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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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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docx

    1、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央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资源2016463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考核方案),制定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一、考核内容2019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一)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完成

    2、情况,主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5项指标,重点考核2018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参考2019年度初步结果。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及评分方法参照“十三五”考核方案。(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核2019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河湖管理等5项内容。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2、考核方式3、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

    3、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1。三、考核程序(一)检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水攻坚战、节水监管、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教育、取水口监管、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河湖长制相关任务落实、河湖突出问题及整改、河湖保护专项行动等内容(附件1中“四不两直”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改。(二)省级政府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按照考核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中的5项指标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中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用水强度控制实施、水量分配与调度、用水总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内容(附件1中“自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18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报水利部,报送材料要求参照附件3。2020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2019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

    5、工作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报水利部,支撑材料要求见附件3。(三)核查与抽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材料,对2019年度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水量分配与调度等内容进行核查(附件1中“核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对2018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2019年度用水强度控制实施、用水总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附件1中“抽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四)考核结果评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检查、核查与抽查情况,形成年终考核初步结果,

    6、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于2020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四、考核评分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评分见附件1)。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五、考核结果使用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附件1 2019年度实

    7、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类别分值序号考核指标或项目分值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省级(1)部级(2)目标完成情况281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0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考核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抽查2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南方地区9分,北方地区12分(3)9-121.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南方地区9分,北方地区6分)6-9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的考核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参与。2018年度考核目标及结果由水利部提供,2019年度由生态环

    8、境部提供。节约用水管理214国家节水行动方案21.省级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情况。包括组织推动、任务落实、跟踪督导等情况。2.建立省级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包括机制建立情况,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情况。自查核查5用水强度控制实施41.用水强度控制落实情况。包括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分解及执行情况。2.计划用水管理情况。包括用水户用水计划下达及执行情况。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情况。4.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包括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当年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较上年增加或占当年用水总量比例情况。自查抽查6节约用水攻坚战41.落实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情况。

    9、包括省级用水定额制修订情况,以及应用情况。2.落实节水评价机制情况。包括节水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节水评价登记情况。3.实施高校合同节水情况。包括组织创建节水型高校,高校合同节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情况。包括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实施措施制定情况,节水机关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不两直7节水监管31.节水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节水监督检查年度措施落实、年度节水重点任务自查和抽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2.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情况。包括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设情况,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接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用水在线监控情况。3.严重缺水地区

    10、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情况(4)。包括节水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县级行政区政绩考核情况。四不两直8节水型社会建设51.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计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节水法规和规划等制定出台情况。包括省级节水法规规章等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省级节水规划制定情况。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包括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4.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包括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5.节水型灌区建设情况。四不两直9节水宣传教育31.围绕打好节约用水攻

    11、坚战“四个一”重点工作宣传情况。2.组织推动“节水大使”等节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3.节水宣传教育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在关键节点节水形势宣传情况。四不两直取用水监管1510水量分配与调度41.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情况。包括已批复的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分解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跨地市县河流水量分配工作情况。2.水量调度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已批复的跨省重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调水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确立的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无跨省重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辖区内江河流域或重大调水工程水量调度情况。自查核查11取水口监管51.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12、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把关、取水许可审批规范管理情况。2.取水行为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取水计划管理、取水计量及监管、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运维、取用水统计管理等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3.取水口监管专项工作情况。包括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落实情况、水利部暗访发现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等。四不两直12用水总量管理31.规划审批决策落实“四定”情况。包括2019年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规划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符合“四定”要求情况。2.用水总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和水源情况,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取水许可限批措施落实情况。自查

    13、抽查13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3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5)。包括累计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改革计划面积实施情况、年度新增改革实施面积改革措施落实情况。2.水资源费税改革及管理情况。包括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地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非税改地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情况。3.水资源费(税)按标准足额征收情况。自查抽查水资源保护1214地下水管理51.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情况。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工作情况及成效;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成

    14、效;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目标任务落实情况。2.全国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情况(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以外的省级行政区)。包括规划目标细化、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及成效。自查抽查15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41.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落实情况。2.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监管情况。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制度落实、监测信息上传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水质信息预警、问题通报及处置等情况。3.地级行政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包括具备城市备用水源或7天及以上应急供水能力。四不两直16生态流量(水量)管控3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情况。包括开展省内重要河湖

    15、生态流量(水量)确定,管控责任分解、水量调度、监测预警、管控目标落实等情况;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查抽查农村饮水安全监管917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4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完成情况和成效。四不两直18农村饮水型氟超标改水2饮水型氟超标改水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四不两直19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3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情况。包括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16、情况。四不两直河湖管理1520河湖长制 相关任务落实3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四不两直21河湖突出问题及整改4中央领导批示、主要媒体曝光、水利部暗访等发现的以一省一单形式函送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四不两直22河湖保护专项行动5全国河湖“清四乱”、非法采砂整治、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四不两直23河湖管理基础工作3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情况。自查抽查合计100注:(1)“省级”考核形式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自查”考核事项报送自查材料,其中“省级”空白项不作要求可自行掌握。(2)“部级”考核形式是指考核工作组对各省(

    17、自治区、直辖市)“四不两直”考核事项进行检查,对“自查”考核事项进行资料核查或内容抽查,核查或抽查以“四不两直”或评估形式进行。(3)北方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 (4)严重缺水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依据附表4进行统计与报送,并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情况说明等。自查报告编制提纲一、概述概要说明基本省情、2019年度水情、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

    18、源管理制度基本情况。二、目标完成情况2019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三、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2019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自查情况。四、成效及经验总结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成效及经验。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支撑材料所需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核实。报送的纸质版复核技术资料应与通过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电子版完全一致。一、目标完成情况2018年度、2019年度用水总量

    19、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基础数据按照附表1和附表2完整填报,2018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基础数据按照附表3完整填报,2019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填报要求另行通知。其中:1.用水总量依据国家批准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统计核定。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办农水2013248号)测算。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办资源201691号)测算。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工作完成情况(每项说明控制在500字

    20、之内),并提供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实施成效等),列出清单,支撑材料有效期截至2019年底。附表1-1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行政区名称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用水总量(1)农业灌溉鱼塘补水畜禽用水小计火(核)电非火(核)电小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建筑业小计城乡环境河湖补水小计耕地灌溉林地灌溉园地灌溉牧草地灌溉城镇乡村全省(市、区)(地市1)/(地市2)/填表: 校核: 审核:注:(1)用水总量应与附表1-2的供水总量相等;用水总量及各行业用水量统计中不含海水直接利用量。(2)应同时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各地级行政

    21、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3)年度用水总量或分行业用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说明原因。(4)各项指标应说明数据来源、提供单位、计算过程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下同。附表1-2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供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行政区名称地表水源供水量(1)地下水源供水量(2)其他水源(非常规水源)供水量(3)供水总量(4)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工程从外省区调入水量其他小计浅层水深层承压水小计其中微咸水污水处理回用其他小计全省(市、区)(地市1)/(地市2)/填表: 校核: 审核:注:(1)地表水源供水量包括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工

    22、程、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工程和其他地表水源工程供水量,地表水源供水量小计=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从外省区调入水量+其他。地表水源供水量按供水工程供水对象所在地统计。 (2)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浅层水和深层承压水的供水量。浅层水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可更新的地下水:深层承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没有直接水力联系且难以接受补给、更新的地下水;微咸水指矿化度介于2g/L-5g/L的地下水。地下水源供水量小计=浅层水+深层承压水。 (3)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回用量和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污水处理回用不包括单位内部处理后的重复用水量。其他非常

    23、规水源主要包括雨水利用、矿坑水回用和海水淡化等。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 (4)供水总量应与附表1-1的用水总量相等,并与水利统计中的水利工程供水量相协调。(5)应同时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各地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6)年度供水总量或分水源供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变化原因。附表1-3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指标统计表行政区名称实际灌溉面积(万亩)工业总产值(亿元,当年价)常住人口(万人)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城镇乡村小计全省(市、区)填表: 校核: 审核:附表2-1 年 省(自治区、直辖

    24、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统计表用水量(1)(亿m3)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m3,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2015年(当年价)2018年或2019年(当年价)2018年或2019年(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填表: 校核: 审核:注:(1)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用水总量小计值。附表2-2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统计表工业用水量(1)(亿m3)工业增加值(亿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2

    25、015年(当年价)2018或2019年(当年价)2018或2019年(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填表: 校核: 审核:注:(1)工业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工业用水量小计值。附表2-3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汇总表全省(区、市)多年平均降水量(mm): 年全省(区、市)平均降水量(mm): 灌区规模与类型(1)个数(2)有效灌溉面积(3)(万亩)实际灌溉面积(4)(万亩)灌溉用水量(5)(亿m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6)大型灌区中型灌区小型灌区纯井灌区总计填表: 校核: 审核:注:(1)灌区规模按照灌区设计灌溉面积划分,大型灌区是指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中型灌

    26、区是指1万(含)-30万亩的灌区,小型灌区是指小于1万亩的灌区,纯井灌区是指以机井为唯一或主要水源的灌区。(2)灌区个数是指全省范围内不同规模灌区的总数量。(3)有效灌溉面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有效灌溉面积。(4)实际灌溉面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实际灌溉面积,应与附表1-3耕地实际灌溉面积相同。(5)灌溉用水量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实际灌溉面积上的毛灌溉水量,应与附表1-1耕地灌溉用水量相同。(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测算。附表3-1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汇总表(1)水

    27、资源一级区(6)水功能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一级区二级区纳入考核水功能区个数(1)断流水功能区个数(2)扣除断流以后的水功能区个数(3)纳入考核的达标水功能区个数(4)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XX1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二级区小计水功能区总计其中省界缓冲区(7)XX2合计填表: 校核: 审核:注:(1)填报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中要求考核的水功能区。(2)指连续断流时间超过(含)6个月的河流型水功能区的个数。(3)=(1)-(2)。(4)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5)=(4)/(3)。(6)按照水资源一级区填报统计成果,同时填报本省合计成果。(7)省界缓冲区达标评价以流域机构监测数据为依据。(8)2019年数据填报要求另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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