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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全程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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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全程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概述.pptx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主管“账税表”全面特训第3阶段房地产开发全程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主讲老师:董春辉qq:316657554博客:http:/19:0022:00 2015-1-9 19:0022:00,课程交流群:383771864,微信扫一扫,发现更多精彩,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概述,一,企业设立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二,土地取得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三,销售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五,开发建设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四,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六,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概述,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及税种简介,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流程及各阶段主要风险点,第三节 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防范策略

    2、,1.树立全员纳税风险防范意识(1)了解特点(2)澄清误区(3)部门定位2.构筑纳税风险三道防线(1)事前风险防范(2)事中风险控制(3)事后风险化解3.优化税务风险内外部环境,第二章 企业设立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本阶段涉及的税种及申报实务,案例2-1甲房地产企业2011年11月开始筹建并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2013年2月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A自然人股东出资4000万元,B公司(内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6000万元出资,公司注册前共花费85万元,包括注册费用、办公费、差旅费、人员工资、招待费等。2013年2月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件,土地使用证1件,税务登记证

    3、1件,设立总账1本,其他营业账簿10本。签订3年期房屋租赁合同1份,年租金60万元,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2013年2月份应该交哪些税种?2.注册前支出85万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3.签订房屋子租赁合同交什么税?怎么计算?房产税谁缴?4.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都需要交什么税?,一、印花税1.应税范围(1)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3)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记载金额0.5贴花。(4)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贴花。问: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2.计算本月应交印花税3.缴纳方法印花税通

    4、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简化纳税方法:(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同一类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变更。(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如代办运输、联运的单位、银行等),二、契税1.应税范围2.计税依据及税率为成交价格;契税税率为3-5。3.纳税申报 细则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细则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5、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三、房产税1.征税范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征税方法(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3.征收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讨论1:一次性收取数年租金如何纳税?苏地税函2008370号:纳税

    6、人一次取得多年房租的,应当将租金分摊到每一年,按年从租申报缴纳房产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京地税(2004)181: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1.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

    7、纳各种税费;2.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京地税征(2008)237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2.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讨论2: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讨论3.: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第二节 涉税难点问题解析与风险防范,一、开办费的财税处理1.开办费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

    8、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捐益和利息等支出。,2.开办费的的财税处理(1)会计准则上的规定:直接计入管理费用(2)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五条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

    9、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4)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2 年所得税政策解读)由于实施条例对上述费用在扣除时有限定性规定,因此,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3.难点问题讨论:筹建期如何

    10、界定?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何时开始?(2)何时结束?辽地税发201116号 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3)北京地税答复,(4)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在取得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5)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

    11、规定进行扣除;若没有收入则不允许扣除。原出处:大连市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2013-12-06,二、机构设置对纳税的影响及合理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第6号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第三章 土地取得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简介,1.招、拍、挂方式2.购买在建工程3.股权收购4.吸收合并5.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6.受让其他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7.合作开发8.以投资特定项目为条件换取土地,第二节 本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

    12、与申报实务,一、契税【案例3-1】某公司2010年12月8日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到契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申报缴纳了契税,2011年5月,该公司按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了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2012年7月1日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目前,地税稽查部门发现该公司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1)大配套设施费是否构成契税计税价格?(2)减免配套设施费交不交契税?,1.政策依据:(1)契税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3、。(3)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4)大地税函201186号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契税计税价格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承

    14、受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对于纳税人应当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对于纳税人后续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采取切实有效办法跟踪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5)渝地税发201032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 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及土地闲置费等。(6)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3号 单位和个人因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契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

    15、分,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7)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的通知孟政办20144号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应计入契税计税价格,税率为4%。二、县城乡规划部门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已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四联孟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县城乡规划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

    16、设单位和个人,第三联用于办理入网手续,第四联交地税部门用作契税的计税依据。,2.纳税申报(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3)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大地税函2009145号 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日

    17、起10日内,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日后的次月前15日内。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后,又陆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政策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上述规定纳税。,二、耕地占用税1.征税范围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2.计税依据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3.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讨论:耕地占用

    18、税是否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城镇土地使用税1.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问题1: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能不能同时缴纳?问题2:占用集体土地交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

    19、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3-3】(1)某房地产企业201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合同未约定土地具体交付时间,实际交付时间2012年6月30日 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面积为5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2元/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时间为2010年6月,但是该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09年12月。参见财税2006

    20、186号。,四、印花税1.征税范围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 2.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率为书据记载金额的0.05%3.纳税申报,五、土地计税成本核算国税发(2009)31号文,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1)土地买价或出让金(2)大市政配套费(3)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4)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5)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讨论:1.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吗?(1)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于你所提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够明确,但这一问题对企业所得

    21、税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算问题。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2)琼地税函200735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3)大地税函2008188号: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4)青地

    22、税发2008100号: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缴纳的清算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计入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予以扣除。,讨论:2.土地闲置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成本。3.土地闲置费可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220,第三节 涉税难点问题解析与风险防范,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案例35】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2月支付2

    23、亿元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20土地出让金返还,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4000万元。问:(1)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增清算时是否需要冲减成本?,(1)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

    24、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

    25、拆迁补偿费的金额。,二、拆迁补偿的纳税处理(一)货币补偿的纳税处理 1.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纳税?(1)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2)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规定(3)土地增值条例及实施细则,2.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动迁公司支付明细及被拆迁人签收凭据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被动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拆迁(回迁)合同,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及拆迁补偿发票;被拆迁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

    26、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等。大地税公告(2014)1号,三、以股权重组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纳税处理与风险防范,1.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纳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总部设在甲市的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拍得一块土地10万平米,土地价款5亿元,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又成立一个全资的B公司,拟将该地块作价投资到B公司,由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试对该业务进行涉税分析。,A公司:(1)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2)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048号 财税200621号(3)企业所得税(4)印花税,B公司:(1)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

    27、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 讨论:1.母公司将土地投资到其全资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国税函2008514号,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文件已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耕契税处2013-09-12 15:15:41根据财税20124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母公司以一块土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办理土地过户到子公司时,可以免征契税。厦门地税答复 南宁地税答复 贵州讨论2.如何将老板个人名下的土地过到

    28、公司名下?(2)印花税和A公司一样吗?,2.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取得土地的纳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3-8】甲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有一块土地,原值3000万元,现在的公允价值6000万。股东为A、B两个法人股东。乙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一次性收购甲公司100%股权。请问案例中的各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转让方:(1)营业税处理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处理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29、,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经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全文有效。,(3)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印花税 受让方:(1)契税 财税20124号(2)印花税讨论:受让方的有纳税风险吗?,A公司拟收购B项目公司100%股权,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存货1.2亿元(正在进行的一级开发项目成本),A公司收购B公司后,其承诺帮助A公司取得该

    30、地块的二级开发。框架协议约定除支付股权转让款2亿外,还需在取得土地二级开发、物业建成后向转让方分配5万平方米物业。分析A、B公司的纳税处理。,3.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土地的纳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3-9】A房地产公司拟同事业单位B合作,B出地,A出资,操作模式是:A全资成立的一家子公司C,以2600万元的价格平价卖给事业单位B,让其变成这家事业单位的国有全资子公司,然后C公司以2500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国土局直接把土地证直接办到C公司名下,土地证办到子公司后,A房地产公司再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C公司,按c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净值(土地评估价格在5000万元)拿现金入股(增资扩股)占比65%控股

    31、。问:这种合作方式有什么纳税风险?,小结,小结,第四章 开发建设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本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申报实务,一、印花税【案例4-1】2013年5月,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如下:中央空调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项目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广告合同200万元;工程监理合同100万元;银行贷款合同,金额2亿元。计算甲公司本月份应交印花税。,开发建设阶段印花税涉税合同一览表,二、增值税 如果有关规划设计是委托国外的公司进行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会面临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三、城建税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7%、5%、1%四、教

    32、育费附加 3%五、地方教育附加 六、企业所得税 七、土地增值税,八、房产税问题:1.开发产品用作售楼处是否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九、土地使用税,第三节 涉税难点问题解析与风险控制,一、发票取得与合同签订应注意的涉税风险(一)建安发票开具是否合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

    33、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何认定项目所在地?,注意各地的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1.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2.纳税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区县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大地税函200966号 自2009年1月1日(含本日,以下同)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原则确定如下:(一)大连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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