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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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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ppt

    1、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概述2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4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5 建设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概述,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应包括其他法规中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

    2、,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从广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应该说,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但本书中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2、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 如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等。归纳起来,可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

    3、的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3、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建立起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1)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

    4、、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2)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它们要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等等。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现在,世界上的大多数

    5、国家都推行监理制,我国也正在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1983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

    6、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等。,2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2.1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标准,1、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经为各国广泛采用。2、1992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

    7、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如果双方同意,它也可作为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准。,3、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的GB/T19000系列标准有五个标准: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 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4、GB/T19000系列标准只是一套推荐性标准。编号中“T”就是“

    8、推荐”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但其一旦被法规或合同确定采用后就是“强制性标准”。如果供需双方或第三方选择某一质量保证模式作为产品认证标准,那么该质量保证模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具有法律效力。,5、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 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规定了证实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6、GB/T19001-GB/T19003(质量保证模式)质量保证模式是

    9、为了满足供需双方考虑产品特性、保证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需求后选择的用以签订合同的质量保证要求。这些要求不是企业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和内容,只是针对某项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通过实施这些工作,用户(需方)相信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模式有不同水平的三个标准可供选择,7、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1)该标准适用于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它明确了产品形成过程检验工作、成品检验和实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强调检验工作与有效的检验系统对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设备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2)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

    10、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准。,8、GB/T190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1)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2)它要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能提供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的证据,保证生产和安装阶段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防止、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发生和重复出现。3)该标准强调预防控制和检验相结合,并以此范围规定了18项质量体系要素的内容和工作程序。,9、GB/T19001-ISO9001质量

    11、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过程)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遵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体系提供对合同评审、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服务)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防止发生不合格的情况,该标准比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10、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1)GB/T19004-ISO9004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2)该标准在总结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

    12、,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该标准对基本质量要素的含义、要素的目标、要素间的关系以及各项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人员和所要求的文件、记录都有明确的要求。3)该标准从建立质量体系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五个方面对人、技术、管理诸要素提出要求,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是:应设计出有效的质量体系,以满足顾客的需要和期望,并保护公司的利益。4)完善的质量体系应在考虑风险、成本和利益的基础上使质量最佳化,并具有对质量加以控制的重要管理手段。,2.2 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的选择,1、我国的建筑业所涉及的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市政、施工、试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在

    13、建立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时,毫无疑问,应该选择GB/T19004-ISO9004标准,这是一致的。2、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GB/T19004-ISO9004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和企业产品的特点,选择GB/T19001-ISO9001或GB/T19002-ISO9002或GB/T19003-ISO9003标准。3、GB/T19001-ISO9001标准中包括了设计,因此,对设计院、研究院和房产公司等单位适用:GB/T19002-ISO9002标准中只包括生产和安装,因此,只对施工企业适用:GB/T19003-ISO9003标准涉及到试验和检验,所以适用实验室、质检站和监理公

    14、司等单位。对一些单位,如施工企业,下设实验室,可以选择GB/T19002-ISO9002和GB/T19003-ISO9003用于外部的质量保证。,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1 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3.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3.4 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及奖励制度 3.5 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6 建材使用许可制度,3.1 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审

    15、查其是否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如其不具备上述能力,则要求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上述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其资格(质)等级允许其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监督各单位在其资格(资)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目前,我国法规规定从事建筑设计、工程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经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能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将负责考试、注册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3.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为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2)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

    17、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登记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2)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3)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核,凡不符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4)工程施

    18、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决定。5)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3、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程,则令其停工整顿;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做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4)

    19、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与奖励。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渎职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严重,对其给与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

    20、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2、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县四级。建设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主要任务有:1)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等;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设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地区)、县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则主要承担本地区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

    21、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工作。此外,还可参加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1)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2)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省、市(地区)

    22、、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3.4 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及奖励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检验。2)国家还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B)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

    23、监督机构核定符合要求;(C)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D)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E)已签署工程保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3)根据有关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依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别由国家计委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时,除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外,还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

    24、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解决。,2、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1)为了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质工程奖励制度,分别设立了国家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还定期进行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的评选。另外,还设立了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大奖等等。,2)国家优质工程奖(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建设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工程项目,都可申报参评。(A)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B)10万平方米

    25、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C)投资在20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气等工程;(D)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2)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下述条件:(A)必须按规定通过了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但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期限,大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两年;(B)必须是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认定的优质工程;(C)未按建设程序或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三级及三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工程,不得参与评选。(3)国家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由国

    26、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日常工作则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每年数目控制在50项左右。,3)优秀工程设计奖(1)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完整的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均可申报参加评选。单位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评选。申报评选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原因的,可放宽至五年 优秀工程设计奖按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所有参评项目都必须先参加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再由各省、部从获奖项目中选出名列前茅者排好名次后,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全国评选。全国

    27、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由建设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具体事务,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办理。(2)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4)建设工程鲁班奖(1)凡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计划,达到一定规模,并已形成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均可申请参加评选,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规模要求,但建设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优良且具有代表性,各界反映都好的工程也可申报参评,但应从严掌握。(2)参评工作应按建筑企业的隶属关

    28、系向各地建筑业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复查小组并会同有关地区或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复查,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建设工程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鼓励,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3)建设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奖励的数额不超过30个。,3.5 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有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29、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3、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4、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3.6 建材使用许可制度,1、为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实行了建材使用许可制,这一制度包括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及建材进场检验制等制度。2、建材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建材产品,如钢筋、水泥等,实行生产许可

    30、证制。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除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企业,都不得生产这类建材产品。,3、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销售已经过质量认证的

    31、建材产品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除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4、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发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材产品质量认证作了相应的规定。,5、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为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其质量,建设部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对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核。凡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与使用必须经同级技术负责人同意。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2、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在工程上。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乎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施工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4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4.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它好处。,2、委托监理的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

    33、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1)建立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和破坏。2)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也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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