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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超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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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超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docx

    1、连锁超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连锁超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是确定公司和员工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四条 在本规定中,“某某农业科技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本部”概念等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 第五条 某某公司员工均须按照或参照本规定与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境外机构应依据当地法律与当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某某公司的投资部门按照本制度的原则,

    2、督促投资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总部对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进行直接管理,依法与之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除公司总部直接管理人员之外的员工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应与其所属员工依法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 受控文件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编号: RL05 版本号: *-* 修订日期: 2010-12-15 同中明确注明按照本规定或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子公司或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档案、人员奖惩及员工离退休手续办理等工作均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具体负责,公司本部人力资源

    3、部门负责指导。 在公司本部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调动的人员,劳动合同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变更,并报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 员工与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借调、驻外陪住、因私出国、派往异地工作时,应按规定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公司与应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应聘人员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

    4、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接受公司依据招聘程序和办法所进行的考试、考查和体检;考察合格后,在出具能证明与上一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之后,公司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文本由公司提供,分为主件和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员工手册、诚信承诺函、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员工因参加培训或学习、驻外陪住、因私出国、派往异地工作等原因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书。附件一经签订即与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

    5、司基本信息; (二)个人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九)劳动规章制度; (十)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

    6、)为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而招聘的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公司本部关键岗位员工原则上签订 3 年的劳动合同,非关键岗位员工原则上签订 2 年的劳动合同。 (三)以下人员原则上需签订 五年 (含)以上劳动合同: 1、公司本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关键岗位员工; 2、公司派往境外工作的员工; 3、新招收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公司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复转军人; 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员工; 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7、同后续订的; 5、执行公司援藏、扶贫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 某某公司内合并、分立企业的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在新单位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员工在某某公司内部(包括海外企业)各公司之间流动,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上述情况可作为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依据。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对初次录用的新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3 个月(含)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含)以上三

    8、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3 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京外公司按当地规定执行)。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在不违反国有有关试用期规定的前提下,新招收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原则上为 6 个月; (二)公司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复转军人不实行试用期,给予 2 年的适应期; (三)在公司内部不同公司流动的员工,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否有试用期及期限; (四)同一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由公司根据职位说明书确定。涉及商业秘密和/或竞业限制的岗位,

    9、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分配适当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根据行业特点执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公司和职位除外); (二)各种假期; (三)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四)为员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培训、学习和职称评定提供便利条件; (五)视具体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和设备,并制定安全操作程序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报酬: (一)按各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核定的薪酬; (二)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水平不低于公

    10、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同时,根据自身状况为员工建立公司补充福利。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公司应尽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思想修养、法制观念和职业素质,并达到公司要求的考核标准; (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为本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

    11、五条 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司可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相关内容。 (四)某某公司内企业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公司名称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做相应变更。 (五)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通知另一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

    12、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均可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一般由公司提前 30日向员工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续签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一次绩效考核被评为 C 类的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要进行二次考核,二次考核仍为 C 类的员工公司将不再予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员工合同期限届满时

    13、,公司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存在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以隐瞒严重疾病、编造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根据某某公司处罚办法或公司规定须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

    14、成重大损失的; (六)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 2 个月,含提前通知期 30 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二)因机构或岗位调整,员工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 2个月,含提前通知期 30 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15、期满,按照某某公司员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 2 个月,含提前通知期 30 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经营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提前 30 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后,依法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经济性裁员后 6 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重新被录用的员工,其裁减前和录用后的工

    16、作年限应累计计算为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解除: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5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员工; (五)公司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复转军人工作未满 2 年的;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应当提前 30 日或者按照劳动合

    17、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涉密岗位的任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一般业务人员,欲与公司本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充分协商。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在 公司内担任经营、管理和研究重要任务,而其工作任务尚未全部完成的,或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经研究认为暂时不宜离开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涉密岗位是指岗位职责中有制作、存储、保管以及知晓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岗位。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18、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依据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接受公司审查、审计期间的;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及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在完成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离开: (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

    19、保险费的;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员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 日内仍须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员工在此期间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仍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擅自离岗,自其擅自离开岗位之日起按旷工论处。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因国家主管机构工作需要而正常调动的; (七)公司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

    20、令关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接受公司本部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善后事务,并按规定的程序交接工作。员工不得做出如带走公司财物、业务文件、业务合同及档案卷宗等侵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公司可按规定将个人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五条 在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 公司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1、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有附件且期限未满的,应当按附件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和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某某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各经营公司的劳动用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同时负责公司本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条 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22、。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各公司可以自行成立或加入公司本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五十三条 调解未成或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各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各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替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某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公司所在地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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