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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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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案例.docx

    1、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1.分析下冰雹路滑,造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并且冰雹砸伤了行人,引起伤害,分析由于冰雹引起伤害这件事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分别是什么?2. 一位心脏病患者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被突如其来的汽车紧急刹车惊吓而亡。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因为汽车紧急刹车只是风险因素,而不是风险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如被汽车撞死,则可获得赔偿。3.【案情介绍】2002年9月6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的赔款。这是2002年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单项赔款额最大的一件赔案。【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2、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4.【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

    3、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

    4、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5.投保人滕某某,从1995年开始,经营煤矿效益较好。期间,他与妻子离了婚,娶黄某为妻,与前妻的儿子在天津上大学。滕某某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儿子滕某的姓名。2003年9月24日晚上,滕某某与其妻黄某请人吃饭过程中,滕某某手脚发凉、头痛,后出现意识不清。经CT检查,诊断为“高血压,脑干出血”,晚9时许死亡。在打理完后事之后,黄某与滕某都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份遗产。按相关规定,作为“受益人”的滕某理应成为2162010元的拥有者,但黄某并不服,认为

    5、作为妻子的她理应享受“第一继承人”的待遇,因此她于2003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保险人滕某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金160万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裁定停止支付。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又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6.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此企业处理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

    6、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7.被保险人谢某未成年,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后来,谢某的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其母没有再婚,由于韦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活起居。 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母子俩全部丧生。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最终认定,谢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

    7、亡。 几乎同时,谢某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者认定她先于儿子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其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该保险金。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某先死亡,韦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某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父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00元的保

    8、险金。 8.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9.王刚(男)与李文(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不同地方,但二人仍然书信来往,不改初衷。

    9、王刚的生日快到了,李文为了给他一个意外惊喜,悄悄为王刚买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在王刚生日当天,王刚在去李文单位的途中因车祸事故当场死亡,李文在悲痛之余想到自己为王刚买了人寿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王刚的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李文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以李文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能拒付保险金?10.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2005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

    10、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的情形: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5、雇主对雇员6、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7、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

    11、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中,获赠的被保险人必须签字同意才能视为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对于合同的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11.某企业于2011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周末外出游玩,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是否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评析: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

    12、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2.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

    13、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评析:这种说法不正确。 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13. 个体户李某于年月日,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一年。 年元月,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后刘某在使用期间与另一汽车相撞,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由刘某赔偿对方修理费元,刘某以该车已投保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试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成立?

    14、为什么?评析: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因为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所以,刘某作为原保单的被保险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刘某虽然是车主,也蒙受损失,但他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14. 1999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0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

    15、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

    16、“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15. 1996年2月,某市渔业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每月20元,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 同年3月4日,渔业公司所属“闽渔01号”在海上失火沉没,船上19名公司职工遇难死亡。同月21日,保险公司依约向渔业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105000元。 但李甲等19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

    17、承人未得到这一笔保险金。当从新闻媒介中获此消息后,李甲等19人向保险公司和渔业公司索要保险金无结果,为此诉至法院。问题1本案中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李甲等19人能否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做?3保险法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有哪些规定? 4假如渔业公司在交了首期保费后,没有按约定续交保费,保险公司能否用诉讼方式取得?属无效行为。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渔业公司在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亦未在有关保险

    18、单上签名盖章,故该单位的指定无效。 因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李甲等19人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追回向渔业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并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

    19、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16.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 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 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

    20、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 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17.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

    21、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18.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

    22、200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19.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

    23、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房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20.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

    24、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法院应如何判决?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25、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21.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

    26、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22.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

    27、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问题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

    28、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 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3.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蒌,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

    29、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 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蒌被盗,还有130蒌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蒌。因为被盗240蒌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 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蒌甘蔗冻损的结果。 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蒌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

    30、偿。24.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问题(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2)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

    31、,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25.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题(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1)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2)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26.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万元,乙保单保额为6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则甲、乙保险人各承担多少? 乙保单为超额保单,超额部分无效5*4/(4+5)=2.222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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