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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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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docx

    1、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第一节专利权归属第二节商标权归属第三节著作权归属第四节软件著作权归属第五节其他权利归属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专利权管理第二节商标权管理第三节著作权管理第四节其他管理第五章 奖 惩第六章 附 则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拟稿部门】合规部【审议机构】【审议日期】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发布文号】银行发号【印发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具体规章【汇编定位】第一章总 则 第1.1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全行自主创

    2、新,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与防范被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1.2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1.3条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循“总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支机构协调配合,全体员工有效保护”的原则。第1.4条 术语解释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等要求或者根据依法订立合同的约定,属于银行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银行与他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专利权

    3、、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域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专有技术、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规定等的其他知识产权。发明创造: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品: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技术:指包括发明创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专有技术等。网络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银行及全行:银行股

    4、份有限公司。部门:指除总行营业部外的总行各部室。归口管理部门:指总行合规部。职能部门:指单独或牵头组织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的部门。分支机构:指银行各分支行及总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他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第1.5条 职责分工第1.5.1条 合规部职责总行合规部是全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为全行的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维护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三)负责牵头处理全行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事宜;(四)组织对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工作检查;(五)

    5、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相关管理人员,提高全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六)参与洽谈全行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根据银行合同审查的规定进行法律审查;(七)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1.5.2条 职能部门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职责:(一)落实执行本办法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业务条线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自身业务条线的知识产权的研发和申请,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三)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事宜;(四)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管理事项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及时向

    6、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权利保护工作。(五)参加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六)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前款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总行信息技术部在非单独或牵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维权、专利维权过程中,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对网络域名进行申请、管理和维护。公关宣传部门负责银行对外宣传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审核和监测。第1.5.3条 分支机构职责各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职责:(一)落实执行本办法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二)协助总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事宜;(三)负责对辖内知

    7、识产权侵权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四)在所辖范围内宣传和组织员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参加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五)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1.6条 归口管理由合规部负责全行知识产权归口管理,为全行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保护工作。有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域名等遵循“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申请和维护管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专有技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技术保密的具体要求和银行保密制度规定予以管理。第1.7条 人力保障本行在总行合规部设置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需的专业培训,并保持该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

    8、以确保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指定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自身条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专利权的一般规定第3.1条 自主发明以银行名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发起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银行所有,申请批准后,银行为专利权人。第3.2条 合作开发银行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银行与合作方共同所有。第3.3条 委托开发以银行名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银行所有。第3.4条 职务发明执行银行委派

    9、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银行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银行;申请被批准后,银行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和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商标权的一般规定第3.5条 商标权以银行名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归银行所有。商标设计人或创意人享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著作权的一般规定第3.5条 自主作品由银行主持,代表银行自身意志创作,并由银行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银行所有。第3.6条 合作作品 银行与他人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合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所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银行与合作方共同所有。第二章知识

    10、产权归属及管理第一节 专利权归属第一节 专利权管理第4.1条 研发策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时,须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拟定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并对知识产权可行性进行专项分析;研发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职能部室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发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避免重复研究。第4.2条 前置保护对有可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作为银行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第4.3条 权利申请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相关成果的内容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采取专利申请的保

    11、护措施。前款“评估”应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某项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位,是否有长期推广使用的规划,是否有较大的注册风险;(二)是否能承受申请专利注册失败后造成的技术公开的后果; (三)申请专利保护获得的无形财产价值是否大于申请时的成本投入;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形。专利权申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以总行名义统一报送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上述评估及权利申请提供法律支持。 第4.4条 专利维护 在取得专利权后,负责专利申请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并采取监测措施,发现专利侵权的,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制止侵权。 专利有效期内

    12、,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专利进行评估,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决定维持;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可以放弃专利权。对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他人不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而获得专利权,影响银行业务运行和拓展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发生变更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著录项目变更。相关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专利证明文件,文件发生遗失或者破损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银行名义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进

    13、行上述专利维护提供法律支持。第二节 商标权归属第3.5条 商标权商标: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银行名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归银行所有。商标设计人或创意人享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第二节 商标权管理第4.5条 商标策略相关职能部门应围绕银行品牌整体战略组织设计商标,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可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商标及相关检索,避免因确定的商标名称不当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得不到保护。第4.6条 商标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及市场

    14、情况,决定对具体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申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以总行名义统一报送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上述权利申请提供法律支持。第4.7条 商标维护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监测措施,发现侵犯银行商标权的行为,应分情况采取商标异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保护等方式维护银行权利。在维护商标权过程中,应争取请求国家有权部门认定银行商标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商标进行评估,有继续使用价值的,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可以放弃商标权。对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驳回商标申

    15、请的决定不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他人违反国家商标法律法规而获得注册商标或非法使用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又影响银行业务运行和拓展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国家商标主管部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文件遗失或者破损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银行名义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上述商标专用权维护提供法律支持。第三节 著作权归属作品: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

    16、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第3.5条 自主作品由银行主持,代表银行自身意志创作,并由银行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银行所有。第3.6条 合作作品 银行与他人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合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所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银行与合作方共同所有。第3.7条 职务作品本行员工主要利用银行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银行承担责任的设计图、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录音录像、动画等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银行享有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除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归银行所有。第四节 软件著作权归属第3.8条 自主软件开发以银行名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组织并自主

    17、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归银行所有。第3.9条 合作软件开发银行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计算机软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银行和合作方共同所有。 第3.10条 委托软件开发 银行委托他人完成的计算机软件,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银行所有。第3.11条 职务软件开发本行员工在银行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银行享有,银行可以给予软件开发者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银行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

    18、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银行承担责任的软件。第三节 著作权管理 第4.8条 著作权策略 银行对以其名义完成的,并由银行承担责任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依法享有著作权。选择合作、委托等方式完成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应签定书面合同。第4.9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 由本行自主完成软件或本行员工完成的职务软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4.10条 软件著作权维护在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后,负责办理登记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监测措施,发现侵犯银行软件著作权的,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制止侵权。本行员工应注意保护本行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

    19、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文件遗失或者破损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总行名义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上述软件著作权维护提供法律支持。第五节 其他权利归属第3.12条 网络域名以银行名义申请的网络域名归银行所有。第4.11条 域名管理总行电子银行部根据银行整体发展战略,申请、管理和维护网络域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为本行网络域名申请、管理和维护提供法律支持。第3.13条 商业秘密由银行根据本行保密制度规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能为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

    20、经营信息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第3.14条 受让技术银行在受让技术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约定银行享有实施、使用受让技术的权利并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第3.15条 咨询与服务在银行与他人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应约定银行利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提供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银行所有。第3.16条 软件购买计算机软件购买合同中,应约定银行根据需求向供应商订制的软件等产品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或者供应商使用己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进行客户化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银行所有。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第四节 其他管理第4.12条 档案管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21、,做好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研究、开发(含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必须将项目数据、记录、工作底稿、源程序、文档、声像等技术资料以及合作开发合同书、委托开发合同书等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的材料收齐,按各研究阶段整理送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为知识产权申请作好必要档案材料的准备。第4.13条 保密管理本行员工在任职期间对本行的技术、信息,均负有对其实质内容和出处保密的义务,不得对任何人泄露,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公开。本行员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行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

    22、作开发、委托开发工作离开本行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相关职能部门,并对其所知悉的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第4.14条 合同管理 在签订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不含许可、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收益等条款。在前款所述的合同中还应明确:如果因合同相对方的工作成果或其不法行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该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与他方签订技术、产品、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经银行书面同

    23、意,技术、产品或服务提供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包括发布广告、成功案例等形式)使用银行商标、标识或名称。书面同意意见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后出具。第4.15条 商标标记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在金融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手册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对未申请注册或未获注册的商标,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金融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手册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商标”标记。商标应包括“TM”标记,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第4.16条 广告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

    24、进行营销宣传过程中应选择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广告公司或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载体,并应事先将广告宣传内容交总行公关宣传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发布广告、开展公关活动时,以适当的载体保存广告、公关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新闻媒体报道,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类广告,发布广告、开展公关活动而签署的合同书以及广告费、公关费的发票等。第4.17条 避免侵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慎重使用非属本行的知识产权。对于权利来源不明的知识产权,应在查清相关权利人之后再决定是否使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第4.18条 选聘代理银行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权等工作可聘用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知识产权归

    25、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维权的全过程进行支持、协调和监督。涉及重大机密等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由相关职能部室提出需求,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选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选聘标准是:具有合格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登记代理人或者律师;派出服务的代理人或者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经验;在知识产权界拥有良好的声誉。律师事务所的选聘根据银行外聘律师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五章奖 惩第5.1条 奖励原则 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行制度规定,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银行知识产权权利、成绩显著的员工,给

    26、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考核其能力、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第5.2条 惩罚原则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或者不采取(或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拒不申报知识产权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的相关制度处罚。擅自将属于银行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除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的相关制度处罚外,相关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由所属部门移交司法机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6.1条 行外禁用本办法是银行的内部规章,仅适用于本行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适用于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之间或任何单位、个人与本行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任何关系的处理。本行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行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为由,援引本办法以证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协议的行为无效、违法、违约。也不得援引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向本行主张权利或对抗本行的权利请求或减免其责任。第6.2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银行合规部负责解释。第6.3条 规章冲突本办法是全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规范,本行过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6.4条 实施日期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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