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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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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docx

    1、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

    2、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 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六条 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第二章 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 交易清算第七条 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一) 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 择优达成交易;2、 开拓市场;3、 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 收集利

    3、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 控制成本;6、 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二) 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 风险控制。2、 流动性管理3、 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 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 损益监测;6、 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 数据分析及报告;8、 交易的正确性审核;(三) 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 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 资金清算;3、 业务资料保管。第八条 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第九条 向

    4、银行申请人民币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银行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 人民币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 上一年度年报;(五) 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 上一会计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 人民币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 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 与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第十条 银行在收到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

    5、借额度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机构经营是否稳健,资产质量是否理想,信誉是否良好以及其主要财务比率是否达到要求,由经办人员填写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额度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并逐级上报报告。对达不到银行要求的金融机构不予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出。第十一条 申请额度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如有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可向银行(中国)的分行提出申请,分行按照本办法审查后提出给予授信额度的具体意见,报总行审批。总行对分行的上报材料和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总行信贷部依据授信管理标准,给予授信额度。第十三条 我行应于拆借交易达成前再次确认对手方是否有人

    6、民币资金拆借资格,我行不得与无拆借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拆借交易。第十四条 场外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资金前台应向场外成员进行直接询价,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人民币拆借的场内交易询价在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中进行。第十五条 人民币资金拆借的成交合同为交易合同,又分为场内交易合同和场外交易合同。(一) 场内交易合同:场内交易的交易合同是指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

    7、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容以外的事项做出约定。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交通知单上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二) 场外交易合同:见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第十六条 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的清算只能以转账的形式完成,不得使用现金。人民币同业拆借不得展期,到期必须偿还。第十七条 拆借金额及利息计算人民币拆借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万元。计息天数按实际资金占用期间算头不算尾计算。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决定进行拆借交易时国家未规定到期

    8、日当天为节假日,则交易双方应在得知节假日规定变动后立即进行协商,解决到期偿还问题。计息公式为:应计利息= 拆借金额拆借年利率计息天数360第十八条 我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1年以上为借款,不适用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机构类型的交易期限如下:(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三)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

    9、理公司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人民币资金最长期限。注: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最长期限,我行应注意及时更新交易对手方与我方拆借最长期限信息。我行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时,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述对手方或我行的最长拆借期限。第十九条 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确定,应考虑我行未来一段期间内的资金运用情况。我行应合理确定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使其达到流动性要求,并且资金到期日不会过于集中。第二十条 跨会计期间(月末、季末、年末)拆出人民币资金时,因期末对拆出资金计提坏账准备。

    10、故,跨期间拆出资金应与会计部门协商后方能操作。第二节 场外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行不得与不具备人民币资金拆借场外交易资格的机构进行场外交易,不得与场内成员进行场外交易。即:对场内成员只能进行场内交易,可以和具有场外交易资格的非场内成员进行场外交易,不得与既非场内成员又无场外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拆借交易。第二十二条 我行与有同业拆借交易资格的场外成员进行场外交易时必须逐笔签订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明确具体,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

    11、同业拆借交易利率、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支付方法;(六)违约责任;(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附件为我行标准拆借合同格式。原则上主要以它为签合同,对手方不能提供合同样本、对手方提供的合同样本我方不能接受或由我行提供合同样本时,参照标准拆借合同执行。但对手方标准拆借合同符合我行的同业拆借交易标准, 可以以它为签合同。第二十三条 我行进行场外资金拆借交易后,应于交易完成当日登陆中国货币网进行场外同业拆借交易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备案时间最晚可推迟到交易达成的次日。第二十四条 场外同业拆借的双方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且场外拆借交易到期后不得展期。第三节 交易的取消和更正第二十五条 发现交易错误或交

    12、易需要取消,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告知须取消或更正的交易细节,同时提出取消和更正申请。第二十六条 得到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由资金前台工作人员与相关方进行联系,商讨修改事宜。如有可能,要求对方撤销或修改交易;如对方不同意撤销或更改交易,则我行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第二十七条 修改过后交由资金中后台进行确认,修改完成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四节 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 我行应妥善保存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中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资金部有责任关注人民币资金到期,每月月初应对当月资金到期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初步计

    13、划,以确保资金于到期日当日正常偿还或收回。第三十条 资金部应以日为频度对总行的人民币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计算,如预计资金流发生问题,应采取对应的措施。具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预计资金出现缺口则应提前筹集资金;(二)预测资金出现盈余则应把闲置资金投放到资金市场,加以运用;(三)预计某段期间资金流量风险较大,则应提出解决方案,并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实施。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可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拆出资金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足额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人民

    14、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第三十二条 我行的人民币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倍。即:场内拆入与场外拆入余额之和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倍,场内拆出与场外拆出余额之和也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倍。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调整人民币拆借资金限额。申请手续和提交资料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十四条 总行参与同业拆借交易以后,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同业拆借交易。第五节 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五条 我行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我行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三十六条 我行的信息披露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定制的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进行,并接受其监督。第三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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