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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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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

    2、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题了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3、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 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4、,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涉及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

    5、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需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研读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监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

    6、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

    7、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2)。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称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双线v120kmh 4000 120kmh口160kmh 4200 160kmh口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 有列检作业或上水作业 v

    8、120kmh 一般 5500 改建特别困难 5000 120kmhv160kmh一般 60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160kmhv200kmh一般 65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

    9、邻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000 15其他站线 4600 第2表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 l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 4400 200kmhv250kmh 4600 250kmhv300kmh 4800 300kmhv350kmh 5000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 5000 声屏障 594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 5200+结构宽 雨棚柱 4590+结构宽 有站台 3530+站台宽 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 5000 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 雨棚柱 4300+结构宽 有站台 3500+站台宽 4 正线与其他线 5000 站内正线

    10、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措施。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

    11、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

    12、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

    13、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

    14、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剑河、书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合唱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和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梁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货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美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

    15、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没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惊醒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对红外线

    16、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量、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救 援 设 备 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

    17、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起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

    18、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3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

    19、冰雪队伍。 第24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扩货运输服务的建筑物的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20、 行车安全检测设备 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检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检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第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

    21、救援急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铺筑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梁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0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22、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 客货共线铁路的、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坡度规定如第5表和第6表:第3表客货共线铁路的、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线路等级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20016012012080一般3500200012001200600特殊困难28001600800

    23、800500 第4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路等级一般困难一般困难牵引种类电力6.015.06.020.0内燃6.012.06.015.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第5表 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m) 设计速度(km/h)一般困难2002200(2000)2000(1800)2504000(3200)3500(2800)3507000(5500)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

    24、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类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区段站、编组站中间站一般困难2002000350028001601600200016001208001200800806006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

    25、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基 第34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迁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

    26、算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

    27、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6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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