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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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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docx

    1、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 编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

    2、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

    3、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

    4、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any of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Story

    5、Jr. had meanwhile transferred the $ 5 000 financial interest to his wife;Story Jr. s wife had later transferred this financial interest to Louisa Hamer on assignment. The Sr. s estate executor refused to grant Hamer the money,believing there was no binding contract due to a lack of consideration. As

    6、 a result,Hamer sued the estates executor,Franklin Sidway.Opinion of the courtThe Court of Appeals reversed and directed that the judgment of the trial court be affirmed,with costs payable out of the estate. Judge Alton Parker (later Chief Judge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writing for a unanimous cour

    7、t,wrote that the forbearance of legal rights by Story Jr. namely the consensual abstinence from “ drinking liquor,using tobacco,swearing,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s for money until he should become 21 years of age” constituted consideration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 given by Story Sr. . Because

    8、 the forbearance was valid consideration given by a party(Story Jr. ) in exchange for a promise to perform by another party ( Story Sr.) ,the promise was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to fulfill the promise.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 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 000美元。被告律师认为,老

    9、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 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9、克蒂斯诉化学洗染公司案( Curtis vChemical Cleaning CoLtd)1951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概不负

    10、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法院认为洗染公司虽规定有包括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10、奥立诉马立波夫有限公司案(Olley vMarlborough court Ltd)1949原告进入被告所属的旅馆,在服务台办好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法院认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好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型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后,因此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11、苏顿诉休莱停车场案 ( Thornton v. Shoel

    11、ane Parking Ltd) 1971原告开车到停车场,把钱塞入收款机后,得到一张入场票,入场票中注明“本停车场对造成顾客损失概不负责”,后原告下车踩到一摊油,滑倒摔伤了。法院认为人是无法与收款机争辩的,要么不投入钱,要么投入钱,即注明1美元收费的收款机张着嘴是要约,钱塞入收款机属承诺,由此可见,本案中原告投入钱时,合同已告成立,从收款机中吐出的入场票里的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以后,故无效。12、切佩顿诉佩雷案( Chapelton v Barryudc)1940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含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他没

    12、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法院认为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正常人思维的,挂在墙上的注意事项没人强调一定要看,是可看可不看的,收据是付款的凭证,不是合同正文,出租方又没有强调,故此案的免责条款无效。13、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诉Marks and Spencer公司案(2001)原告(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作为被告(Marks and Spencer公司)的主要服装供应商一直持续了30年。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示合同,显然,被告有意维持这种状态的目的是不希望承担将来必须承担提交订单的任务。1999年10月,被告毫无警告地终止了与原告的所有供应安排。但是,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

    13、在着一份默示合同,使得被告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从原告处取得服装,被告不应无合理通知地终止该安排。英国法官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在被告显然有意避免缔结一份合同的情况下,暗示这种合同的存在是不正常的,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向被告供应服装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确定的,不存在法院能够据之评判质量或价格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基础为具体的订单和销售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长期生意关系并不能进一步地扩展为一种更广的合同关系。14、Sumitomo Trust Banking诉UFJ持股公司(2004/2006)2004年5月1日,原告Sumitomo Trust& Banking与被告UFJ

    14、持股公司之间就后者向前者出售其信托业务部门问题,达成了含Lock-in(即约定诚信商定合同)和Lock-out(即约定排除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内容的协议。被告却于2004年7月14日决定与东京三菱金融集团进行合并谈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发布禁止被告与第三方谈判的禁令或赔偿总额为1 000亿日元的损失。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禁令主张并将索赔额降至100亿日元,日本的东京区法院认为以上的Lock-in约定具有约束力,该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认定以上的Lock-out约定也具有约束力。最后,该案经调解,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5亿日元赔偿的方式结案。15、坎特雷有限公司诉待拉纳有限公司案T与建筑承

    15、包商C达成一项协议:如果C介绍某人来投资,T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来雇佣C为承包商。后来,T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企业而与C发生争执。美国法院认为,建筑合同的价格条款为一基本条款,当事人对该价格或该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约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被告违反什么合同。16、A与B买卖纠纷案某年3月28日,A向B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注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处。B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A收到的答复很是诧异,A因认为B不接受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予他人。为此,B诉诸法院,控告A违约。英国法官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只

    16、有在以下情形下B的承诺因违反诚信原则而无效:A注明要约日期、其要约信件上可清晰辨认出发信日期或者其他能让B知悉要约日期的内容。B向本法官展示的却是一崭新的要约信件,一般的善意的收信人都会认为该信是几天前才发出的,根据要约生效原则,A的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生效,B于5月2日下午表示接受并没有超过有效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17、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 000英镑。H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 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H便诉至英国法

    17、院控告E违约。英国法官判H败诉,理由之一是:被告要约中规定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原告在回电中却变更为付款以交货为前提,这样,原告尽管在回电中使用“接受”一词,也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18、肯尼迪诉JOY制造公司案(1994)1977年9月,原告肯尼迪作为马尔克公司的股东兼副总裁与Joy制造公司签订协议,对马尔克公司欠Joy制造公司的货款进行担保,Joy制造公司则继续赊销货物给马尔克公司。不久,马尔克公司申请破产,拒绝偿还拖欠Joy制造公司的债务。Joy制造公司根据双方担保协议,要求肯尼迪承担担保责任。肯尼迪主张他所担保的是协议前的债务,不能作为其承诺的对价,其承诺因无对价而没有拘束力。法院认为肯

    18、尼迪的主张是错误的,Joy制造公司继续向马尔克公司赊销货物的允诺就是肯尼迪允诺的对价。19、Williams诉Roffey兄弟公司案(1991)原告( Williams)同意按照20 000英镑的固定价为被告(Roffey)承包的一幢公寓做些木工活,双方约定了完工日期。原告完工80%时收到了16 000英镑的报酬,此时却发现初始的20 000英镑的定价太低,以至于陷入了财务困难,由此也怠于监督其工人。鉴于这种情况,Roffey担心Williams不能按时完工。为了避免业主引用与其所签承包合同中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Roffey向Williams许诺多付10 000英镑以确保后者按时完工。事后,

    19、Roffey拒绝向Williams多支付10 000英镑的工钱。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按时完工的行为丝毫没有超过原合同,但是在本案条件下却存在多付10 000英镑工钱的新合同,双方都受益益于这一新合同,因为原告所提供的对价使被告避免了公寓业主对其执行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原告所提供的这种对价是一种新对价。被告作出多付10 000英镑的许诺时没有受到任何欺诈或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反言是不公平的。20、E公司诉缅因野越橘公司案(1996)原、被告签订一项买卖1990年生长的野越橘协议,却未规定价格,原告(E公司)交完野橘后,双方对应付的价格发生争议,被告(缅因野越橘公司)向原告寄了一张支票

    20、及信函,称:此支票为最终的付款。原告兑现了支票后即诉至法院。美国缅因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法律赋予原告按被告条件接受支票或退还支票的选择权;既然原告通过兑现方式接受了支票,则应禁止得到任何补偿。21、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1970年)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 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了。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 000美元,原告遂以“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诉被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受要约人)信赖并按照分承包人(要约人)所开列的允诺的价格作了投标,而其投

    21、标被招标人所接受时,分承包人(要约人)就不能反悔要约而使总承包人(受要约人)遭受损失。22、韦布诉麦克戈文(1935年)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他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原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原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砸在麦克戈文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挽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原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直到原告死亡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

    22、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这一诉讼。被告称,麦克戈文关于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没有拘束力。原告反驳说,他挽救了麦克戈文的生命,或至少使其免受严重伤害,这对于麦克戈文是一种实质性的利益,比任何经济上的帮助都更有价值。由于得到了这样的利益,麦克戈文在道德上负有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法院判决,确定一项原则: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使过去的对价可以成为事后做出的给予金钱许诺的充分的对价。则这项允诺有约束力。诺言人不得以对价是过去的对价为理由,收回其诺言。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Raffles诉Wichelhaus案在该案中,买卖双方

    23、签订一个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s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至买方所在地。但凑巧的是,当时在孟买刚好有两艘船均叫Peerless号,一艘在10月份驶离孟买,另一艘在12月份驶离孟买。后因合同所称Peerless究竟指哪艘货船而发生争执。买方认为,Peerless应被解释为系指10月份启航的那艘船,而卖方则坚持应解释为系指12月份离港的那艘船。对于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认定其中的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二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意。法院采纳的是后一种方案。2、Wood诉Scarth案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租一个客栈,双方约定一年的租金是63英镑。除此

    24、之外,还外加一笔额外的费用。被告以为他的雇员已经将该笔额外费用通知了原告,但该雇员忘记通知了。法院判决,合同条件中不应该包括该笔额外费用。即,被告的单方错误对条件不发生影响。 3、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1965)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子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48年车型。原告后来发现,该车实际上是1949年车型。原告因此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与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地位(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被驳回。4、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 North Oc

    25、ean Shipping Co v. Hyundai Construction)1978原告和被告订了被告为原告造船的合同,合同规定,价格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波动,价款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船,遂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在交船后,又继续付款直至付清,后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法院认为在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被告交船前,原告受到被告有可能不交船的不正当影响,但是在被告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解除后,原告仍然付款,直至全部付清,这就等于默认了附加的增加10%的合同,故不能撤销,原告败诉。5、1969年琼斯诉明星信贷公司案New

    26、York Supreme Court,59 Misc. 2d 189 ,298 N. Y. S. 2d 264 ( 1969) 原告琼斯是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他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一家商店定购了一件家用制冷设备,产品售价为900美元,再加上信贷费、保险费和销售税等,买方共需支付l 234.80美元。但在初审阶段,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该制冷设备的最高零售价仅为300美元左右。到诉讼发生时;原告作为买方已经支付619. 88美元,原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纽约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说:“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把一台零售价为300美元的制冷设备按900美元出售,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显失公平?本法院认为

    27、,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肯定,300美元已经包括合理的利润;900美元一听就知道很贵。这两个数字之差真是大得不能再大了,仅信贷费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了100美元以上。这笔费用本身就足以支持本法院作出这项买卖显失公平的判决。”6、达纳汽车行诉宇宙保险公司案140 Ariz383,682 P2d 388 (1984)本案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4年审理的案子。原告是一家汽车行,被告是一家保险公司。原被告间签订了A、B两个保险合同。依A合同,适用于租车人的赔偿费限额为15/30。依B合同,被告将为原告提供全套保险,其中一张保险单因规定了多种险别而被称为“雨伞保险单”。原告在为A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续期时发

    28、现该保险单规定的15/30限额与之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符,便请被告代理澄清此事。原告及其证人称,当时该代理表示“雨伞保险单”中的“一切险条款”将使得适用于租车人的责任限额变更至100/300。原告收到“雨伞保险单”后并没有阅读。事实上,该保险单并未更改15/30的限额。最高法院指出:通常的保险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是附意合同,其大多数条款由“锅炉钢板”(指合同中无法协商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则相互呼应,成为一个严密的体系,如同锅炉钢板一样)构成,当事人不可能完全阅读,即使看了也不可能像专业人员那样完全理解,也不能作出任何更改。普通投保人对保险的理解通常源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而非保险单。如果

    29、仅以保险单为最终文本,不利于保护普通投保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7、Great Peace船运有限公司诉Tsavliris施敦有限公司案(2002)被告(Tsavliris施救有限公司)的Cape Providence号轮在南印度洋发生了严重的结构损害而面临着沉船危险。被告便委托其经纪人寻找最近的施救船舶,后者获知原告( GreatPeace船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Great Peace号轮距离危船最近。根据该信息,被告与原告达成了雇用Great Peace号轮至少5天的合同。据估计,Great Peace号轮会在12小时的航程内赶到危船所在之处,事后却发现,关于Gr

    30、eat Peace号轮位置的信息是错误的,该轮实际上在数百英里之外。鉴于此种情况,被告取消了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租金。英国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取5天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中的原告并不知道任何关于两船之间距离是合同的先决条件,原告仅仅知道有义务向被告提供租船和有权利获得5天的租金;本案中只有被告发生单方误解。8、本杰明诉凯伯尔案(1995)原告(本杰明)是一名律师,被告(凯伯尔)则是原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双方达成的协议规定:对从原告推荐客户处收取的费用,被告应付给原告1/3。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州律师注册法注册登记,因此向原告付费会违反公共政策。美国纽约州最

    31、高法院1995年判决认为:鉴于20世纪70年代末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和高失业,1981年实施的纽约州律师注册法明确表明其目的是要“产生估计1 750 000美元的财政收入”,该法的修订也表明其只有提高财政收入的基本目的,如该法的1990年修正案将注册费提高3倍时即规定了对这项财政收入的分配。上述情况表明,该律师注册法并不属于以保护公共健康、伦理道德或防止欺诈为目的的公共政策法,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可以执行的,被告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9、Andreson诉McOskar公司案(2006)被告McOskar公司开了一家名为“Curves for Women”的体能与健康俱乐部。2003年4

    32、月2日在加入该俱乐部时,原告Andreson被要求阅读一份采用醒目大写英文字母标题的“协议与责任免除”(AGREEMENT AND RELEASE OF LIABILITY)文件,并在其中的三段文字处缩写该标题中各单词的首字母、加注日期和签名。其中的两段文字内容分别是:原告知道体能运动“涉及伤害风险”和明确同意承担伤害或死亡的任何风险;原告同意永远免除参加该体能运动“涉及伤害风险”和明确同意承担伤害或死亡的任何风险;原告同意永远免除参加该俱乐部、使用其设备及其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责任。其后,原告便在一训练师的监督下开始了训练活动。在15- 20分钟内用过四至五个器械后,原告发生了头痛情况并声称告诉了训练师,得到归因于“先前缺乏训练”和“不会有事”的答复后,原告继续训练,完成了该节所有项目。原告回家后头部、颈部和肩部疼痛继续并经历了理疗和手术过程,之后诉至法院称被告在其训练受伤过程中有疏忽,被告则以原告同意免责的理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美国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也判决被告胜诉,理由是:法律并不偏好责任免除并对受益的当事人作出严格的解释;免责范围模糊或旨在免除受益当事人有意或放肆行为责任的条款是不能执行的;对于范围不模糊且只针对疏忽行为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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