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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3职业卫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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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3职业卫生.docx

    1、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3职业卫生3.职业卫生监督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3.1.1依据3.1.2职责3.1.3工作要求3.1.4评价与考核3.2经常性卫生监督3.2.1依据3.2.2职责3.2.3工作内容3.2.4评价与考核3.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3.3.1依据3.3.2职责3.3.3工作要求3.3.4评级与考核3.4职业病报告3.4.1依据3.4.2职责3.4.3工作内容3.4.4评价与考核3.5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督检测、采样3.5.1依据3.5.2职责3.5.3工作内容3.5.4工作要求3.5.5评价与考核3.6职业卫生行政处罚3.6.1依据3.6.2职责3.6.3工作内容3.6.

    2、4评价与考核3.7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培训3.7.1依据3.7.2职责3.7.3工作内容3.7.4评价与考核3.8职业卫生监督档案3.8.1依据3.8.2职责3.8.3工作内容3.8.4评价与考核3.9用语解释3职业卫生监督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3.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8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3.1.2职责3.1.2.1省级卫生监

    3、督机构 组织拟定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要求;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对较大、重点或者疑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档案,并汇总、上报。3.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接受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档案,并汇总、上报。3.1.3工作要求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贯彻资料

    4、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审核原则。3.1.3.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齐备 建设项目概况;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 提出结论及建议。(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 所列内容真实可靠;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科学、客观; 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

    5、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科学、客观; 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切实、可行、有效。(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3.1.3.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核。(1) 对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审核其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职业卫生专篇包括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应工作场所和岗位; 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职业卫生专篇依据经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其投资概算。(2) 按照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

    6、篇或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的要求所进行施工设计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相应防护设施的设计(3) 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提出审核意见。3.1.3.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竣工前,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审核。 (1)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2) 职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内容齐备 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职业卫生验收评价依据、范围和内容;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评价结论及建议。(1)

    7、 职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所列内容真实可靠,必要时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予以复核。(2) 用人单位在试行期间建立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到位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经过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

    8、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4) 提出竣工验收审核意见3.1.3.4对从事高毒等工作的建设单位,实行特殊的卫生审核管理3.1.3.5制作预防性卫生审核文书3.1.3.6建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的档案3.1.4评价与考核3.1.4.1评价(1) 卫生审核文书质量 文书书写规范,不缺项; 真实客观记录审核过程,案件前后具有关联性。(2)卫生审核程序合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 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予以批准。 (3)卫生审核的档案资料完整

    9、、正确。3.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工作基本情况考核一次;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抽查。3.2经常性卫生监督3.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规范WS/T69-1996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检测规范GB934-893.2.2职责3.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定全省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全省重点监督行业和用人单位,确定其全年的监督覆盖率和监督频次; 组织

    10、开展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活动; 对直管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 对地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导; 对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并汇总、上报。3.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全省职业卫生监督计划组织开展全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活动; 对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和直管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导; 对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并汇总、上报。3.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 对重点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 对违反职业卫生

    11、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并汇总、上报。3.2.3工作内容3.2.3.1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3.2.3.2对用人单位的监督(1) 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情况 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提交职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

    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2)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制度 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化学材料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能正常监测; 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上报和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13、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的提供和使用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不自行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

    14、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7)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8)职业卫生培训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

    15、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9)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3.2.3.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应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在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履行法定职业职责; 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3.2.3.4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3.2.4评价与考核3.2.4.1评价 监督覆盖率和频率符合要求(重点行业全覆盖检查);

    16、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监督处罚合法、合理、正确; 监督档案完整、正确,上报及时; 辖区内职业卫生总体水平提高。3.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考核一次,并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过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考核一次,并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过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3.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3.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国家标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规范WS/T

    17、69-1996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检测规范GB934-893.3.2职责3.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求; 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指导;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并汇总、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3.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指导;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并汇总、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3.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

    18、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并汇总、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3.3.3工作要求3.3.3.1进入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控制措施。3.3.3.2调查事故发生情况,明确事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有关文书;3.3.3.3综合调查资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3.3.3.4凡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健康检查的,其结果可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3.3.3.4完成事故调查报告;3.3.3.5追究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法律

    19、责任。3.3.4评价与考核3.3.4.1评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时、完整、正确; 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完成调查报告;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适当,及时解除临时措施 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正确。3.3.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工作考核一次,并对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工作考核一次,并对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抽查。3.4职业病报告3.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

    20、定职业病报告办法3.4.2职责: 监督辖区内职业病报告情况; 建立职业病档案,并汇总、核实、逐级上报。3.4.3工作内容 监督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规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监督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规范向用人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及时将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发病情况按有关要求统计上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上述各项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3.4.4评价与考核3.4.4.1评价 监督机构的统计上报及时、准确; 违法行为得到及纠正和查处。3

    21、.4.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业病报告监督工作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业病报告监督工作考核一次。3.5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督检测、采样3.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13733-92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采样规范WS1-1996作业场所(车间)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WS/T69-1996手传振动测量规范GB11523-89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检测规范GB934-89劳动卫生国家标准汇编19

    22、92年、1997年、2000年3.5.2职责3.5.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的办法与规定; 制定地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确定全年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 组织协调并实施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负责直管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测结果;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档案,并汇总、上报。3.5.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地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采样检测工作计划; 组织协调并实施本辖区职业病

    23、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负责直管地区或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测结果;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档案,并汇总、上报。3.5.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检测、采样; 对辖区内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档案,并汇总、上报。3.5.3工作内容3.5.3.1采样范围(1) 凡可能引起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均属监督采样检测范围。现场监督检测、采样频次与覆盖率由省

    24、级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当地情况提出要求。参考指标见3.5.3.4.(2) 存在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工种范围参见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3) 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列为重点监督采样检测范围: 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铸工尘、水泥尘、滑石尘、电焊尘。 毒物:硫化氢、氮氧化合物、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氰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汽油、二硫化碳、三硝基甲苯、有机磷农药、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微波、局部振动;3.5.3.3监督抽查检测点设置原则(1)一般原则 必须是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必

    25、须有劳动者; 生产处于正常状态。(2)检测分类 一般用于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监督检测、采样,应注意其随机性; 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及对急性职业病危害或突发性职业病事件查处的检测、采样,应注意其典型性,以提高样品的检出阳性率。(3)尘毒点设置 应选择代表性车间(场所)、工种,在劳动者有代表性的或经常活动的作业地点设点; 不同尘毒危害因素应分别设检测点; 检测点必须包括浓度最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点,并应作为重点检测点; 采样器位置应设在尘毒分布较均匀的劳动者的呼吸带,一般距地面1.5米高度; 当有气流影响时,一般应选择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或回风侧; 移动式作业点的采样检测位置,应位于生产活动中有代

    26、表性的地点,或将采样器架设于移动设备上。(4)物理因素点设置 高温:着重于干热型或湿热型及具开放性火焰的作业场所设点,还需在室外同时设点比较;定向热辐射强度应对操作位人员头、胸、大腿三个不同部位测定。 噪声:同车间(场所)各处A声级波动3dB,设13个测点;波动3 dB则划分若干声级区,使每区声级波动3dB,在每区设13个点。 局部振动:主要以劳动者手持工具部位及其手持机件为测点。 微波:必须对各类设备、各操作岗位分别作测定,一般测人员头、胸部,必要时加测眼部或下腹部。3.5.3.4检测覆盖率与检测频率(参考) 列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年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要进行全覆盖检测、采样。 每一检测点

    27、在同一工作日的不同时间内采集样品数不少于3个,尘毒样品取其算术平均值,物理因素样品取其最高值。3.5.4工作要求3.5.4.1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检测规范或方法。3.5.4.2各类检测仪器必须通过检定,流量计采样前必须校正,并保证使用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5.4.3必须注意采样检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测样品一般应于当日送检,用针筒或采气袋采集的样品必须于3小时内送检,用碳管或硅胶管采集的样品应于三日内送检,湿度较高的作业场所采集的粉尘样品称量前必须经过干燥。3.5.4.4采样检测工作必须有二名以上监督员进行,并须有用人单位人员伴同。现场采样检测记录必须由监督员和被检单

    28、位伴同人员共同签名,检测结果报告必须符合法定凭证的要求。3.5.4.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检测结果应按规定时限及表式逐级上报。3.5.5评价与考核3.5.5.1评价 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覆盖率和频率; 现场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资料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 职业卫生监督检测、采样文书质量。3.5.5.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有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每年考核一次。3.6职业卫生行政处罚3.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3.

    29、6.2职责3.6.2.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完成对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案件的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职业卫生处罚档案,并汇总、上报。3.6.3工作内容3.6.3.1 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1) 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 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罚。(3) 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3.6.3.2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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