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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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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docx

    1、模拟法庭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刑事)审判长 欧阳嘉莹审判员李慧萍龚丽霞书记员纪晓丽 法警杨柏生 被害人梁晓彬 公诉人黎萍芳 被告张家铭谢洁明 辩护人张蕾 证人廖玉群纪晓丽: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 外候审。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 机;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 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 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 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

    2、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 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 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 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 可以在闭庭以后 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 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纪晓丽:(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 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已提到候审,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欧阳嘉莹:(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 家铭、谢洁明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 张家铭的基本情况?张家铭:我叫张

    3、家铭, 男,1987 年 4 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 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 起诉书副本有无收 到?何时收到?张家铭: 2009 年 6 月 5 日收到。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的基本情况? 谢洁明:我叫谢洁明,男, 1988 年 7 月 18 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 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起诉书副本有无 收到?何时收到?谢洁明: 2009 年 6 月 5 日收到。 欧阳嘉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 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

    4、乡市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 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 判员欧阳嘉莹、李慧萍 、龚丽霞 组成,由 欧 阳嘉莹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纪晓丽 担任法庭记 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萍芳出庭支 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张家铭委托, 浙江诚信律 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出庭为被告人张家铭辩护, 第 二被告人谢洁明自行辩护。欧阳嘉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4 、159 、160 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 下列权利:(1 )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 诉人回避;(2 ) 可以提出证据,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5、;(3 )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 述。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张家铭:听清。谢洁明:听清楚了。欧阳嘉莹: 被告人张家铭, 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家铭:不申请回避。欧阳嘉莹: 被告人谢洁明, 你是否申请回避? 谢洁明:不申请回避。(一)法庭调查 欧阳嘉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黎萍芳:(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桐检刑诉( 2003 )第 99 号,被告人张家铭, 男, 1987 年 4 月 11 日生,汉族,浙江省桐 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 桐街道。 2009 年 3 月 1 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

    6、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现押于 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洁明,男, 1988 年 7 月 18 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 大学文化, 市理工大学学生, 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9 年 3 月 1 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谢洁明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 结,于 2009 年 7 月 26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经审查查明: 2009 年 2 月 28 日下午,被 告人张家铭放学回家, 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 三拦住, 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张家铭索要钱财, 张 家铭

    7、拒绝借钱, 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 张家铭大 喊救命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 果。3 月 1 日上午,张家铭邀其表兄谢洁明一起 前往新世纪公园玩,谢洁明随身携带水果刀一 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梁晓彬碰到, 张三当即要求张家铭拿钱出来 并对其殴打,谢洁明在被梁晓彬拦住的情况下用 刀将梁晓彬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 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张家铭 抓起谢洁明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廖玉群、 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铭在被受害人张三殴 打

    8、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 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洁明在被被害人 梁晓彬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 有防卫性质, 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 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 罚,且被告人谢洁明主动报警属自首, 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 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 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予以惩

    9、处。此 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黎萍芳欧阳嘉莹: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 诉书听清楚了吗?张家铭:听清。谢洁明:听清楚了。欧阳嘉莹: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谢洁明退庭候 审。(谢洁明退出后)被告人张家铭,对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家铭: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 成犯罪。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 问。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公诉人今天在法庭 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 答。听清楚了吗?张家铭:听清楚了。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梁晓彬 是否认识?张家铭:不认识。黎萍芳: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张家铭: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 2003 年 4 月 29

    10、 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 我路过文昌路 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 被我喊来大人吓跑 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黎萍芳:那 3 月 1 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家铭: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 个人不敢去,我就把 2 月 28 日发生的事告诉了 谢洁明,叫他陪我一起去。黎萍芳:你继续讲下去? 张家铭:我和谢洁明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 口碰到了张三和梁晓彬, 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 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 他一边 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黎萍芳:当时谢洁明在干什么? 张家铭: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梁晓彬拦住了。 黎萍芳:梁晓彬有没有打谢洁明? 张家铭: 梁晓彬拦住谢洁明不让

    11、他过来, 但 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黎萍芳:那梁晓彬是怎么被谢洁明刺伤的? 张家铭: 我也没看清楚。 我看到时梁晓彬已 经倒在地上了,谢洁明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 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梁晓彬, 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黎萍芳:接着讲。 张家铭:我听到梁晓彬在叫张三打死我, 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 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 张 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 拍我巴掌, 我向 他求饶但他不理我, 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梁晓彬报仇。黎萍芳: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张家铭:朝天。黎萍芳: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张家铭: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 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

    12、了一把 水果刀, 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 张 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 吓坏了。没几分钟 110 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 走了。黎萍芳: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张家铭: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 刺伤自己好逃跑。黎萍芳: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张家铭: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 会把他刺死。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家铭 的讯问暂时到此。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 要对被告人张家铭进行发问?张蕾:有的。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以 前是否有矛盾?张家铭:没有。张蕾: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张家铭: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 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

    13、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 刺死他(激动)。张蕾: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拿刀刺张三 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张家铭: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知道谢洁明 随身带着刀子吗?张家铭:不知道。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退庭, 带被告人谢洁明到庭。(谢洁明到庭后) 被告人谢洁明,对起诉 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谢洁明: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 构成犯罪。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 问。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公诉人今天在法 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 回答。听清楚了吗?谢洁明:听清楚了。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你

    14、为什么要拿水 果刀刺梁晓彬?谢洁明:因为张三在打张家铭,我想上去 帮张家铭但被梁晓彬拦住,我没有梁晓彬力气 大,只好用刀刺他。黎萍芳: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谢洁明:我带在身上的。 黎萍芳:你平时都带着吗? 谢洁明: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 2 月 28 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 子想防身,张家铭不知道我带了刀子。黎萍芳:你用刀刺梁晓彬前,梁晓彬有没有动手打你?谢洁明: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 张家铭。黎萍芳:那当时张三打张家铭打得严重 吗?谢洁明:张三拍张家铭巴掌、打他胸口、 张家铭没敢还手。黎萍芳: 根据你的判断, 如果当时你不上 去帮张家铭,张家铭是否会有生命危险?谢洁明

    15、: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黎萍芳:出事后是谁报的 110 ? 谢洁明:我报的警。 黎萍芳:为什么要报警? 谢洁明:怕出大事。黎萍芳:张家铭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 有看到?谢洁明:没有。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洁明 的讯问暂时到此。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有没有什么话 说?谢洁明:我和梁晓彬原本不认识, 我是没 有办法才刺他的。 我要上去帮张家铭, 他拼命拦 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 他。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到庭。 (张家铭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梁晓彬到 庭作证。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梁晓彬到庭作 证。欧阳嘉莹:(梁晓彬上后)梁晓彬

    16、,你 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梁晓彬:我叫梁晓彬,今年 24 岁,小 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欧阳嘉莹: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梁晓彬:我与谢洁明、张家铭原本就不 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 我是当时的受害 人。欧阳嘉莹: 今天在法庭上, 你对所知道的 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听清楚了吗?梁晓彬: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欧阳嘉莹: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 交回审判长)欧阳嘉莹: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黎萍芳: 梁晓彬,你把 3 月 1 日上午发 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梁晓彬: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 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

    17、被告人谢洁明和张家 铭,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 我们碰到后张 三就上去打了张家铭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 在张三打张家铭的时候,谢洁明想跑过去帮忙, 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 结果后来谢洁明从裤袋里 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 我,就对他说 “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 ”,结果他真 的用刀刺了我, 刺在我肚皮上。 我被刺后大叫一 声哎呀就倒地了,谢洁明扔了刀子就跑了。张 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张家铭想跑就叫张三抓住 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张家铭为我报仇。 张三就把张家铭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 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 再 后来警察就来了, 把我、张三和张家铭送到

    18、医院 抢救。黎萍芳:张三为什么要打张家铭你知道吗?梁晓彬:不大清楚。黎萍芳:那你为什么要阻拦谢洁明去帮 张家铭?梁晓彬: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 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黎萍芳:你有没有打谢洁明?梁晓彬: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C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欧阳嘉莹: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张蕾: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张家铭 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梁晓彬:看到的。张蕾: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梁晓彬: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 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张 家铭,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张蕾:审判长,发问完

    19、毕。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对证人梁 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张家铭:没有。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对证人梁 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谢洁明:没有。欧阳嘉莹: 请证人梁晓彬退庭。 下面由公 诉人继续举证。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廖玉群 到庭作证。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廖玉群到庭作 证。证人廖玉群,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 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听清楚了吗?廖玉群: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欧阳嘉莹: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 交回审判长)欧阳嘉莹: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 在法庭上陈述一下。廖玉群:我叫廖玉群,是梧桐街道人, 今年

    20、 30 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 2 月 28 日 下午 5 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 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 便走出去看是怎么 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张家铭)背着书包和另 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 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 我 走过去听见张家铭在讲: “我又不认识你,为什 么要给你钱? ”张三讲: “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 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 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 张三便对张家铭讲了一 句:“你等着瞧, 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 ”后转身 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 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证人廖玉群的 证言听清楚了吗

    21、?有无意见?张家铭: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 欧阳嘉莹: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没有。欧阳嘉莹:请证人廖玉群退庭。 (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黎萍芳:宣读证人小毛的证言 (我叫小毛, 是梧桐街道人,今年 35 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 报纸,在 3 月 1 日下午 8 点多一点,我当时在 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 我便出去望了一下, 看到的情景是: 张三在殴打 张家铭, 要张家铭把钱交出来, 梁晓彬呢拉住了 谢洁明的左臂, 后见谢洁明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梁 晓彬讲: “你让开 ”。梁晓彬讲: “你小子敢用刀 我就打死你。 ”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 们时,又见谢洁明已经捅了梁

    22、晓彬一刀。接着, 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 “报警!报警!”然后就 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 “打死 你”,又听见张家铭在讨饶, 我腿不好, 跑得慢, 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 又看到张家铭从地上摸索 到一把刀刺了张三, 然后满脸是血, 手里拿了刀 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 “110”来了。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 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张家铭:听清,没有意见。 谢洁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欧阳嘉莹: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没有。欧阳嘉莹: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宣读鉴定书三份。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 告 桐公刑法字( 2003 )第 78 号被检验

    23、者:张三,男, 21 岁,桐乡市 梧桐街道人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 有一 2CMK 0.1CMX 7CM 的创口,分析认为 单面刃刺器刺击, 内脏破裂, 导致大量出血休克 为死亡原因。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 00 三年五月二日 侦查三卷 第 18 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 体检字( 2003 )第 28 号被检验者:梁晓彬,男, 24 岁,桐乡 市梧桐街道人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梁 晓彬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鉴定结论 梁晓彬之损伤为重伤。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 (

    24、法 医 师)二 00 三年五月十三日 侦查三卷第19 页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 体检字( 2003 )第 29 号被检验者: 张家铭, 男 22 岁,桐乡市 梧桐街道人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张 家铭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 张家铭之损伤为轻伤。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 00 三年五月一日 侦查三卷第 20 页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 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 见?张家铭: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谢洁明:听清,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没有。谢洁明:没有。欧阳嘉莹:公诉人继续举证。

    25、 黎萍芳:宣读提取笔录: 2009 年 3 月 1 日上午,我局值班民 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 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 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梁晓彬),当即送伤者到 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 后经鉴定, 刀上有张三血迹, 刀柄有张家铭指纹。 桐乡市公 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09 年 3 月 6 日。(并 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 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 辩 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 6 页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你们 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张家铭: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 后)是的。谢洁明:是的。 欧阳嘉莹: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

    26、蕾:没有。谢洁明:没有。 欧阳嘉莹: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宣读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的户 籍证明。张家铭,男, 1987 年 4 月11 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 学文化, 市理工大学学生, 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 社区汪洋路 17 号,。谢洁明,男, 1988 年 7 月 18 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 大学文化, 市理工大学学生, 住本市梧桐街道文 昌社区大兴路 56 号。侦查三卷第 15 页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 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 见?张家铭: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谢洁明:听清,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没有。 欧阳嘉莹:

    27、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宣读抓获经过: 2009 年 3 月 1 日上午, 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 费某某接到报 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 民警吴某某、 费 某某立即赶赴现场, 见两人倒在地上 (张三和梁 晓彬),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 场附近的张家铭也送到医院治疗、 并将谢洁明随 车带回调查。经查,张家铭、谢洁明正是行凶嫌 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 7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公诉 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 见?张家铭: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谢洁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欧阳嘉莹:辩护人有无意见? 张蕾:没有。欧阳嘉莹: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黎

    28、萍芳:举证完毕。欧阳嘉莹: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 示?张家铭:没有。谢洁明:没有。欧阳嘉莹: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 示?张蕾:没有。欧阳嘉莹: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 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黎萍芳: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 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 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 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 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 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张家铭和谢洁明犯罪时均已满 18 周岁,且没有

    29、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 成要件。其次,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 造成被害人张 三左心耳创裂, 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谢洁 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在与梁晓彬互殴过程中用 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梁晓彬腹部, 造成梁晓彬脾脏 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而被告人张家铭仅仅 为轻伤。 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 客 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 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其中被告人张家铭的行为 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 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

    30、卫过当。量刑方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张家铭的行 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洁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被告人洁明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 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 意见暂时发表到此。欧阳嘉莹: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 先由被告人张家铭自行辩护。张家铭: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 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 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 表。欧阳嘉莹:下面由被

    31、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 发表辩护词。张蕾: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张家铭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 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家铭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 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 公民利益、 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 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特别对正在进行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 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下午,拦住正 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张家铭, 向张家铭索要钱 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 在张家铭喊救命并 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 “你 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 ”的言语后离去。 张三以暴力相胁吓, 迫使张家铭交出钱财的行为 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 后来虽然因意 志以外的原因, 导致敲诈未遂, 但并不改变其行 为的性质。同年 3 月 1 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 社区遇到张家铭与谢洁明两人时, 开始殴打张家 铭,强迫张家铭交出钱财, 其行为已经构成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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