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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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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细则.docx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细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细则。1.目的范围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

    2、程能落实到病区。2.组织管理2.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是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获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评价年度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管理评价资料。2.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卫生学评价专家的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名单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备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不得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2.3评价专家工作组主要由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和给排水专业的专家组成。每个评价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担任专家组长的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3.

    3、工作程序3.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3.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根据工作计划适时组建单个工程评价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工程卫生学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3.3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3.4专家工作组进行卫生学评价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4.内容方法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卫生学评价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

    4、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4.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卫生学评价4.2.1新(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4.2.2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4.2.3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专家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4.2.4

    5、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4.2.5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4.2.6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4.2.7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4.2.8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5.技术要求5.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5.1.1水源选择(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2)采用地表水为

    6、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5.1.2水源卫生防护(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7、理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境卫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意识。(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m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

    8、置。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

    9、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5.2取水构筑物水厂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注意下述原则。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2)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

    10、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5.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2)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3)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4)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5.3厂址选择和布局5.3.1厂址应选

    11、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5.3.2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5.3.3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5.3.4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5.3.5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5.3.6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5.4水处理5.4.1基本要求(1)水厂应制订水处理操作技术规程。(2)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

    12、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4)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5)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6)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7)供水规模3000m3/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5.4.2净水工艺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3、:(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

    14、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5.4.3预处理(1)预沉淀 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2)粉末活性炭吸附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

    15、加混凝剂或助凝剂。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5.4.4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4)加药系统应

    16、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5.4.5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

    17、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地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5.4.6过滤(1)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2)滤池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两组(格)。(3)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

    18、配应符合要求。5.4.7深度处理(1)原水中有机物污染较严重、经常规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联用、投加氧化剂、生物氧化预处理+常规处理等方式进行深度处理。(2)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4.8特殊水处理(1)当原水中铁、锰、砷、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2)地下水除铁、除锰宜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曝气+氧化+过滤等处理工艺。当原水含铁量超过

    19、2.0mg/L、含锰量超过1.5mg/L时,宜采用曝气+氧化+二次过滤等工艺。(3)地下水除氟除氟的方法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及混凝沉淀法等。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适用于含氟量小于10mg/L的原水。电渗析法可用于含氟量小于12mg/L的原水。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氟量不超过4mg/L的原水。(4)苦咸水除盐处理除盐处理方法,一般可采用反渗透或电渗析法。电渗析法除盐适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5000mg/L的苦咸水。反渗透法适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40000mg/L的苦咸水。(5)除砷除砷方法,可采用反渗透法、复合多介质过滤法、离子交换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等。反渗透法和复合多介质过滤法适用

    20、于处理砷含量较高的原水。离子交换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6.57.5的原水。吸附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5.56.0的原水。 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砷量小于1mg/L、pH值为6.57.5的原水。5.4.9消毒(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2)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方法。(3)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净化要求选定。(4)消毒剂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使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标达到标准要求。(5)若需采用液氯进行前加氯时,应合理控制投加量,并注意出厂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应符合

    21、标准要求。(6)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7)采用液氯消毒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设有通风设施,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8)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应不超过0.7mg/L。(9)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宜用无毒塑料管材。5.5调节构筑物5.5.1调节构筑物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的需要设置,不宜过大,以免贮水时间过长影响

    22、水质。单独设立的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设定;同时设置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时,清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高位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设定;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5.5.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数或个数不得少于2个(格)。5.5.3前置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5.5.4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5.5.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其顶部应设通气孔便于空气对流,其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于覆土0.7m;通气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

    23、措施。5.5.6清水池顶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在清水池顶上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5.5.7调节构筑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定期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证水质安全。5.5.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联通,以免发生污染。5.5.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畅通,溢流管应高于池周围地面,防止污水流入。5.6输、配水管网5.6.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质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5.6.2管材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一起堆放;安装前应清除管

    24、内杂物。5.6.3管线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5.6.4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接管,以保证安全供水。5.6.5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铺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当供水管与污水管网平行铺设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5m。5.6.6试运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1)宜用流速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2)管道消毒,应采

    25、用含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5.6.7管道及附属设备更换和维修后,应严格冲洗、消毒。5.7水质检验5.7.1供水规模3000m3/d的农村水厂必须设置水质检验室和制订相应的水质检验制度。5.7.2水厂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确定检验的项目和频率。5.7.3水质检验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5.7.4水源水中铁、锰、砷、氟化物超标时,水厂应增加相应项目的检测;水源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水厂应增加耗氧量(CODMn)

    26、、氨氮等项目的检测。5.7.5水质检测采样点原水应在水源取水口,出厂水应在清水池之后,管网末梢水应按照管网布置选择。在全部采样点中,应包含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陈旧的部位以及当地可能导致水质变化的地方。5.7.6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水厂管理部门,为净水工艺参数调整或改进提供依据。当检测结果超过水质卫生标准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频率。5.7.7水质分析能力评价(1)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实验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且化验室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水质检验工作。(3)有相应的水质分析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

    27、符合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一览表等。(4)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水质检测质量保证措施。(5)检测原始记录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要求。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年限按相关规定进行。5.7.8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要求见下表。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水样检验项目供水单位的实际平均日供水量W(m3/d)W100005000W100001000W5000200W1000W200水源水地下水感观性状指标,pH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月2次每月1次细菌学指标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每月1次特殊项目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月2日每月2次全分析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1

    28、次每年1次每年1次地表水感观性状指标,pH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细菌学指标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周1次每月2次特殊项目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每周1次全分析每月1次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2次每年2次出厂水感观性状指标,pH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细菌学指标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周1次每月2次消毒控制指标每班1次每班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特殊项目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每日1次全分析每月1次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1次每年1次末梢水感观性状指标,pH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细菌学指标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

    29、特殊项目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2次每月1次全分析每季1次每年2次每年1次每年1次视情况定注:感观性状指标:包括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和臭和味。细菌学指标:主要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当水源受粪便污染时,应增加检测粪大肠菌群,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粪大肠菌群的限值为不得检出。消毒控制指标:采用氯消毒时,为余氯含量;采用氯氨消毒时,为总氯含量;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为二氧化氯含量;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为相应检验控制指标。特殊检验项目:是指水源水中氟化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等超标且有净化要求的项目,出厂水中的耗氧量(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

    30、过5mg/L。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研究决定;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一般情况下可不检测,全分析每年2次,应为丰、枯水期各1次;全分析为每年1次,应为枯水期1次。水质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6引用规范和标准本细则主要引用的规范和标准如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编号:评价项目名称: 报告编制日期:扉页(1)工程名称、地址:(2)水厂法人代表、联系电话:(3)工程设计单位:(4)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5)工程施工单位:(6)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7)评价专家组组长:P1水厂基本情况(1)工程供水规模(设计、现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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