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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程建设标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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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程建设标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docx

    1、省工程建设标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aged activity centre(征求意见稿)DBXXX/XXXX-20152015-XX-XX 发布 2015-XX-XX 实施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前 言浙江省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为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 满足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2、本标准。本标准共有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规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地矿科技大楼二楼,邮编:310007),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 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鹏 杜蔚

    3、明 谢世永 金坤 殷农 刘艳 黄建萍 毛国兵 刘美根 郑海滨 胡亮平 王宇飞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选址与规模 3.1选址 3.2 规模 3.3 用地4 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 文体活动用房4.3 教育培训用房4.4 观演展示用房4.5辅助服务用房4.6后勤管理用房5 建筑设备5.1 建筑电气5.2给水排水5.3 暖通空调1 总 则1.0.1为规范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1.0.3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的要求。1.0.4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活动中心

    4、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老年活动中心the aged activity center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2.0.2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以从事社会工作为其专业和职业的人员,简称“社工”。2.0.3老年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2.0.4社工用房social workers room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场所。2.0.5老年社会团体the aged society 依法设立的以老年人服务为主要内容,或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的非营利

    5、性社会组织,简称“老年社团”。2.0.6 老年社团用房theagedsociety room 老年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场所。3选址与规模3.1 选址3.1.1 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应依据城乡规划,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应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及发展趋势并结合行政区划,合理确定服务范围;2应选择地形平坦、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布置,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3宜选择交通便捷的区域,但应避开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 4应选择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5 宜与城镇公共服务中心统筹布局,并临近居住区。3.1.2 老年活动中心不应毗邻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远

    6、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用地。3.2 规模3.2.1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行政区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2.2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规模按表3.2.2划分。表3.2.2 建设规模一类二类三类老年人口数(万人)102102建筑面积(m2)10000500010000250050003.2.3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建设规模、用地条件和规划容积率确定。容积率宜取1.01.5。3.3用地3.3.1老年活动中心用地由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3.3.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聚集活动广场(硬地)、球类活动场地、健身器械场地、健身步道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

    7、结合布置。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外活动场地占总用地的比例不宜小于30;2布置不少于100的硬地广场(可与球类场地兼用);3球类活动场地宜设置门球场、羽毛球场等,新建中心不少于一块场地;4健身器械场地不小于80,设置内容符合全民健身的要求。5.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塑胶健身步道。3.3.3绿化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老年活动中心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文体活动、教育培训、观演展示、公共交流空间、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等五个部分。4.1.2 各类老年活动中心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可按表4.1.2配置。表4.1.2 老年活动中

    8、心各功能用房面积比例(%)功能用房名称建设规模一类二类三类文体活动用房10%15%36%教育培训用房30%25%16%观演展示用房15%15%8%公共交流空间20%20%20%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25%25%20%合计100%100%100%4.1.3 主要活动用房应根据老年人身心特点,充分结合日照、采光和自然通风等条件布置。4.1.4 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要求,可集中设置多功能活动用房。主要活动用房应合理组织,动静分区,灵活分隔。排练厅、音乐教室、文体活动室等应有隔音措施。4.1.5老年活动中心建筑的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 4.1.6老年活动中心建筑应设置电梯。电梯性能

    9、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轿厢应符合轮椅和应急担架的使用要求。4.1.7老年活动中心各活动用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各种设施尺度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征。4.1.8 老年活动中心应单独设置吸烟区(室)。 4.1.9 老年活动的公共空间应设置监控设施,特殊空间应设应急呼叫装置。安全设施、应急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字体应适当放大。4.2 文体活动用房4.2.1文体活动用房可包括康体健身室、乒乓球室、台球室、棋牌室、歌舞厅、多功能厅等活动用房。4.2.2文体活动用房宜相对独立设置,并应接近对外出入口。4.2.3各类文体活动用房宜保证必要的使用面积,其中康体健身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棋

    10、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歌舞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4.2.4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空间大小确定。一般活动室净高不应低于3.3m,歌舞厅等净高不应低于3.6m。多功能厅应采用平地面。4.3教育培训用房4.3.1教育培训用房可包括常规教室、阅览室、专用教室(包括书画、音乐、电脑)、排练厅等。4.3.2教学培训用房应采用平地面,有良好的采光并避免太阳直射。桌椅尺寸应适合老年人使用,桌椅布置有利于疏散。4.3.3教室的规模和形式,应满足老年人的教学需要。常规教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5;书画教室应有良好的自然光环境,宜北侧窗或设天窗。音乐教室宜附设乐器室,考虑隔声设计。电脑教室宜采用单人操作台

    11、,人均室内使用面积约为2.12.4。 4.3.4图书阅览室应与教室方便联系,且相对安静。4.3.5 排练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并满足声学要求;在排练厅主要出入口处应设隔声门或设门斗声锁。4.4观演展示用房4.4.1观演展示用房可包括观演厅、展览厅等。4.4.2观演厅以文艺演出为主,兼顾多功能利用。宜设单独出入口。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4.4.3展览厅应按老年人观览行为特点布置展览流线,适当设置休息区,可附设储藏室等。4.5 公共交流空间4.5.1 公共交流空间可包括休憩、交流、交通等空间。4.5.2公共交流空间可由室内的交流厅、廊等各种交流共享空间组成。其空间应与

    12、各种公共空间相连,形成丰富多变的开放流动空间。 4.6 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4.6.1管理用房可包括医务室、行政办公用房、社工办公用房、老年社团办公用房、卫生间、储藏室、后勤设施设备用房等。4.6.2医务室宜位于交通出入口附近,环境相对安静。4.6.3行政办公用房、社工办公用房、老年社团办公用房应与公共活动用房保持适当的隔离,以免相互干扰,影响管理和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4.6.4 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厕位宜采用蹲位与坐位相结合方式设置,厕位靠墙扶手应满足无障碍厕位要求,应设置无障碍厕位。2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地面,并应有可靠的排水设施,在通道处宜设置靠墙防滑扶手。3 卫生间厕

    13、位旁宜设置应急呼叫设施。4 污水池及清洁间应单独设置。5卫生间隔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6 卫生器具的数量应比常规数量适当放大。4.6.5设施设备用房包括消防控制室、安全监控室、配电室、水泵房、维修间等。配电室等应安装防护围栏和警示牌,防止老年人靠近。5 建筑设备5.1 建筑电气5.1.1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5.1.2 老年活动中心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类灯具。所有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5.1.3 老年活动中心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

    14、措施。5.1.4 老年活动中心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5.1.5 老年活动中心建筑的文体活动用房、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公共服务用房及卫生间等应设紧急呼叫装置。5.1.6 老年活动中心应按功能及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有线电视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5.1.7 老年活动中心的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宜设投影仪、闭路电视等设施。5.2 给水排水5.2.1 老年活动中心生活用水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供给。当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其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5.2.2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5.2.3老

    15、年活动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0C500C。5.2.4老年活动中心公用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光电感应式等非手动开关水龙头。5.2.5老年活动中心的变配电室(所)宜设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5.3 暖通空调5.3.1 主要功能用房应设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5.3.2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老年人的生活特点及衣着,空调室内计算参数不应超过各类节能标准的限值。5.3.3应与建筑管理制度相结合合理选择空调系统的控制模式,空调设备应具备手动开关

    16、和自动控制装置。5.3.4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时,宜采用冷凝热回收型冷水机组,或采用空调冷却水对生活热水的补水进行预热。5.3.5空调系统应具备最大限度利用室外新风的条件,新风比应可调节以满足增大新风量运行的要求。排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与新风量的变化相适应。5.3.6空调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5.3.7 主要功能用房宜设置满足健康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17、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aged activity centreDBXXX/XXXX-2015条文说明1总则1.0.1浙江省是全国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预计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20%。在

    18、人口老龄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成为我省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目前的数据统计,全省各级、各地老年活动中心总体上存在建筑规模大大落后于实际需求、功能设施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大、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为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老龄化发展的趋势, 满足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老年活动中心设计规范,与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类似的兄弟省市也未制定相关的建设标准。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省内已有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基础上,结合江苏、上海市、广东省

    19、等地方一些实践经验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省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1.0.2 条文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目前各级已建老年活动中心数量较多,且按本标准进行改造、改建难度较大,容易造成投资浪费,因此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1.0.3条文说明了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必须符合的建设原则,尤其是面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将安全放在首位。由于老年人口的增长非常迅速,虽然本标准的制定已经考虑了一定前瞻性,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的差异性,在新建老年活动中心时,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1.0.4 浙

    20、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的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法规的要求,符合浙江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要求。3建设选址及规模3.1 选址3.1.1 本条文明确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要求。根据老年活动中心的性质、服务对象和功能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活动中心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市政配套、周边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因素。要考虑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3.1.2 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不应选择在

    21、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附近。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对环境的敏感度较高,宜选择地势相对平坦、交通条件较好、空气清新的地段布置。3.2 规模3.2.1 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浙江省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情况:地 区老年人口数(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与上年同期相比按生活区域分增加老年人口数(万人)老年人口增长比例(%)城镇老年人口(万人)农村老年人口(万人)总 计897.8318.6340.144.68289.35608.48

    22、杭 州134.8819.106.995.4779.4555.44宁 波118.7520.476.365.6638.7579.99温 州120.6515.092.351.9924.7295.93湖 州55.7121.232.695.0720.2735.44嘉 兴77.0722.283.835.2328.0649.01绍 兴90.3820.493.484.0034.0956.30金 华88.5118.714.154.9219.7268.79衢 州46.9518.402.515.6511.0535.90舟 山20.8721.461.015.095.5615.31台 州100.2916.894.885

    23、.1118.2682.03丽 水43.7716.591.894.519.4334.35根据全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到2013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数将达到1186万。根据浙江省各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及经济发达的情况,分一类、二类、三类。3.2.2浙江省目前有11个地(市),90个县(区),1346个街道(镇),各区域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差距较大,经济发达水平不均衡,老年活动中心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可以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分级配置,地(市)级、县(区)级、街道(镇)级宜分别对应一类、二类、三类。本标

    24、准中,三类规模服务区域老年人口数量的确定,综合考虑了服务半径、容纳人数、功能差异等因素, 80以上的街道(镇)级行政区域都应符合三类的建设标准。三类老年活动中心的服务范围宜控制在老年人步行1小时以内。地市级老年活动中心机构对下级老年活动中心具有业务上的示范和作用。社区(村级)老年活动中心(或室)可根据公共服务用房的布局,结合其他公共设施设置。 3.3 用地3.3.1 聚集活动广场的设置主要考虑老年人室外集体舞、健身操等的场地要求,可与建筑的入口广场、球类活动场地等兼用。3.3.3健身步道主要考虑老年人的走和慢跑使用,不作为自行车道;其材料宜为塑胶、草地、木板等柔性材料。4 建筑设计4.1 一般

    25、规定4.1.1本标准针对老年活动中心不同功能、不同使用者,将其用房分为5大功能区块,并对其面积比例作了推荐性规定。文体活动用房主要用于老年人运动、健身类活动;教育培训用房主要用于老年人学习、书画、戏曲、音乐、舞蹈、阅读、上网等类活动;观演展示用房主要用于老年人的各类表演、各类展览,及其观摩等活动;公共交流空间主要用于老年人的交谈、交往需求;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主要是老年活动中心服务用房,如医务室、老年人社工、社团办公,以及老年活动中心行政办公、后勤用房、设备设施用房等。4.1.2本表规定的比例,乘以表3.1.2中规定的的建筑面积,可得出各类用房的面积。经调查省内多个老年活动中心,本指标均比现规模

    26、大幅增加(见附表1)。本章各指标的分级对应于表3.1.2。为方便使用,本标准未对具体的用房面积作规定,而规定了面积比例。实际使用中可根据需要灵活增减各部分的房间及其面积,但宜参照本条规定执行。附表1: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使用面积调查汇总表与本标准对照()功能用房名称地市级现状本标准一类规定值县市级现状本标准二类规定值镇/街道级现状本标准三类规定值文体活动用房96510005501500-7501800-900教育培训用房45430005952500-1250800-400观演展示用房10215003321500-750400-200公共交流空间502000652000-10001000-500管

    27、理用房及设施1432500902500-12501000-500合计171410000163210000-50005000-2500现状总面积47562228附表2: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面积比例调查汇总表与本标准对照功能用房名称地市级现状统计本标准一类规定值县市级现状统计本标准二类规定值镇/街道级现状统计本标准三类规定值文体活动用房56.4% 10%37.8% 15%36%教育培训用房26.0% 30%34.0% 25%16%观演展示用房5.1% 15%15.8% 15%8%公共交流空间5.1% 20%5.8% 20%20%管理用房及设施7.4% 25%6.6% 25%20%合计100%100%

    28、100%100%100%100% 本标准对一、二类老年活动中心提高了培训用房的比例,降低了活动用房的比例,以便更好地利用城市师资,为老年人展开各种培训工作。而对三类老年活动中心,多位于社会基层,面大量广,应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故对三类老年活动中心提高了活动用房比例,降低了培训用房比例。 为便于使用时参考,以下列出了各部分房间的分配面积如附表3。附表3: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面积分配表()用房名称一类二类三类备注1文体活动用房1000750900本表二、三类为下限值,余同2教育培训用房300012504003观演展示用房15007502004辅助服务用房300015005005后勤管理用

    29、房1500750500合计1000050002500文体活动用房棋牌室8075144康体806072乒乓球台球160120144歌舞厅250210216多功能厅200210216三类时兼观演功能其他活动室23075108各地可自主确定用房内容。如壁球、保龄球等合计1000750900教育培训用房常规教室6002500阅览室45020096排练厅450175128专用教室1200500176书画、音乐、戏曲、电脑等其他教室3001250各地可自主确定用房内容。如烹饪教室等合计30001250400观演展示观演厅9004500展览厅600300200合计1500750200公共交流交流空间14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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