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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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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x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8 浏览次数:1740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0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2、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3、,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

    4、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二)

    5、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 (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

    6、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九条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

    7、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8、、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会计人员自学;(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9、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

    10、。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四)通过自学、参加远程网络培训等形式完成省财政厅公布的每年度继

    11、续教育课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取得相应学分。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通知为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

    12、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未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

    13、算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书籍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七)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的,折算学分

    14、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也不得抵补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学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五章 机构和单位管理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5、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第十九条 申请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二)取得财政部门的备案;(三)具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四)师资适应培训工作要求;(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七)有稳定的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并保障学习时间。第二十条 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登陆“陕西会计”网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本

    16、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当年相应学分。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材开发,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同时,应加强对教材编写、评估、推荐、出版

    17、、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有水平、有能力、有经验的会计专家、学者和高级会计实务工作者参与教材编写、开发工作。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单位或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培训学习、考核认定、取得学分等情况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可登陆“陕西会计”网实时查询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不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

    18、过以下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三)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科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四)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市以上财政

    19、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类专题讲座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按组织单位通知的学分核算标准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后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五)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统一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六)会计人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七)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

    20、上的学位学历教育的,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每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申报学习科目和考试成绩;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学历变更,变更完成后,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会计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申报的学习科目予以确认,按每科目24学分记入申报年度继续教育。(八)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的,应在当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等原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

    21、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发等事项及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必要条件。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提高培训效果。第三十一条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

    22、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并给予暂停培训直至撤销备案等处理。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及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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