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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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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docx

    1、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关联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

    2、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之上;(二)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

    3、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于6个月以内;(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且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仍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七)本人以及配偶于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仍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

    4、关规定;(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壹)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仍贷比例计算的月仍款额,从而按不同仍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仍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仍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三)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俩者的低值计算。(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

    5、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施工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方案,且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之上第(二)项的限制。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仍款能力以及其他关联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壹期仍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

    6、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消费贷款(简称组合贷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组合部分的贷款利率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担保第十壹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仍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仍应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

    7、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第十二条借款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且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条件,且和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仍须就每壹借款人的贷款和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应的书面保证合同。第十四条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该抵押房屋的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

    8、书面抵押合同且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关联证明材料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需交由管理机构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第五章偿仍方式和方法第十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贷款期限于1年之上的,实行按月分期仍本付息。按月分期仍本付息的,借款人能够按照下列俩种方式之壹按月归仍贷款本息:1、等额本息仍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仍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每月仍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其中:每月仍

    9、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每月仍本金额=每月仍款额每月仍利息额2、等额本金仍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仍本金额且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月仍款额=每月仍本金额+每月仍利息额其中:每月仍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每月仍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第十六条采取按月分期仍本付息方式偿仍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仍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第十七条借款人和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仍款方式壹经确定,合同期内不得更改。第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统壹采取管理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代扣收回的方法由借款人按约定进行偿仍,借款人即为贷款仍款人。第六章申请资

    10、料第十九条借款人需提供的个人资料:(壹)身份证明;(二)婚姻情况证明;(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之上第(二)项的婚姻情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借款人现有婚姻情况的书面材料,如未婚证明、结婚证、未再婚证明及离婚证等能够说明贷款时婚姻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下同。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外的,仍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下同。第二十条借款人配偶需提供的个人资料:(壹)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及不需合且计算贷款额度或每月最高归仍贷款本息额的,可不提供之上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壹

    11、条除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壹)身份证明;(二)婚姻情况证明;(三)配偶身份证明等。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关联资料:(壹)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购买预购(售)商品房的:(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3、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预告登记证明;(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单;(3)自付款收款收据。4、建造、翻建住房的:(1)土地使用权证明;(2)建设工

    12、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施工施工许可证;(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方案;(5)自有资金已落实且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6)住房已建设的证明材料。(二)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3)土地使用权证明。2、购买“二手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3)土地使用权证明。3、建造、翻建住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方案;(3)建造、翻建的证明;(4)土地使用权证明。4、大修住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2)大修鉴定方案书;(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

    13、或决算方案;(4)自有资金已落实且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5)土地使用权证明。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仍需提供以下资料:(壹)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的评估方案;(三)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等;(四)土地使用权证明。第七章办理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及其配偶按上述规定携带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关联资料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于地的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于

    14、地于温州市市区且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也于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职工,可选择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关联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且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应退仍申请资料,且告知申

    15、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第二十八条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期限、月仍款额等进行协商和确定。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等经协商确定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人及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仍需和管理机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第三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签订且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回购安置房的,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应划入房屋建设(开

    16、发)单位的银行账户;其他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第三十壹条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或借款人仍应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能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以管理机构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将登记证书等交由管理机构保管。第八章提前偿仍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位且已归仍首期本息后,可申请提前偿仍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仍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仍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贷款的提前仍款除以住房公积金为仍款资金来源的能够直

    17、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原则上均通过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持银联银行卡向管理机构刷卡仍款。第三十四条提前偿仍部分贷款的起仍金额为壹万元,且每月不得超过1次。借款人提前偿仍部分贷款的,剩余贷款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月仍款额进行偿仍,管理机构仅对贷款期限作出调整。第九章仍款人的变更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的,借款人的配偶或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受遗赠人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终止前可申请变更贷款仍款人:(壹)借款人离婚且导致房屋所有权权利转移给配偶的;(二)借款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第三十六条符合贷款仍款人变更条件要求变更贷款仍款人的,借款人的配偶或房屋所

    18、有权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款人变更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变更贷款仍款人。于贷款未仍清前,管理机构不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抵押人的变更出具同意意见。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管理机构处以壹千元之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且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壹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自住住房不包含排屋、别墅。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中的

    19、房款总额和工程费用总额是指按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所确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额(即以房款总额或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职工夫妻双方所占产权份额计算的金额)。如已注明共有人各自份额的,按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所拥有的份额计算;如未注明共有人各自份额的,按照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人数平均计算。第四十壹条本实施办法中有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包括办理所需资料)以及能否办理的关联规定按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的规定执行,管理机构不对有碍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形出具意见及承诺。第四十二条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职工,若符合本实施办法关联规定,可申请将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

    20、贷款。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逾期不偿仍贷款造成违约的,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且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及其配偶于仍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以该房屋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十五条已参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要求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亦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省及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随之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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