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
2、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
3、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道路类别计量单位收费标准 备注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 1、主干道元/平方米188.6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灰碎基础30%15厘米,现浇砼路抗折50#20厘米 2、次干道元/平
4、方米162.2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灰碎基础30%12厘米,现浇抗折50#20厘米 3、区支路元/平方米136.7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现浇抗折50#15厘米 4、街坊路元/平方米117.6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现浇抗折50#10厘米 二、沥青路面 1、主干道元/平方米211.6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灰碎基础30%15厘米,黑碎10厘米,沥青砼中6厘米、细3厘米 2、次干道元/平方米162.9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灰碎基础30%12厘米,黑碎8厘米,沥青砼中5厘米、细3厘米 3、区支路元/平方米112.40 白灰基础15%30厘米,黑碎6厘米,沥青砼(细)3厘米 4、街坊路元/平方米99.20 白灰基础15%30厘米,粒层油、沥青砼(细)5厘米 三、人行道 1、六角人行道板元/平方米119.40 白灰基础15%15厘米,20X6X8六角板,坐浆结构增加费用10% 2、人行道板元/平方米71.60 白灰基础15%15厘米,25X25X6方块,坐浆结构增加费用10% 3、土人行道元/平方米2000 分层夯实,原结构恢复 4、侧石(含平石)元/平方米61.90 原结构恢复 四、其他附属设施 各城市按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