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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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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docx

    1、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

    3、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

    4、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3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1人。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学位

    5、评议组由71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长等)担任。评议组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协调汇总后,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24日、12月28日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召开会议时,出

    6、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

    7、项。第十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位评议组报送的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二)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三)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四)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建议名单。(五)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

    8、事项。第十一条学位评议组的主要职责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三)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四)提请分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五)对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审议并通过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六)提请分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

    9、生导师资格的建议。(七)向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八)处理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学位申请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申请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于校评定委员会开会10天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一)学位申请条件本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10、,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该论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学术论文在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各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对于实验在我校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我校为成果署名权单位。硕士研究生获得学

    11、位前,是否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及具体规定均由各学科评议组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二)学位申请程序1.学位申请者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2.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3.学位评议组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成人

    12、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三)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每门必修课的成绩须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博

    13、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

    14、从严掌握。第六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1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2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

    15、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按照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15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

    16、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三)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第二十条论文提交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系、所、教研室组织预答辩或论文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第二十一条聘请评阅人学位论文在答辩前

    17、2个月,由所属院系与学位评议组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硕士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3名。博士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35名(其中2名应是校外专家并应考虑地区分布问题),博士论文评阅人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第二十二条论文送审硕士生论文由所在院系送交评阅人,博士生论文采取由所在院系送审和研究生院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鼓励院系进行“双盲法”送审。第二十三条评阅结果

    18、(一)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二)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相应的学位水平要求、可以参加答辩者,申请人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导师应指导和督促学生针对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并签名确认,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的,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评阅人中有1人明确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的学位水平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第八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经评阅人

    19、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院系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院系主管领导与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议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议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

    20、求有外单位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应尽可能地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23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议组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可另设记录员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第二十五条答辩

    21、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

    22、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第二十六条论文答辩程序(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约30分钟,博士论文约4060分钟)。(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

    23、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交送有关单位存档:送院系资料室

    24、2份、研究生院3份。另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第九章学位评定与授予第二十八条学位评议组审议学位评议组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议组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议组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学位评议组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5、。学位评议组应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九条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评议组审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有争议的材料。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

    26、为有效。第三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其他环节,可授予博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经过1年的学习,未能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修满硕士生阶段的学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可授予硕士学位。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改作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或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不授予学位。通过答辩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硕博连读生,

    27、因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等原因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后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第三十二条缓授学位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组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硕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5年,博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7年)重新向学位评议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第三十三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

    28、资格:(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二)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第三十四条撤销学位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第三十三条所列举的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第三十五条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十章复议第三十六条复议条件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凡学位

    29、评议组、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第三十七条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复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

    30、于2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第三十八条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第十一章名誉博士学位第三十九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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