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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欺诈行为及防范措施学士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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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欺诈行为及防范措施学士学位论文.docx

    1、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欺诈行为及防范措施学士学位论文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 2016 届毕业生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欺诈行为及防范措施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 级:国贸11202姓 名:代磊学 号:1209391237指导教师:周旋2016年 6月4日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

    2、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武汉纺织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 武汉纺织大学 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ABSTRACT目 录1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产生 12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类型 22.1 受益人的欺诈行为 22.1.1 伪造单据 32.1.2 伪造、变更信用证 32.1.3 受益人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 32.1.

    3、4 伙同开证人对银行进行欺诈 32.1.5受益人利用预支信用证欺诈 42.2 开证申请人的欺诈行为 42.2.1 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42.2.2 使用假冒信用证进行欺诈 52.3 受益人与第三方的共同欺诈行为 52.3.1 受益人与第三方合谋伪造单据 52.3.2 承运人倒签提单对进口方形成欺诈 52.3.3 受益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63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成因分析 63.1 信用证固有的缺陷 63.2 信用证欺诈当事人的信用问题 73.3 贸易伙伴国的法律体制 84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84.1加强国际贸易结算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84.2 交易前对交易对象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 9

    4、4.3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 104.4 银行严格监督 104.2.1 严格核对 94.2.2 健全体制 94.2.3 统计汇总 94.2.4 适当处理问题 94.5 加强国际国内法律体系制度 114.6 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111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产生相对于19世纪传统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产生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革命,它的产生给传统的支付方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1】与此同时,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人们经常使用的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和汇付方式,已经达不到现代化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如果采用汇付方式,那么在预付货款情况下则进口方会担心出口方不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如

    5、果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那么出口方则会担心进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按期付款;如果通过银行进行托收也可能会遭到拒付;即使采用D/P的方式,那么在对方付款前还掌握着代表物权凭证的单据但此时出口方已经发货,所以其面临的风险特别大,难免会造成损失。于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这个天才的发明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用其自身的信用来作为付款的保障,而银行自身信用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都较高,因此信用证被绝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其逐渐成为了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时代的产物,其产生之初就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2】信用证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由于其特有的运作体

    6、系,同时也由于其在交易时的复杂性,同时银行在信用证结汇时只对有关的单证做表面的审查,这样就导致其在给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留下了很大的隐患,那些不法之徒总是把欺诈目标对准那些国际贸易及银行业务水平不高,以及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信用证欺诈案的与日俱增,这不仅破坏了国际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重大伤害。面对信用证的欺诈行为要怎样去认清并采取与之相对应的防范措施,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信用证的立法是参差不齐的,而且学术界对什么是信用证欺诈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3】现在相对具有权威性的是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里的定义:“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

    7、诱使他人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根据这个定义在信用证支付中只要存在有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是隐瞒事实真相,诱导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知,并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的行为应都在信用证欺诈范围内。我国法律将欺诈分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欺诈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在最

    8、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的问题中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其他的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因此信用证欺诈一般具有以下要件:信用证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欺诈一方做出了欺诈行为,受欺诈人由于错误的认知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2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5】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9、人们对信用证的理解也在不断地加深,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方式也是种类繁多,根据我的总结,我认为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受益人的欺诈行为 在国际结算中的受益方一般都是合同中的卖方,在其单独实施欺诈时一般具有以下几种方法:2.1.1 伪造单据伪造部分单据:在一次国际贸易中有很多单据的产生,而受益人只需伪造所有单据中的一部分,并且使得银行相信其所提供的单据表面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付款给受益人,那么就达到了受益人想要欺诈的目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出现在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中,如在国际结算中伪造部分单据的主要方法有假冒或伪造开证行相关人员的印鉴和签字。伪造全套单

    10、据: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距离较远,对于受益人是否有货物或者是否愿意交付货物,买方并不能做到充分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通过伪造和信用证要求符合的单据,只需在表面上达到银行所要求的单证符合的条件,从而让银行付款,这样就达到了受益人欺诈的目的。【6】通常此类欺诈发生在CIF和CFR为条件的交易中,卖方通过利用国际贸易中单证分离的特点,伪造单据达到其欺诈买方货款的目的。2.1.2 伪造、变更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指的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银行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变更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条件下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做为基本材料,收益人只需简

    11、单的涂改和剪接,改变原有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这样一份新的虚假但表面上单证一致的信用证就形成了,接着通过银行兑付从而达到自身欺诈的目的。2.1.3 受益人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在这种情况下,【7】受益人所需交付的货物存在,同时其所提供的单据也是真实的,但是在实际交付过程中,其所交付的货物却并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货物,原本所需交付的货物由残次品或者废物所替换。【8】在信用证所要求的三种主要单据中,商业发票可以由卖方来制作,这是此种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在此条件下,卖方要做到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是非常简单的。同时保险单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然而保险公司实际上并不需要去接触货物,那么极有可能存在投保方披露

    12、不诚实的情况。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也只会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因此只要货物表面良好,承运人就会开出清洁提单,那么卖方欺诈目标就达到了。2.1.4 伙同开证人对银行进行欺诈 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受益人与开证人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关系,接着由买方开出虚假的信用证,卖方就以此虚假的信用证作为依据,到出口地所在的银行要求打包放款,卖方在骗到货款后便一走了之,而本来应该托付给银行的货物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及其低廉,结果必将导致银行将会遭受重大损失。2.1.5 受益人利用预支信用证欺诈为了使信用证更具灵活性,信用证可以提前预支。那么在出口商获得预支信用证下银行的预付款后,出口商可能会延迟发

    13、货或挟款潜逃,那么进口商就会遭受重大损失。银行在获得进口商及开证行的指示后,允许出口商对信用证进行预支,预支可以使出口商资金更充足,其根本目的是帮助出口商准备货物,但是一旦出口商获得付款后不发货或者消失的情况,进口商已经预付了款项,必然会损失巨大。2.2 开证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合同中的买方到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因此,在贸易活动中基本上开证申请人都是合同中的买方。其实施欺诈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方法:2.2.1 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8】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软条款”欺诈是非常典型的,其实质是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将开出的信用证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人自己的手中,这样开证人可以制约

    14、受益人,并且其可以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条款。常见的“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证生效方面的软条款:通常包括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加明的信用证暂时不兑付,等银行收到通知后才能够生效执行。涉及检验或货运收据方面的软条款:如在兑付行兑付时必须通知开证行证实;买方指定货品检验机构并与该机构勾结使受益人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指定机构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对受益人拿到单据会产生障碍。票据方面的软条款:如必须注明受益人的全称和地址在约定的票据上。法律规定不一致:在国际贸易中在两个贸易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极有可能不一致,所以卖方应注意信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或部门的规定,如果不是应该及时

    15、修改。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已非信用证实质交易:在现行的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并不需要等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才能兑付信用证,而有的信用证在上面附加有货物必须到达目的地后并且货物检验合格才能付款,这已经脱离了信用证交易的实质。例如:【9】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曾收到英国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960,000.00元的信用证,上海某贸易公司为受益人。来证含有这样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且收到通知行的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曰期时,出口方才可以进行装运,该修改书的内容还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还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必须快邮寄给申请人”。上海分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

    16、要注意这些条款,并作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不久,该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且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修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是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同时迅速查询开证行,该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100吨胡椒)已经装运完毕,如果没有收到提醒肯定就发货了,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2.2.2 使用假冒信用证进行欺诈在此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受益人,让受益人相信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从而达到开证申请人骗取财物的目的。另外还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2.3 受益人与第三方

    17、的共同欺诈行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方与出口方距离较远,并且在使用信用证的时候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因此买卖过程就会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在此过程中,不法之徒往往以受益人的身份与承运人做出相互勾结的举动,通过出具假单据或者实施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行为从而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主要方式有:2.3.1 受益人与第三方合谋伪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出口方不一定具有合同中所要求的货物,但其却与承运人伪造虚假的提单和其他全套单据,从而达到骗取银行结兑的目的。贸易公司基本上与运输公司都很熟悉,出口方只要与承运人事先商量好要求承运人开出装船提单,然后去银行直接结兑就可以达到受益人诈骗的目的。2.3.2 承运人倒签提单对进口

    18、方形成欺诈【10】在出口方交货时其可能不能按时交货,但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是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就是倒签提单。在使用信用证交易时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规定装船日期就是交货日期,所以对于收货人来说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十分重要,但倒签提单使得提单上所填写的交货日期比实际交货日期提前,隐瞒了货物的实际装运日这一重大事实,使得买方对卖方的违约行为毫不知情,从而导致买方失去了原本应有的追偿卖方违约的权利,极大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由此可见倒签提单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证欺诈。与此同时,卖方也可能会勾结船长将货物在中途卖出,这种情况下买方将会遭受更大损失,使其钱货两空。2

    19、.3.3 受益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实际贸易过程中出口方可能会由于货物受到损害等原因而得到的是不清洁的提单,但是受益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通过出具保函,要求将本来应该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达到单证相符的目的,进而达到顺利结汇的目的,出口方便因此便逃避了本来应该由其承担的违约责任。3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成因分析 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复杂的现象,造成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信用证固有的缺陷信用证的产生式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凡事有利总有弊,从客观上

    20、来考虑,信用证制度本身并不是十分完美。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合同外的纯单据交易, 使用信用证交易时是与基础合同相分开的,即信用证是不受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的约束和限制,在出口方和开证行之间产生了单独的交单付款的关系,这便成为了其固有的缺陷,其固有的缺陷是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原因。【11】根据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简言之银行在兑付信用证时只需根据严格相符的条件去审核单据,那么在此条件下只需要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符合银行的审核要求,银行必定会付款给卖方,在此种前提下对于单据本身的真伪性、买卖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是不清楚的同时也没有去了

    21、解的义务,这在明确开证行的责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开证行的审核范围。【12】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在这种基础合同履行环节与支付环节相分开的情况下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但同时这种情况也给信用证欺诈提供了便利条件。假如出口方伪造的单据只要表面符合银行的审核,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付款,那么进口方的合法权益就遭受了损害,正所谓隔行如隔山,银行审单人员并非对各行各业各领域的知识都比较精通,因此在遇到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对于专业机构出具的运单及保单的真伪,开证行势必难以辨认。【4】由于贸易双方距离较远存在着货物的运输和投保等问题在贸易双方中会出现大量的中间商的存在,而大量存在的中间商、信用证的可转让

    22、性增加了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欺诈情形更加难以辨认。并且信用证并没有固定的格式,当今科学技术如此发达,伪造的信用证和真实的信用证表面上看起来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这也增加了审核信用证的难度导致信用证欺诈的增多。3.2 信用证欺诈当事人的信用问题目前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也让信用证欺诈行为加剧。在我国很多进口商认为银行对于信用证会做全方位的审核从而确保进口商的利益,然而事实并不是如此。同时银行如果要对信用证做到全方位的审核那么成本是非常高的就导致如果需要银行对于每份信用证做到全方位的审核时不切实际的。【9】在2008年发生的全球性特大经济危机以来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的经济没有

    23、恢复过来,截止到今天各国对于本国的产品保护措施越来越多,严重限制了国际贸易活动,进出口贸易日益艰难,那些原本从事外贸行业的人在此情况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不得不铤而走险,加上他们本身对外贸业务非常熟练于是利用信用证诈骗对于他们来说并不算什么难事。对于这些人来说虽然诈骗可以让他们短时间获取较大的利益,但他们是失去了相有的诚信,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他们肯定会失去越来越多人的信任,这就相当于杀鸡取卵,因此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加强自身素质也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事情。3.3 贸易伙伴国的法律体制信用证的基础是建立在银行的信用上的,但近些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中有很多银行都申请破产保护,并且在我国现行的法

    24、律也是允许银行可以倒闭的,由银行信誉所引发的风险也对信用证造成了一定影响。【3】目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或地曲政局不稳、经常发生暴乱和战争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如果是出于这些地区的开证行,其信誉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14】UCP600第36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由于暴动、天灾、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概不负责。4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15】自从信用证产生之日起其主要作用就是作为一种提供银行保障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并非是为了防止欺诈,但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人们对信用证的运用越来越熟练,与此伴随的是信用证欺诈案的

    25、不断增多,而信用证欺诈一旦产生,将给被欺诈的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信用证欺诈使基于商业信用而形成的商业运作机制产生动摇,所以近些年来在国际结算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例不断降低,为了延续信用证的生命力,怎样去防范信用证的欺诈已经成为了一项刻不容缓的问题。【16】信用证欺诈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需要依赖于贸易部门,银行部门,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海事局等部门联合行动。具体怎样去解决这个世界性的难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4.1加强国际贸易结算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22】国际贸易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实超过90%的贸易欺诈都可以通过贸易商的适度谨慎而避免,然而目前很多不是国际贸易专业出身的人

    26、员也在从事国际贸易,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存在专业知识不过硬的情况,那么当别人有意对他们进行诈骗时就不能及时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时代在进步,国际贸易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相关的知识也在日新月异,那么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专业知识、及早地掌握相关知识的变化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样当他们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只有我们的贸易人员具有相当的贸易和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强烈的风险意识,才可以克制高智商的犯罪的信用证欺诈活动。同时对于数额巨大的交易买卖双方都可以派出专业的人员跟船,这样也可以极大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23】俗话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只要企业从事国际

    27、贸易的人员做到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并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能存在欺诈的地方,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只要这样做到未雨绸缪,在安全妥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达到促进外贸业务发展的目的。在信用证交易中,出口商在兑付信用证时可能银行拒绝承兑,一旦这种情况,那么出口商就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因此减少自身的损失: 【13】 首先,对于银行拒绝承兑的理由,出口商应当认真分析,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出可行的对策,出口商在接到银行拒付的通知之后,应仔细研究其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实是因单据有问题,造成单证不符或者单单不符的情况,如果并

    28、不是这些原因导致银行拒付,或者仅仅是因为有细微之处不符合,但这些细微之处一般不构成拒付时,那么出口商就应该及早找出拒付的原因,或者开证银行由于买方的信用、财务状况不佳、恐其无力赎单而故意以无关紧要的瑕疵拒付的情况是很多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要从法律上和世界惯例中寻找依据,并主动与往来银行的有关专业人士研究对策。如认为银行的拒付理由十分牵强或者是不充分,应通过往来银行,按照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与其据理力争,如若不行,应当及时采用法律手段讨得公道。 其次,出口商可以直接与买方进行交涉。因为信用证在交易时仅仅只是单据间的交易,只有在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条款时,开证行才会付款。如果存在单

    29、据只有微小瑕疵的情况,卖方也不能强迫开证银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直接向买方交涉才更加合理。在使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时,我们会发现这种信用证非常欺骗性。【5】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其即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中加列上述限制性的软条款,例如船公司必须由申请人指定,开证行在无需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随意修改信用证,诸如此类信用证实质已经改变,其已经成为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者说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利用这种信用证控制整笔交易,因此受益人则处于完全不利地位,因此,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完全没有保障。在这种条件下,就算受益人己备好货物,业不能由其自由选合适的装运时间。一旦国

    30、际市场发生变化,存在货物价格下跌或者有其它对开证申请人不利因素的影响,申请人就可以通过拒发装运通知,造成受益人不能及时承兑,从而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17】在信用证诈骗中,无论诈骗分子采取什么形式,其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或者通知行。诈骗的内容包括货物、货款、预付款、打包贷款等。因此,应当从根据自身身份指向,根据标的指向作为防范原则,进出口公司应根据自己在信用证方式下的身份,并根据身份引发的可能被诈骗的标的,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4.2 交易前对交易对象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利用信用证来进行欺诈活动,那么买卖双方

    31、以往的诚信记录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买卖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的交往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详细核实对方以往的交易情况和交易范围,在审核对方资质及信用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到严谨,千万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特别是经过第三方介绍而进行的交易决不能轻信他人的评价以免出现对方与第三方串通进行贸易欺诈。在跟一个贸易伙伴进行合作时一方面要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同时也要对贸易伙伴的诚信有一定了解,这些都可以通过一些独立的调查机构来核实;【21】另外,在贸易合作的双方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中间人也就是承运方,因此精心选择一个具有良好信誉的承运人也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发生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选择适当的贸易术

    32、语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信用证欺诈。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贸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贸易术语对于贸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都不同,同时也会影响商品的成交价格。为了避免遭受信用证欺诈,卖方应当尽量选择C组贸易术语,作为买方应当尽量选择P组贸易术语,从而降低自身风险。4.3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首先卖方应该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众所周知,世界上各国的法律是不尽相同的,有时信用证上面的条款可能对卖方非常有利,但由于两国法律法规的不同,信用证可能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违反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样即使信用证上面的信息非常明确但是一样得不到兑付,那么卖方就需要及早发现这类问题并且做到及时修改,以免受到他国法律约束而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17】其次在订立信用证的条款时买卖双方都要注意认真审核各项条件从而防止信用证条款中存在对我方不利的支付陷阱,特别是在跟一个新的合作伙伴合作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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