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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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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docx

    1、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活动的法人。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项目法人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由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省重点水利建设

    2、项目法人的考核工作;省辖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省水利厅考核范围外的,由省辖市及其所属县(市、区)组建的项目法人的考核工作;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其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工作。第五条 项目法人考核对象为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班子成员。第六条 项目法人考核工作坚持平时与年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并将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七条 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即项目法人的组建和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第八条 对项目法人的组建考核,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水利部的相关规定;2.项目法人的人

    3、员配备是否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为专职人员,人员结构是否合理。4.项目法人是否设置了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九条 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主要包括: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4、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5、,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14.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第三章 考核标准第十条 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优秀、不合格三个等次;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年度考核标准(一)优秀标准1.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符合水利部的相关规定;2.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人员结构合理;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专职;4.项目法人设置了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

    6、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严格按照水利基建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全面实行“三制”,各项操作规范;6. 施工环境较好,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已完工程中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率大于70%;7.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8.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符合规定;9.信息报告制度执行及时,工程档案资料真实、完整;10.工程验收与移交工作等工作符合要求;11.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12.重视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廉洁高效,无违纪行为;13.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成效显著;14.实现安全度汛;15.民主测评合格且优秀票达70%以上。(二)合格标准1.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符合水利部的相关规定;

    7、2.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基本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人员结构基本合理;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基本专职;4.项目法人设置了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能按照水利基建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全面实行“三制”,各项操作规范;6. 施工环境较好,按计划基本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已完工程中单元工程验收全部合格;7.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8.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符合规定;9. 执行了信息报告制度,工程档案资料基本完整;10.工程验收与移交工作等工作符合要求;11.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12.

    8、重视廉政建设,无违纪行为;13.重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14.实现安全度汛;15.民主测评合格。(三)不合格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不合格:1.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基建程序的;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3.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工作效率低下的;4.年度计划完成严重滞后的;5.对承建单位严重违约行为发现、处理不及时或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有明显违规、违纪行为的;7.项目法人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8.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达30%以上的。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标准(一)优秀标准1.法定代表人专职,爱岗敬业,成绩突出;2.具

    9、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3.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4.并具备较强的建设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内设机构运行良好;5.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6.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作风正派;7.民主测评合格且优秀票达70%以上。(二)称职标准1. 法定代表人基本专职,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2.能贯彻执行水利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内设机构运行正常;4.建设管理工作基本符合要求,按计划基本完成年度建设任务;5.重视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6.民主测评

    10、合格。(三)不称职标准存在以下任何一款情况均可定为不称职:1.长期不驻工地,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内部管理混乱的;2.招投标活动和资金使用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工作不力,难以完成年度计划的;4.因管理不善,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5.项目法人考核不合格的;6.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达30%以上的。第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年度考核标准(一)优秀标准1.技术负责人专职,爱岗敬业,成绩突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3.认真贯彻执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4.能够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重视技术创新并取得

    11、良好成效;5.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项工作符合要求;6.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7.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工作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工程实体质量较好;8.档案资料真实、齐全;9.严格执行廉政纪律,重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10.民主测评合格且优秀票达70%以上。(二)称职标准1.技术负责人基本专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2.能贯彻执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3.能够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4.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项工作符合要求;5.按计划基本完成年度建设任务;6.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工作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12、工程实体质量合格;7.档案资料完整;8.重视廉政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9.民主测评合格。(三)不称职标准存在以下任何一款情况均可定为不称职:1.业务素质和水平不能胜任工作的;2.工作责任心差,不按施工规范(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3.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认真,技术措施不力或不落实,造成工程资金严重损失的;4.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5.资金结算和支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6.项目法人考核不合格的;7.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达30%以上的。第十四条 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标准(一)优秀标准1.经济负责人专职,爱岗敬业,成绩突出;2.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有丰

    13、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3.及时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4.工程建设资金控制较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好;5.财务管理规范;6.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7.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作风正派;8.民主测评合格且优秀票达70%以上。(二)称职标准1.经济负责人基本专职,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2.及时组织编制、审

    14、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基本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3.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较好;4.财务管理基本规范;5.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6.执行廉政纪律,作风较扎实;7.民主测评合格。(三)不称职标准存在以下任何一款情况均可定为不称职:1.业务素质和水平不能胜任工作的;2.资金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资金结算和支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5.项目法人考核不合格的;6.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达30%以上的。第四章 组织领导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利厅、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15、工负责所属项目法人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项目法人考核领导小组,检查督促指导本级项目法人考核工作。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对项目法人的年终综合考核工作,确定项目法人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考核领导小组可组织若干考核工作组,分别对所属项目法人进行现场考核。第五章 考核程序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考核领导小组在实施项目法人年终综合考核工作前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时限、要求、注意事项等,组建考核工作组。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到现场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组采取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抽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召开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职

    16、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议,听取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述职,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可根据测评情况,进行个别谈话,听取项目法人班子成员和参建单位代表的意见,了解项目法人班子运转和配合情况。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现场考核报告,提出对项目法人考核等次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领导小组就考核工作组提出的考核等次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平时工作情况,对考核等次提出建议。不同意考核工作组意见的,需附书面文字材料。第二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人

    17、员会议,根据考核工作组的建议及征求意见情况,确定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将确定的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结果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考核领导小组需进行调查,并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建议有关单位调整项目法人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无法胜任工作的,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人员。第三十条 考核中发现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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