591       资源大小:22.49K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

    1、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省外在闽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

    2、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估经委)实施。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实施。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fjjs.gov .cn)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设区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信

    4、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和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经纪服务项目基本情况、经纪人员情况、机构备案信息情况等。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计分评价制度,其中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三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90分为AA级;70

    5、分以下为A级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前两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份将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估经委汇总,报省住建厅审核后,于4月份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布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采用机构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省开展房

    6、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3)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3

    7、)和通报批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已作出处理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

    8、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未按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评价实施单位应及时审核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数据。第二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

    9、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属基本信息类的,退回房地产经纪机构并责令限期重新填报;属奖励类信息的,退回房地产经纪机构并要求说明原因;属处罚类或者客户评价信息的,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说明原因并责令限期补报。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记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

    10、不得少于2年。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每季度向省估经委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省估经委应每个月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异议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

    11、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将异议内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第二十八条 异议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即时生效。第二十九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省住建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作出复核结论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第

    12、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日常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挂钩,并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同信用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按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

    13、0个工作日内,未如实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第三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三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三十六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评价实施单位信用综合评

    14、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价的,责令相关部门或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2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3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1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J1 机构基本情况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标识标识备注J1-01机构名称J1-02法人代码J1-03所在城市J1-04办公地址J1-05通讯地址J1-06邮政编码J1-07联系电话J1-08传真J1-09电子信箱J1

    15、-10网址J1-11登记注册类型J1-12经营范围J1-13营业执照注册号J1-14注册资本J1-15工商注册日期J1-16营业执照到期日J1-17法定代表人J1-18办理备案手续日期J1-19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日期J1-20房地产经纪人(人数)J1-20-01其中专职房地产经纪人J1-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数)J1-22机构总人数J1-22-01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J1-22-02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数J1-23股东(合伙人)人数J1-24加入行业协会情况J1-25机构介绍800字以内,可附两张5吋彩色照片J2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标识备注J2-01机构名称J

    16、2-02法人代码J2-03姓名J2-04性别J2-05国籍J2-06照片J2-07身份证件名称J2-08身份证件号码J2-09出生日期J2-10联系电话J2-11通讯地址J2-12邮政编码J2-13电子信箱J2-14最高学历J2-15所学专业J2-16专业技术职务J2-17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注册号J2-18其他执业资格J2-19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J2-20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J2-21出资金额J2-22出资比例J2-23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J3 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每个股东一表)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标识备注J3-01机构名称J3-02法人代码J3-03姓名J3-04性别J3-05国籍J

    17、3-06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注册号J3-07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J3-08出资金额J3-09出资比例J3-10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J4 经纪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每个项目一表)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标识备注J4-01委托项目J4-02经纪服务合同编号J4-03网上签订编号J4-04委托目的J4-05服务标准J4-06服务作业期J4-07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J4-08房地产经纪人J4-09房地产经纪人协理J4-10委托人名称J4-11委托人通讯地址J4-12委托人邮政编码J4-13委托人联系电话J5 经纪项目人员情况(每人一表)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标识备注J5-01机构名称J5-02法人代码J5-0

    18、3经纪服务合同编号J5-04经纪项目名称J5-05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姓名J5-06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注册号注册号J5-07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协理姓名J5-08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协理注册号J6 机构备案信息情况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标识备注J6-01机构名称J6-02法人代码J6-03机构申请意见J6-04机构所在地市、县(区)主管部门意见说明:1为便于区分,以J代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记录内容。2J1-02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3J1-11登记注册类型: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

    19、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4J1-20房地产经纪人:指在本机构内注册(含兼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总数。5J1-20-01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指本机构在职职工中已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总数,不含兼职、离退休及其返聘的房地产经纪人。6J1-22机构总人数:指本机构内在职职工人员总数,不包括返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 7J1-24加入行业协会情况:指本机构加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的情况。具体填写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8J1-25机构介绍:由机构自行编写,主要对本机构进行概括性介绍,文字在800字以内,

    20、图片不超过两张。机构对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夸大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公示。9J2-08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10J2-15所学专业:指最高学历所学专业。11J2-16专业技术职务:指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国家认可的经济、工程、科研、教学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经济师、工程师等。12J2-18其他执业资格:指法定代表人取得的房地产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13J2-19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指法定代表人在本机构中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等职务。14J2-20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指法定代表人作为个人会员在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21、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中担任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等职务。15J3-07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指股东(合伙人)在本机构中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等职务。16J4-02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机构对本经纪服务合同编设的档案号组成的编码。 17J4-04委托目的:按照委托人的买卖目的,对照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租赁三种分类方式,填写其中一种。附件2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序号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判定依据1起评分基本信息机构完整填报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给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60分。没有填报不给分,填报不完整给予50分。系统自动评价2奖励信息2.1通

    22、报表扬在本省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通报表扬文件3处罚信息3.1机构违法行为机构和经纪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3.1.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3.1.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3.1.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3.1.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3.1.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

    23、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3.1.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3.1.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3.1.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3.1.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3.1.10 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3.2机构违规行为3.2.1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0分;3.2.2不按规定上报房地产经纪统计报表,被省住建厅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3.2.3有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

    24、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通报批评文件3.3刑事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司法机关判决文书3.4投诉举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相关查证文件4客户评价机构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相关处理文件附件3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申报信息全称申报信息类别奖励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 投诉处理信息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其文号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需说明的情况申报机构联系人联系人电 话


    注意事项

    本文(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