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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复习资料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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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复习资料文档.docx

    1、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复习资料文档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 物权的基 本原则 物权的 效力 物权的种类 物权 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 公信 优先效力 追及 效力 物上 请求权 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制度 所有权取得 共有及优先购买权 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

    2、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买卖 互易 继受取得 赠与 遗赠 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无主财产)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 拾得遗失物、漂流

    3、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添附 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 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二) 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三) 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恶意: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三、善意取得1、要件:动产、合法占有、

    4、善意、有偿。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埋藏物、有产权对抗效力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占有制度 有权占有占有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推定(1)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2)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关系(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占有物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要承担。(2)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应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等返还权利人,不够的,有过错的恶意占有人要赔偿。共有关系共有关系 按份共

    5、有 共同共有 类型 个人合伙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继承开始至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 内部关系 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明确份额,唯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显现 对共有物的处分 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 保存行为单个人 改良行为需持有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部分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作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

    6、明知而未反对的视为同意 对应有份额的 处分 (1) 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 共有人抛弃的份额贵其他共有人所有 (3) 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外部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成立连带之债 关系 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认定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无法查明时推定为共同共有 优先购买权民法:按份

    7、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商法: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有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他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 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权、宅基地使用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 :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一、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国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归国有的土地。 矿产、水流、野生动物。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国家专属资源外都可归集体所有。二、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一) 居住

    8、:70年。(二) 工业:50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40年。(五) 综合或其他:50年。三、典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1、设定:书面合同、登记、期限不超过21年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使用收益、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或出租、买卖不破典权、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在典物价值范围内)、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取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典权设立21年内)3、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设定抵押权、原价回赎权(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4、典物风险负担(不可抗力):(1)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2)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5、消灭原因:

    9、回赎、找贴、作绝、别卖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3、相邻关系中法律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深度依当事人自由设定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时有偿的。民事责任基本理论民事责任 归责 原则 构成 要件 共同侵 权行为 特殊侵 权行为 共同加 害行为 共同危 险行为 过错 归责 无过错 归责 公平 责任 过错 推定 过错 认定 教唆、帮助 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行为 说明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10、 举证责任 职务侵权 国家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 高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故意 倒置:作业人(受害人故意) 产品缺陷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能不能告运输公司,因为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只能由制造者与销售者追偿。)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无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倒置 环境污染 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才构成侵权,诉讼时效为年 无过错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

    11、染损害()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人过错 倒置 饲养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动物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故意) ()第三人过错(故意) 倒置 地面施工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2施工人而非建设人承担责任。受损得不包括施工人员的自身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倒置 建筑物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非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人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2、 证明无过错 倒置 树木 树木指独自成林,或为果园一部分时。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无过错 ()不可抗力 ()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倒置 堆放物 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自己无过错 倒置 雇主、定作人、被帮工人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责任) 雇员工伤(雇主责任) 定作人 义务帮工人侵权 义务帮工人受损 适用范围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 未纳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 义务 义务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雇主承担无过错、终局性责任。 、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

    13、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承担无过错直接赔偿责任 、第三人造成的,雇员可选择雇主或第三人赔偿,雇主承担的可向第三人追偿 、发包人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有权不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定作人无过错的承揽人自己承担 、双方有共同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定作人承担责任后无追偿权 、一般由被帮工人承担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活动中受损,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人承担,不能承担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诉讼主体 、一般情况雇主是被告,雇员可为第三人 、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共同加害行为一、构成要件: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直接结合的成立共同加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形成按份责任,如果加害行为人之一出于故意,则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行被阻却。帮助、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

    15、连带民事责任,内部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实施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责任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的可予免责担保法基本理论担保法 担保物权 保证 定金 抵押 质押 总论 无效担保 合同责任 反担保 留置 担保方式比较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种类 债权担保 物权担保 物权担保 物权担保 债权担保 产生方式 约定 约定 约定 法定 约定 合同特征 要式、单务、无偿、诺成 要式 要式、实践 要式、实践、限额性 标的物 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动产、权利 动产 一般为现金 移转占有 不移转 移转 移转 移转 合同生效时间 订立时生效 须登

    16、记的:登记生效 无须登记的:签定生效 动产:交付 权利:按规定须登记的登记生效 交付 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一、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1、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物保与人保的关系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第三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1、债权人放弃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2、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

    17、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 1、先物保,后保证 2、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怠于行使致担保物毁损的,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确认无效、可撤销的,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 1、物保、保证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约定的负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的一半,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一半,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反担保 一、反担保方式:(一)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

    18、质押。(二) 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二、效力:债权人与反担保人间无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保证合同一、特征: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授权不明的,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

    19、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三、保证方式保证方式 保证的期间(除斥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约定 未约定 约定不明 保证责任方式 中止 中断 一般保证 1.按约定。 2.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20、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高债权额保证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另,司法解释一说: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21、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1.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主合同变更时的

    22、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

    23、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五、保证期间 判决或仲裁生效或债权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 A B CAC为保证期间,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实践、限额性(20%)二、定金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三、定金罚则适用1、只适用于根本违约,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双方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

    24、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3、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物上代位性、物上请求权、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权、流质条款无效(抵押、动产质押)抵押权项目 内容 抵押权权能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无担保物的变形物、损害赔偿金、保险金 2、物上请求权: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 3、不可分性: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 抵押权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1、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2、正在建造中的船

    25、舶;3、以将来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可以有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以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反之同样;5、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可抵押的财产: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四荒和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为例外);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公益财产以外的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共有财产的抵押:1、按份共有人有权决定以其分额设抵押;2、共同共有人抵押,原则上须全体共有人同意3、其他共同共有人明知而未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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