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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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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docx

    1、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从

    2、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对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及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

    3、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

    4、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市政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 (十

    5、二)规范市政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信用管理第七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

    6、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执业;注册期满,应办理延续注册(国家、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不得上岗执业;山东省辖区以外的注册建造师到XX辖区执业还必须符合山东省、XX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项目经理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应到XX市信用考核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资格确认,已确认的注册建造师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以确保信用考核信息的准确、完整。第九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第十条 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

    7、,并书面委托相应人员代行项目经理职责。第十一条 担任市政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第四章 项目经理信用考核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信用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评优联动。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

    8、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第十四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或通报等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及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

    9、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XX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一)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三)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四)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

    10、队伍的;(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九)中标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的; (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的(十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谎报或者瞒报的(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市政工程

    11、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或驻现场项目经理不熟悉现场情况的;(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四)施工现场围挡、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五)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发生上访、投诉等事件未有效处置的;(七)项目经理在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的(八)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九)现场项目部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

    12、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十)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十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十五)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十七)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十八)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

    13、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二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二十一)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二十二)所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确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出现多起信访、舆情的;(二十三)发生突发险情未及时上报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四)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扬尘污染严重的;(二十五)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十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十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的(二十八)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

    14、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或的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五)工地现场未严格按标准化工地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的;(六)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七)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存档的;(八)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

    15、进行整改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十一)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十二)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十三)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不落实,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十四)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十五)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六)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

    16、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十九)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二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二十一)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二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措施不力、项目工序安排不紧凑,导致工期延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四)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

    17、规定要求的;(五)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七)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八)在建工程内擅自安排人员办公、住宿的;(九)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十)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十一)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混乱的;(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十三)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十四)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经理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十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十六)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

    18、定要求的;(十七)分包和劳务用工方面的资料中存有伪造现象的;(十八)在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是本企业人员的;(十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或存在兼职的;(二十)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二十一)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的;(二十三)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二十四)不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的;(二十五)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十六)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消除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二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

    19、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XX市相关活动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0、分别加20分、10分、5分。(三)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工法,分别加5分、3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21、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经XX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山东省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4分、2分。(四)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万元加0.06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本市项目经理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40。(五)在XX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万元)加0.1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0分。(六)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地党支部并能正常开

    22、展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经理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半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黑名单。本地项目经理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一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同时建议建造师注册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XX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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