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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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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docx

    1、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总则物权法合同法 侵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 债权法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家庭法(婚姻法等)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总则 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法总则 所有权物权法 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占有意定之债债法无因管

    2、理之债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侵权责任?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二、民法的特征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所有权神圣 平等原则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 自愿)原则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公平 诚实信用 禁止权利滥用 公序、良俗事前 事中 事后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出生权利能力 死亡宣告死亡自然人 行为能力监护主体 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 其他组织

    3、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内容义务和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支配权形成事件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事实行为 权绝对权、相对权法律行为代理三、核心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一)财产权、人身权1、区分依据:客体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依据权利作用 物权请求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三)绝对权(对世权)、相对

    4、权(对人权)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债权的相对性(四)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和期待权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四、民事权利的保护(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二)私力救济的种类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 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第三章民事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权利能力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1开始出生(1)出生【民通意见第1 条】公民的

    5、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胎儿的特殊保护胎儿是可以继承财产的。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2终止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1)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形(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

    6、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年龄精神状态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二者必须同时具备)18 周岁以上(劳动成年制为16 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具备其一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0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劳动成年则不满16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原则上效力待定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经许可的行为有效(如零用钱)4.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

    7、能力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具备其一即为无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效(合同和单方行为)三、监护(一)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协商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 法定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8、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

    9、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即父母双方仍然都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2、协商监护前提:在未成年人情形中,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协商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的特别要求:本人自愿、有关组织同意3、指定监护(1)先由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被指定人:在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范围内指定(不包括其他亲友)指定人:有关组织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0、(不包括民政机关)(2)不服组织指定,30 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定,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3)法院指定监护有法定顺序其中包括其他亲友此顺序并非绝对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4)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

    11、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6)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4、委托监护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分担(民通意见22 条)法定监护人承担,约定除外;受托人有过错者,连带。(二)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怠于行使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12、1、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满2 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判决公告期3个月2、法律效果(1)设立财产代管人(主要效果)民通第21 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13、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32 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宣告死亡1、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 年;意外事故满2 年;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无需期限】(2)利害关系人申请:民通意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判决公告期:1年或3个月【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2、法律效果:(1)人格消灭:以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

    14、与自然死亡相同遗产发生继承,婚姻关系解除(2)宣告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所导致的后果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例如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事实)遗嘱为准3.死亡宣告的撤销申请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无顺序限制申请条件: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死去活来)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

    15、赔偿(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条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时间2 年4 年;2 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 个月1 年; 3 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16、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宣告效力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指定财产代管人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五、个人合伙1、成立: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民通31),口头亦可(意见50)个 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人 内部关系 3、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合 4、合伙债务:内部的按份之债,所以有追偿权伙 5、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可以约定负责人1、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外部关系 2、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亦同(

    17、一)、合伙人的判定不参与经营,只要约定盈余分配,应认定为合伙人(二)、最具人合性1、入伙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同意2、对外代表权(三)、债务承担内外有别1、对外连带即便退伙并分担了合伙债务仍不能免责内部约定不得对外!2、对内按份合伙经营的亏损额承担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第二节法人一、含义和分类 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同一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相同。公法人 非营利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传统民法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 私法人 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等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财产的来源成员出资捐赠人的捐赠是否有成

    18、员出资者为其成员(社员权)无(有雇员,无成员)是否有赢利性营利性、公益性公益性意思机关有无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我国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幼儿园、电视台等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设立,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二、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1)性质上的限制:人格权和其他不可能由法人享有

    19、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法律上的限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 条);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8 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 条)(3)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行为能力(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设立中的法人 成立 法人的存续期间 清算法人法人终止 设立 自愿解散

    20、 注销登记 依法解散 登记依法撤销破产宣告(一)成立1、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循环论证】2、法人成立的原则:放任主义:自由放任特许主义:专门的国家法令或特别许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核准主义:具备法定条件,尚需经过审批准则主义:具备法定条件,登记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强制主义:强制设立,一定行业、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二)变更1、分立 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2、合并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3、其他变更(三)终止1、终止原因 2、清算对内和对外四、法人的组织(一)法人的机关以公司法人为例法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人 执行机关

    21、(董事会)机 监督机关(监事会)关 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律行为:无权代表和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二)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子公司第三节非法人组织一、含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特征:稳定的人合组织;有特定的经营范围、独立支配的财产

    22、和经费、代表人或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主要类型有: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等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概念: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类型: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分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23、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享利,不参与经营,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一般要求:两个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名称和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限合伙名称里必须有“有限合伙”限250个合伙人,且至少有一名

    24、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且必须按约定缴足,否则应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四、事务执行(一)可共同执行,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被选执行者应报告情况并接受监督。(二)事项表决:一般约定不明事项: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全体同意,特殊事项包括: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五、入伙和退伙入伙:第三人加入合伙,全体

    25、同意,对原有和以后合伙债务承担责任。退伙:声明、法定和开除,若是被开除,30 之内可起诉;退伙之后,依然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概述一、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意( 表意行为) 非法 定民事 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律 行为事 意思通知:催告等实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非表意行为) 添附(人为因素)、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 法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定事件 出生、死亡、海啸,地震,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不当得利、添附(非人为

    26、因素)(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之精神,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没有任何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即该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与内容合法二、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二)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三)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履行抗辩权(四)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六)主行为和从行为三、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口头、书面举手招呼出租车属于以特定的肢体语言表达的明示方式而非默示方式。行为的表明(二)沉默法律有规定或当

    27、事人有约定、惯例四、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的一般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形式、实践)生效的一般要件: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成立后生效,但特殊:附条件或期限、批准【未生效】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条件(1)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2)条件的类型:A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B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前者是以条件的发生为内容;后者以条件的不发生为内容2、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二)附期限有日期不一定是期限,可以同时有条件1、将来的、必将到来 2、始期和终期第二节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一、效力瑕

    28、疵类型(一)无效1、自始、确定、当然无效2、法律后果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二)可撤销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后1 年(三)效力待定1、追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情形下的撤销权催告权催告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无论善意还是恶意撤销权主体:善意相对人二、效力瑕疵原因【具体来讲】主体方面行为能力欠缺、违反强制秩序、意思表示瑕疵和权限欠缺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

    29、为均无效(纯获无效民 利益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行为?)。事行为 (2) 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民 (3)乘人之危的合同事行为 (4)显失公平的合同(5)因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待定 (1)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3)越权代表且相对人知道第三节代理一、代理的概念、要件与分类(一)构成【具体利益衡量】1、代理权限内:代理权,可代理的法律行为2、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3、独立实施代理行为4、效果由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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