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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公布稿黑龙江海事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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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公布稿黑龙江海事局.docx

    1、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公布稿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黑海船检2017372号文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1章 通则 .11.1目的 .11.2一般规定 .11.3定义 .11.4限制条件 .2第2章 检验和发证 .42.1申请 .42.2检验种类 .42.3检验间隔期 .42.4检验 .42.5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52.6证书失效 .6第3章 船体结构 .73.1一般要求 .73.2外板和甲板 .73.3舱口结构 .73.4骨架设置 .7第4章 船舶吨位、载重线和船舶稳性 .84.1吨位 .84.2载重线 .84.3船

    2、舶稳性 .8第5章 船舶设备 .95.1 舵设备 .95.2 锚泊及系泊设备 .95.3救生设备 .95.4消防设备 .95.5船舶标识 .9第6章 载人处所及乘员核定 .106.1一般规定 .106.2乘员核定 .10第7章 机电设备 .117.1一般规定 .11附录1 审核图纸及资料 . 12附录2 检验项目表 .13附录3 检验报告 .14附录4 证书格式 .15附录5 检验参考指南 .,.17附录6 检验申请表 .,.18第一章 通则 1.1目的 为加强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的检验和管理,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黑龙江水系内

    3、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1.2一般规定1.2.1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水系C级航区的河流、湖泊、水库内,用于水上营运的船长大于等于3.6米但小于5米,载人数量(包括船舶操纵人员)不超过12人的排水型船舶。 1.2.2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定:高速船、游艇、渔船、帆船、运动竞赛艇以及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汽油座舱机船等特殊形式的船舶。 1.2.3经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应在其限定区域内航行。 1.2.4 本规定未明确检验要求的参照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执行。 1.3定义 1.3.1总长LOA (m)系指船舶的总长度,即自船首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1.3.

    4、2船长L(m)系指总长的96%。 1.3.3船宽B(m)系指船舶最宽处两舷外板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舷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 1.3.4型深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应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 1.3.5满载吃水d(m)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3.6载人船舶系指用于载运乘员的船舶。1.3.7乘员系指除船舶操作人员以外

    5、的船上其他人员。1.3.8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1.4限制条件 1.4.1适用于本规定的船舶:(1) 禁止在蒲氏风级4级及以上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 (2)禁止夜间航行、雾航; (3)禁止在主航道航行; (4)禁止在流凌期间航行; (5)禁止大型牲畜上船; (6)禁止电动自行车,特别是摩托车等大件货物上船; (7)禁止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8)航行时所有人员均应穿着救生衣,乘员应坐在座位上。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2.1申请 2.1.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2检验种类 2.2.1初

    6、次检验初次对船舶颁发证书前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2.2.2年度检验对船舶现状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2.2.3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并换发新证书。 2.2.4临时检验船舶在2.4.4.1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2.3检验间隔期 2.3.1从事旅游营运的载人船舶为每年检验1次;其它船舶检验间隔期为3年;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为6年。2.4检验 2.4.1初次检验 2.4.1.1船舶初次检验

    7、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 2.4.1.2船检机构负责对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按附录1中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 2.4.1.3初次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 2.4.2年度检验 2.4.2.1年度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 2.4.2.2年度检验可在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 2.4.2.3年度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 2.4.3换证检验 2.4.3.1换证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2.4.3.2换证检验可在检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进行。 2.4.3.3换证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 2.4.4临时检验 2.4.4.1船舶在2.6.1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应申请临时检

    8、验。 2.4.4.2船舶临时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5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2.5.1船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证书有效期为6年,船舶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3、附录4。2.5.2船舶经年度检验合格后由现场验船人员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盖章,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2.5.3船舶经换证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 2.5.4船舶经临时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 2.5.5证书签发时应注明船舶航行水域的

    9、范围及航行限制条件。2.6证书失效 2.6.1船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证书失效: (1)船舶未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时; (2)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时;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安全设备的; (4)船舶的适航条件与证书所限定的条件不一致时;(5)船舶所有人发生变更时。第三章 船体结构 3.1一般要求 3.1.1本章适用于对于钢质、铝合金及纤维增强塑料的船体结构。3.1.2船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船体构件的布置应保证结构的有效连续性。 3.1.3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船体结构应符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 3.1.4船舶应至少在首部设置一道舱壁。 3.1.

    10、5船舶应设置横向骨架,肋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600mm。3.2外板和甲板 3.2.1最小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对于钢质船板厚不应小于1.5mm; (2)对于铝合金船板厚不应小于2.0mm;3.3舱口结构 3.3.1船舶若在船中部0.4L的范围内保持连续的舱口,则应在舱口边缘设置连续的加强结构。 3.4骨架设置3.4.1船舶应设置船底骨架、舷侧骨架及甲板骨架,骨架的间距应相同,不同骨架之间应尽可能形成框架。钢质船舶骨架的规格不小于L30303的角钢。第四章 船舶吨位、载重线和船舶稳性4.1吨位 4.1.1船舶总吨位、净吨位均取为1。4.2载重线 4.2.1船舶最小干舷F不低于220mm。 4

    11、.2.2船舶应勘划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的长度为400mm,宽度为25mm,线段中点位于船长的中点,勘划于船舶两舷,其上缘至甲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干舷。4.3船舶稳性4.3.1船舶应具备足够的稳性,应符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应规定。4.3.2船舶应设置浮力体,浮力体提供的浮力应大于等于空船重量的110%。浮力体通常由干舷甲板以下的水密舱室和/或采用不吸水的封闭型发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并尽量采用左右对称方式布置。第五章 船舶设备5.1舵设备5.1.1自航船舶应具有舵设备或与舵设备相当的其他装置。5.1.2 舵叶可选用钢质平板舵,舵叶厚度应不小于4mm。

    12、5.2锚泊及系泊设备 5.2.1航行于河流中的船舶应配备锚泊设备,锚重大于等于8kg,锚链直径大于等于5mm,长度大于等于15m。5.2.2锚可为四爪锚或其它型式,锚链可用同等强度的纤维绳或柔韧镀锌钢丝绳代替。5.2.3船舶可用插杆、木桨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替代锚设备,但应在证书上注明替代锚设备的情况。 5.2.4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系船索和相应的系缆设备。5.3救生设备 5.3.1船上人员每人应配备救生衣一件。船舶航行期间,船上人员均应身着救生衣,儿童应身着儿童救生衣。5.4消防设备5.4.1船舶应配备1只消防用水桶。5.4.2自航船舶应配备1只容量不小于2kg的手提灭火器。5.5船舶标识

    13、5.5.1船舶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船名及核载人数。第六章 载人处所及乘员核定6.1一般规定 6.1.1载人船舶应有固定的载人处所,每位乘员应占用一个固定座位,座椅应尽可能位于船的低处,座椅面的上缘距基线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0.4D,小于250mm时取250mm。 6.1.2下列处所不应载人: (1)干舷甲板在首部舱壁之前;或距船首600mm范围内; (2)距开敞式的机器处所500mm之内的范围; (3)船舶驾驶者的操纵范围内; (4)船舶检验机构认为不适合载人的其它处所。6.2乘员核定6.2.1应符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应规定。第七章 机电设备 7.1一般要求 7.1.1船舶安装的机电设备其

    14、安装质量及运转试验应满足适用条件。 7.1.2机械运转时可能对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采取设置防护罩等保证安全的措施。 7.1.3设置必要的防污设施。附录1、审核图纸及资料1、 综合说明书:包括主尺度、载人数量、干舷、浮力体的容积计算、稳性核算、结构尺寸,舵、锚、系泊设备,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机电设备等。2、 总布置及结构示意图(包含实船照片)。附录2、检验项目表2.1检验项目(1)对船体外板、甲板、结构及焊缝(金属船舶)进行外观检查;(2)对扶手、栏杆、通道等设施进行检查;(3)核查载重线;(4)对舵、锚泊、系泊设备的外观检查及效用试验;(5)消防、救生设备的数量、存放位置、有效期的检查;

    15、(6)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了解使用情况,进行效用试验;(7)对油污水贮存设备进行检查;(8)检查浮力体的容积、完整性和安装、布置及固定的可靠性;*(9)对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转试验;*(10)检查船体外板、甲板及其结构布置、构件尺寸;*(11)检查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螺旋桨、舵等的安装情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外板测厚;(12)验船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的检验项目。注:带*号者为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的增加项目附录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编号 : 船名船籍船舶类型材质LBD主机功率船舶所有人兹证明下列署名的验船师,于年月日及以后诸日在对上述船舶进行了检验,检验情况如下:船舶外观完

    16、整性船体外板、甲板、舱壁、构件等有无缺陷(腐蚀、变形、渗漏、开焊或开裂)载重线扶手、栏杆等安全设施锚泊、系泊和舵设备的检查,进行效用试验救生设备的外部检查,是否齐全、有无破损、腐烂、老化等缺陷;检查其存放位置是否易取消防用品的外部检查,核对数量主机、齿轮箱、轴系的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防污染设施检查密封舱或浮力体的容积及可靠性的确认性检查 *主机、齿轮箱、轴系安装质量检查,进行运转试验 *外板、甲板及其结构布置、构件尺寸的检查*船体水下部分的外板及其附体、螺旋桨、舵等的安装情况进行检查记事:下次检验日期: 年度检验年月日 换证检验年月日验船人员: 日期: 年月日备注:1、表中“*”所示项目为初

    17、次检验和换证检验的增加项目。 2、在“”中填“”表示检查结果正常;填“-”表示检查结果不适用于本船;填“”表示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应在记事栏中写明情况及要求。附录4、证书格式检 验 签 证 栏内河小型船舶检验证书 编号:20*XZ150*0001船 名_总吨位_发证单位:发证日期: _年_月_日照片拍摄日期:年月日四寸以上船舶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方为有效)船名:_船舶类型:_船体材料:_航行区域:_建造完工日期:_船舶制造厂:_船舶所有人:_总长: m 船长: m 船宽:m型 深: m 主机型号: 主机功率: kW船员人数: 人 干 舷: mm 乘员定额: 人船舶设备和备注:救生衣: 件;儿童

    18、救生衣: 件;锚: kg;锚索: m;木桨(插杆): 只;消防用水桶: 只;手提灭火器: 只;防污设施: 检验记录附录5检验参考指南(1) 船体构件、外板、甲板、舱壁不应有渗漏、裂纹、开焊、严重腐蚀及较大的变形;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船体层板不应出现裂缝、分层及渗水现象,基座底部、螺旋桨上方等振动区域不应出现开裂等损坏现象。(2) 消防设备应数量齐全。(3) 救生设备应无破损、腐烂、老化的缺陷,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4) 纤维增强塑料船船壳板上的接地板应完好(必要时)。(5) 浮力体的容积及可靠性应达到规定的要求。(6) 对具有动力船舶的推进系统、舵、螺旋桨、水线以下开口及阀件应完整、有效。附录6 检验申请表小船检验申请表船名船舶类型船体材料主机总功率船舶所有人住 址船舶经营人主要用途船舶修造厂完工时间检验地点预约检验时间检验种类:初次检验 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提供资料: 所有权证明文件 其它资料:申请人声明: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受理:审查、指派:审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邮编证书领取人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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