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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9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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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9章课件.pptx

    1、,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9章航空运输合同,学习目标,page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知识目标1、掌握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国内 法和国际公约关于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的 相关内容2、理解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内容、构成的相 关内容,领会航空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中的解释 原则。能力目标能分析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承运人与消费者之 间常见的合同纠纷。,目录,page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19.29.39.49.59.69.7,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航空客运合同的

    2、成立、生效和完成 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抗辩权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承运人的责任,9.1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page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1.1 民法通则9.1.2 合同法9.1.3专门运输法律和客运规则、货运规则,9.1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page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1.1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关系方面的基 本法律,它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运输合同权利 义务关系,但不具有运输经济关系所要求的 全部可操作性。,9.1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page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1.2 合同法合同法属于合同基本法,是调整交易 关系的法律,运输合同应遵守合

    3、同法的基 本原则。但运输合同中国家的行政主导性非常 明显。专门运输法律中关于运输合同权利义务 关系的各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构 成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9.1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体系,page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1.3专门运输法律和客运规则、货运规则各种专门运输法律规定和调整各运输生产方 式中人与人、人与物(运输工具、设施)的关系。但是任何一部专门的运输法都不能将运输关系 中所有的问题都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同时也 由于运输合同的种类、内容的复杂性,因此运输 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由运输行政法规、规章予以 细化和完善。,9.2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pag

    4、e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2.19.2.29.2.3,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9.2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page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2.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航空运输合同是指旅客、托运人、收货人 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依法达成的,确定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航空运输并不 签订具体的协议,而是通过旅客购票和托运人 通过承运人填写货运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航空运输凭证是指航空运输中用来确立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航空运输中常见 的运输凭证有客票及行李票和货运单。,9.

    5、2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page10,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2.2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承运人资格特定化(2)合同的强制缔约性(3)航空运输合同没有形式要件的要求(4)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5)航空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9.2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page11,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2.3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按航空运输合同标的的不同,可分为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和国内航空 运输合同;按航空运输对象的不同,可将航空运输合同分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航空运

    6、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种类,可将航空运输合同分为标准 型和约定型两种。所谓标准型,就是指航空运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主要 由法律规定的航空运输合同,合同条款基本都是格式条款,一般常见的 航空运输合同基本都是标准型的。所谓约定型的航空运输合同,就是指 航空运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规定之外,还可由合同双方进行合乎 法律规定的约定,合同条款除了格式条款外,还有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 条款,比较常见的有包机(舱)运输合同,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page1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19.3.29.3.39.3.49.3.59.3.6,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航空运输

    7、合同的内容 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属服务合同,9.3.1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航空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里,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旅客;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 方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承运人是指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人。航空承运人则是从事公 共航空运输事业的企业法人。在航空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指包括 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 空承运人。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8、中,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 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 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page1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page1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1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 员以外的任何人。因此未经承运人同意参与民用航空器的 运输活动的人(如私自搭乘、偷乘飞机偷渡的人)不认为 是旅客。经承运人同意免费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 人是旅客。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 货运

    9、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人。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 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9.3.2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也称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合同法中的 标的是指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劳务和工作成果。航空运输合 同的客体就是航空运输的劳务活动,即航空运输行为,它是指承 运人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运输条 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旅客、货物安全和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 行为,旅客、货物是被运送的对象,旅客同时还是航空运输合同 的当事人。人身作为运输合同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其一,作为一方主体的 旅客必须将自身“交付”给承运人,这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先决条

    10、件。其二,作为一方主体的旅客应当服从承运人的管理,遵守航 空运输安全规则。承运人的这种命令权或管辖权不是源于承运人 的强势地位,而是源于人身运输中的安全需要。,page1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page1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3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 同的义务,简称债权和债务。合同内容也称合同条款,通常分为主要条款 和普通条款。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是指航空运输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

    11、双方互 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 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航空运输合同主体的权利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享有参加航空运输的权利。承运人与运输使用人(旅客、托运人)都有权参加运输活动。有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承运人和运输使用人都享有要求 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9.3.4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 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在所有合同中较为特殊,从 形式上讲,完整的航空运输合同包括运输凭证、运

    12、输条 件、有关国际公约或政府规章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承运 人对航空运输的其他规定等等,从内容上讲,航空运输 合同包括运输凭证上所载的缔约双方、承运人制订并经 航空运输使用人认可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关于航空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强制规定等。简而言之,航空运 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 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 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 凭证为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page1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9.3.5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

    13、款格式条款的定义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航空运输合同被公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严格来讲应该是一种以格式条款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合同,其格式条款一部分是印刷于航空 运输凭证上,一部分以公告方式在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场所公布,表 现形式就是航空运输条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为了节省费用、节约 时间、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作为合同 当事人的航空承运人选择格式条款是一种必然。承运人在订立航空运 输合同之前已预先拟定好了格式条款,而与承运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 的旅客、托运人在订约之前都是社会上分散的、不特定的消

    14、费者,只 有在进入订约阶段后才成为特定的相对人。而对于所有的相对人,承 运人拟定的格式条款都普遍适用。,page1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9.3.6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属服务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主合同,在其订立、履 行过程中,还随附有其它与航空运输业务密 切相关的服务合同,这些附属服务合同均以 航空承运人为合同当事人,是航空运输合同 恰当、完整履行过程中密不可分和不可或缺 的,依托主合同而存在,并以主合同的成立 生效为前提。附属服务合同包括地面服务保 障合同、航空保险合同、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等。,page1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3航空运输合

    15、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9.4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page20,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4.19.4.2,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航空货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9.4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page21,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4.1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航空客运合同的订立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完 成。民航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 公布,这一行为可视为要约邀请。航空客运合同 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致。航空客运合同生效时间 为旅客持客票办理完值机手续时,即公共运输企 业通过其地面值机柜台工作人员查验客票、托运 行李、发放登机牌等行为开始履行航

    16、空客运合同。旅客到达目的地并走出候机楼到达厅视为合同 的完成。,9.4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page2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4.2航空货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包机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包机人和 承运人达成合意签订包机运输合同之日,自 成立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约定合同终止之日 完成。,9.5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抗辩权,page2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抗辩,是在民事活动中,针对一种民事请求权的行使,依据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对抗,使该种民事请求权消灭或者 延缓行使的行为。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 张的权利,简言之,就是行使抗辩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 权,

    17、是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权利的权利,通过行使双务合同的 抗辩权,使该合同的履行受到拒绝,或者使该合同的履行中止,但都不能消灭这一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权,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活动得到延缓,暂时不能履行,法理上把这种抗辩权称作延缓 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权 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都可以以自己的债权有不 能实现的可能或危险时,就可以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以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 易秩序。,9.5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抗辩权,page2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航空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行使的

    18、。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旅客和托运人负有支 付约定的航空运输费用的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有 先后履行顺序的,比如说旅客和托运人只有先支付了运输费 用,承运人才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承运人只有先履行强 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旅客和 托运人才能完整享受到航空运输服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 约定的目的地。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必然会在航空运 输合同及其附属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先履行抗辩权和不 安抗辩权的发生和实施。,9.6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page2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6.19.6.2,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 航

    19、空运输合同的解除,9.6,page2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6.1,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的转让。因为航空运输合 同是记名合同,体现在运输凭证上实名登载了旅客和托运人的名 字,而已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开出的运输凭证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航空运输合同排除了转让。航空客运合同的变更体现在客票的变更上。旅客购票后可以 要求改变所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 实际可能积极协助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

    20、的航班。旅客要求更改 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航班座 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9.6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page2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6.1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在航空货运中,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合同,主要是 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或者运回原发站。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是符 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这种变更要求不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同时托运人变更合同 时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对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并说明 不能执行的理由。承运人按照

    21、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9.6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page2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6.2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属于约定解除,其权利 义务向后消灭,不溯及既往。解除航空客运合同体现在客票的退票上。退 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托运人或者航 空承运人认为继续运输已经没有必要或者已不可 能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协商解除。,9.7承运人的责任,page2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19.7.29.7.39.7

    22、.4,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货物、行李的毁灭、遗失和损坏 航班延误承运人的免责问题,9.7.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0,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1,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一)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 旅客,即与承运人签订了航空运输合同而被运送的人,而不是旅客之外的其他人,如机组人员、保安人员、偷渡人员等。通常,旅客即是航空运输客票的持票人。(二)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即旅客的死亡或者肉体上的伤害,而不包括旅客精神 上的痛苦,也不包括因

    23、旅客的死亡或受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对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即旅客的疾病造成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 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承运人只对因与航空风险有关的事件 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对部分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这 里的默示含意是旅客的人身伤亡不完全(即部分)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 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三)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旅客的人身伤亡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 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即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发生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 程中的事件与旅客的人身伤亡应存在因果

    24、联系。,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1,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1,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1)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全部期间 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全部期间为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主要构成部分。承运人责任 期间是以是否存在航空风险为标准来确定的。(2)旅客的登机过程 旅客的登机过程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个组成部分。登机过程,即旅客“上民用 航空器的过程”是指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至进入民用航空器之前因登机活动而处于承 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3)旅客的下机过程 旅客的下机过程,即“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25、组成部分。下机过程是指旅客走出民用航空器后到达民用机场建筑的安全地带前因下机活动而 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而下列期间不属于“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阶段:旅客结束下机后发现将手 提行李遗忘在民用航空器上而返回到民用航空器上寻取行李的过程;旅客自候机楼走 廊走向中转手续办理点的途中;旅客办理海关,边防手续后等候提取行李的过程中;旅客到达机场建筑某一安全地带后,自该安全地带到托运行李提取处的途中。,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2,货物、行李的毁灭、遗失和损坏,毁灭是指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在物理上全部消灭,还包括 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原有属性的全部

    26、或部分改变,且这种改变使 得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原有性质已全部或基本丧失。遗失是指行 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因被盗、被抢或错误交付给其他人等原因丢失,并未在物理上灭失。毁灭和遗失合称为灭失。损坏是指行李、随身携 带物品和货物虽然受到毁坏,但仍保留了原有基本属性和功能,经修补后可完全恢复其原有功能和基本价值。民用航空法规定(1)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 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是航空运输合同的其余当事人,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时,承运人应当对这些航空运输合 同当事人承担责任。机组人员、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使用了航空运输服 务的非运输合同当事人(如偷渡者)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

    27、,承运 人对他们的物品损失不承担责任。,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2,货物、行李的毁灭、遗失和损坏,(2)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 货物灭失、损坏所遭受的损失,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要赔偿间接损失,旅客、托运人必须事先声明,并与承运人订立特别协议。(3)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的灭失、损坏是 发生在航空运输中的事件造成的。即“事件”与灭失、损坏有因果关系。(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的灭失、损

    28、坏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航空运 输期间,具体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行李、货物处 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如果机场外的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是为了 履行航空运输合同,在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将被推 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则此种推定不成立。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托运行李、货物的灭失、损坏符合上述要件,承运人就 应按已参加的公约或协议规定的归责原则承担下列后果。,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3,航班延误,“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在合 理的时

    29、间内)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从国际航空 司法实践看,航班的撤销也作延误处理。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因延误造成的损 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民用航空法对“延误”及其构成要素并没做出明确的界定。所有关于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作出明确的统一 的界定。因为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 险性,不能完全保证要求按照公布的航班时刻起飞。,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3,航班延误,航班延误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承运人应当履行告 知义务、补

    30、救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并以继续履行航空运 输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延误责任。目前我国的航空公司通常工作法是:承担旅客因航班 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转机增加的费用、退票费用等。有 些航空公司在一定的情况下给予旅客一定的补偿。确有其 它损失的,在旅客取证属实后承担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是,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 常重要,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或取消时,旅客可以选择改 乘其它航班或退票,理智对待延误,合法进行维权。,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4,承运人的免责问题,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旅客、行李、货物运输中 承运人的免责问题。

    31、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 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损 失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促成的,应当根据促成此种损 失的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在航空运输责任期间出现伤亡,如果是完全由于旅客本 身过错造成,应当免除承运人责任,如果是由旅客本人的 过错促成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其中的索赔人是指旅客及其代理人、继承人,过错是指索赔人的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4,承运人的免责问题,在货物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 错造成的,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损失如

    32、果是由于索赔人或者代行 权利人的过错促成的,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摊责任。其中的索赔 人是指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受雇人;代行权利人是指 航空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以外的代替托运人或收货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人。承运人享受上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承运 人如果不能证明索赔人或代行权利人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索赔人或 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或者甚至不能举出损 失发生的原因,均应承担责任。,9.7承运人的责任,page3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9.7.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是

    33、指发生重大航空事故时,作为 责任人的承运人,一般情况下,即航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 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法 律制度。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是对 民法中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原则,即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作 出的特殊规定。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航空运输业和 航空保险业的发展,公平维护航空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 的灭失、损坏的损失数额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 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旅客或者托运人(或收货人);当损失 数额超过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 担赔偿责任,对法定限额以外的损失数额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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