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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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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docx

    1、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活动。试运营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向

    2、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应组织试运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验收主体为市地铁集团,各专项验收项目的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四)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五)试运营验收的

    3、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二、验收内容试运营验收项目包括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内容,分别由人防、消防、卫生、档案、建设、气象、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试运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试运营验收领导

    4、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验收办”),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验收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试运营验收工作,及时制定试运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交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试运营。同时,做好试运营验收的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三)验收办根据验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各验收小组负责相应专项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落实专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四)市地铁集团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验收经

    5、费,积极配合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四、验收的组织实施(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地铁集团应按照工程项目试运营计划,向验收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市地铁集团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工作初步计划及验收工作准备情况等。(二)下达验收工作实施方案。验收办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分工、时间及要求等。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经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下发。(三)全面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验收办的要求成立验收小组,及时组织开展各专项验收工作,在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任务。1.市人防主

    6、管部门负责人防验收工作。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验收,验收评定合格后,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2.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工作。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验收评定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3.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卫生防疫验收工作。对市地铁集团提交的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在评定卫生措施配置和卫生指标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后,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4.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档案初步验收工作。市档案主管部门在完成初步验收后应督促市地铁集团向省档案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档案试运营专项验收并做好配合工作,积极建议

    7、省档案主管部门出具投入试运营意见。5.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合法性、验收标准的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6.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验收工作。按照防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验收,验收评定合格后,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7.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环保验收工作。市环保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地铁集团在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向省环保厅主管部门递交线路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报告。8.市质监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验收)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必备的设备、人员、机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维保协议等要求进行安全监察

    8、(验收), 并出具安全监察(验收)意见。9.各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市地铁集团将专项验收中涉及试运营安全方面的内容向市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报备,由市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对报备文件进行复核并出具备案证明。10.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在上述所有验收通过后,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有验收文件及土建、机电设备和运营准备等各项试运营基本条件进行评审,满足试运营条件的,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所需材料包括工程建设综合报告、试运营准备综合报告、公交接驳配套方案,分别由地铁建设单位、地铁营运单位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四)批准试运营

    9、。验收办应及时汇总各专项验收意见,并提交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营。五、监督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试运营专项验收工作中应加强管理协调、沟通配合,共同完成验收任务。(二)各专项验收牵头部门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及时报验收办。(三)市地铁集团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对专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积极配合复验。(四)对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

    10、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因市地铁集团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由专项验收实施单位收回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六)对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六、附则(一)除上述规定的验收外,BOT项目和BT项目涉及的其他验收,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依照国家、地方、行业验收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办法由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附件: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附件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一、建设方面(一)政府部门认可文件:1.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文件。2.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等的建设批准文件。3.政府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文件:(1)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所监督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2)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消防专项验收意见。(3)市卫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卫生防疫专项验收意见。(4)市档案主管部门对建设

    12、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5)市气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防雷设施专项验收意见。(6)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出具的民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4.市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票价批准证明文件。(二)土建系统。1.基本规定。(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内各种标识、标牌和引导设施的设置应齐全,满足运营需要。(2)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无障碍服务设施。(3)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消防安全性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4)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5)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入

    13、区域,并设置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禁入区域的防范和监控设施。对防范和监控设施尚未完成的部位,应作封闭处理。2.限界。(1)工程设施的限界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2)直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00mm,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曲线加宽的要求。(3)直线车站站台屏蔽门与车体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30mm,曲线车站站台屏蔽门与车体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间隙超过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屏蔽门与车辆之间应装设防夹的安全设施。(4)车站站台面的高度不应高于车辆地板面高度,在空车静止状态下,高差宜为50mm。(5)在两线交叉处设置的警冲标,

    14、应符合相邻两线设备限界的要求。3.线路。(1)线路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置齐全,标识清楚,埋设牢固。(2)试运营期间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3)正线与正线的接轨点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接轨,其转换轨设于正线控制范围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线路时,应在上跨线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当线路与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5)地面及高架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6)先建项目应预留后建项

    15、目实施条件,后建项目应将预留线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4.轨道系统。(1)轨道的平面布置、轨面高程、限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2)钢轨、轨枕或承轨台、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缩调节器、车档、警冲标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3)无缝线路区段的钢轨位移观测桩等附属设施应埋设牢固、标志清楚,并验收合格。(4)高架线路应设置防脱护轨。(5)道床排水沟应畅通,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预案。(6)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应由探伤、轨检设备进行检测,满足线路安全运营的需要。(7)轨道系统的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5.车站。(1)

    16、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验收合格。(2)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3)车站内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并验收合格。(4)车站相关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验收合格。(5)含出入口在内的车站建筑物需完成穿墙、穿楼板、电缆沟、配电箱、配电柜、线槽、线管、桥架等空隙的封堵,道岔区间、隧道口区间、接触网坠砣处等特殊区域的照度应满足设计要求。(6)车站等土建设施不应有明显的漏水现象。地下车站主体结构、出入口通道及机电设备集中区段应符合一级防水标准,地下车站其余部位应符合二级防水标准。6.区间。(1)区间路基、桥

    17、涵、隧道、敞开段和浅埋段等工程应验收合格。(2)区间内的联络通道和排水沟及集水井应验收合格。(3)区间疏散通道应连续、通畅,疏散导向标识应配置齐全;区间隧道的疏散指示标识宜具备可控制指示方向的功能。(4)高架区间上跨道路致使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设置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墩柱距地面道路或航道的安全距离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隔离。(5)区间不应有明显的漏水现象。 7.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1)车辆基地应按设计建成出入线、牵出线、试车线、停车列检库线、洗车库线、镟轮库线、月检库线、临修库线、静调库线、调机车库线、工程车库线、平板车线等车场线路和排水设施,并验收合格;线路限界应符

    18、合设计要求。(2)停车列检库、洗车库、镟轮库、检修库、调机车特种车库、蓄电池间等用于车辆运用、定期检修和临修的建筑及配套设施应验收合格。(3)信号楼、降压变电所、混合变电所等建筑配套的信号、供电、接触网等设备应验收合格。(4)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相关工程的生产和办公设施的上、下水和雨水排放系统应验收合格。(5)车辆基地有关(供电)线路(含接触网)、建筑物的供电、动力照明等工程应验收合格。(6)车辆基地应具备初期配属列车的停放、开箱检查、静调、动态调试等列车验收条件。(7)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及危险品库房,并验收合格。(8)综合维修系统的工务、

    19、机电、供电、通信、信号等抢修设施应验收合格。(9)车辆基地内应配备列车事故救援设施,并验收合格。(10)车辆基地应配备办公、生产、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并验收合格。(11)车辆基地有关工程的环保和三废处理工程应验收合格。(12)车辆基地有关消防设施工程应验收合格;消防系统调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车辆及机电设备。1.车辆。(1)车辆的选型、制式、列车编组应符合设计要求,上线运行的列车应通过出厂验收及到段调试验收。(2)结合空车试运营,应完成列车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的调试。(3)车辆应完成工程车辆出厂验收及到段调试验收。2.供电系统。(1)供电电缆。供电电缆规格、型号应符合

    20、设计要求,各变电所开关设备连接,各类标识清晰;供电电缆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通过耐压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齐全,并验收合格。(2)变电所。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内高低压开关柜、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整流器、动力变压器、直流开关柜、继电保护、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交直流电源屏、轨道电位限制装置、电缆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变电所内各类设备和材料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测试、设备单体调试及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直流牵引系统的短路试验等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等齐全。应配齐与操作安全相关的设施和标志,并按要求接地。(3)接触网。

    21、沿线接触网支柱、导线、汇流排、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下锚装置、绝缘子、避雷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接触网各类设备和器材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等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齐全。应有冷滑试验、短路试验、检查缺陷及处理的相应记录。应有防雷接地系统,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4)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的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装置、网络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电力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齐全。(5)杂散电

    22、流腐蚀防护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的参比电极、排流装置、单向导通装置、监测系统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齐全。(6)动力照明系统。动力照明系统的配电箱、控制柜、灯具、指示标志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节能型产品,且验收合格。动力照明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应急照明、UPS系统按规定配齐,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齐全。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达到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23、。事故照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3.信号系统。(1)应完成轨旁、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车载信号设备的安装及单体调试,并验收合格。(2)应完成系统联调,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和系统可投入运行的中文版安全认可证书。(3)应确保控制中心和车站间、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间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确。应具备完整的ATP功能、联锁功能和基本的ATS功能,宜具备ATO功能。对配置降级模式的信号系统,其降级模式应具备ATP防护功能、基本的ATS功能,满足运营初期的运能需求。 4.通信系统。(1)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传输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2)调度电话、公务电话、无线通

    24、信、视频监控、广播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5.通风空调系统。(1)通风空调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并验收合格。(2)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设计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无负荷联合运行,并验收合格。(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净化功能应通过卫生部门的验收。(4)冷源设备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使用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6.给排水和消防系统。(1)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应经试压、冲水试验检查,排水系统经试运转,并验收合格。(2)车站消防安全所有设施应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3)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带电设备上方,不应穿过重要供电设备房间。(4)消防器材(

    25、消火栓箱、灭火器等)及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配置齐全,并设置警示标识。长度大于30m的乘客疏散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箱及警示标识。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装置。气体灭火储气钢瓶及其他压力容器应具有使用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7.防灾报警系统(FAS)。(1)应具备各种感温和感烟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器、紧急电话机及插孔等设备,布局合理,验收合格。(2)中央系统控制全线火灾联动功能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并验收合格。(3)控制中心级的系统联调宜完成,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测试试验记录。(4)试运营时启动的生产辅助设施应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8.设备监控系统(BAS)。(1)设备监控系统各种压力传感器、

    26、温湿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及电量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等设备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并验收合格。(2)主电源应满足功能要求,标志明显,自动切换正常,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3)控制器内不同等级电压、电流的端子应分设。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线整齐、牢固,并验收合格。(4)车站级控制联动功能应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 并验收合格。(5)控制中心级的系统联调应完成,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测试试验记录;控制联动功能应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并验收合格。9.自动售检票系统(AFC)。(1)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线网内“一票换乘”的功能,并留有与城市公共交通票务清分系统的数

    27、据接口。(2)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有售票系统和进出站检票机,自动售票机应符合设计要求。售检票机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3)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有中央系统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打印机、编码分拣机等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4)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监控应及时准确,设备验收合格,并提供联动调试报告。10.车站屏蔽门。(1)车站屏蔽门门体钢结构、涂层、玻璃等材质、限界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满足运营需求,开闭可靠、准确,并验收合格。(2)试运营时,屏蔽门应具备站台级控制功能。(3)屏蔽门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应急使用标识。(4)当活动门外侧与列车

    28、门外侧之间间隙和站台边缘与列车门踏板边缘之间间隙大于设计规定的最小限界时,应加装防夹和防踏空装置。11.自动扶梯及电梯。(1)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出厂检验证明材料,获得质监部门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2)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的自动扶梯至少各有一组应通过验收和安全测试;应当配备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与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监控中心联网,并投入使用。自动扶梯应符合重载公交型自动扶梯的性能标准。具有紧急疏散功能的自动扶梯应配置一级供电电源。(3)自动扶梯、电梯、自动步行道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并获得质监部门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12.防淹门

    29、系统。防淹系统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四)系统联调及试运行。1.在各分项系统完成系统调试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工作应由建设、运营、施工、监理、设计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参与,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2.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按列车运行图进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3.试运行应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系统进行综合模拟运行,各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标应达到运营线路的标准。4.试运行应对客运服务设施和通风空调、防灾报警系统(FAS)、设备监控系统(BAS)及自动售检票系统(AFC)等系统进行综合动态模拟

    30、运行。当联合调试季节符合冷源运行条件时,空调系统应作带负荷综合效能运行。相关设施应做到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功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5.所有轨道应有不同运行速度的压道试验及相应记录。二、运营方面(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1.组织机构。运营单位应设调度、客运、设备设施维护等部门,其中设备设施维护部门应包含通信、信号、供电、工务、车辆等专业人员。2.人员配备和培训。(1)轨道交通的调度、客运、维护等部门人员应按规定编制配齐。列车司机、调度员、重要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2)运营单位应对专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二)行车组织和客运组织。1.行车组织。(1)编制车辆配属方案。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并结合列车采购、列车车载信号调试情况等编制试运营线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备用车方案。(2)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应根据试运营线路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配属情况及初期客流预测高峰小时断面客流、试运行里程、列车运行与折返时间等参数确定列车运行交路,编制列车运行计划,计算列车运行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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