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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的两种基本交易流转程式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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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的两种基本交易流转程式精编版.docx

    1、电子商务的两种基本交易流转程式精编版电子商务的两种基本交易流转程式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电子商务存在两种基本的交易流转程式: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如图1和 图2所示。在这些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心、客户与银行、客户、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本文中,我们将对上述各种法律关系逐一剖析。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1) 卖方的义务。在

    2、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a.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实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b. 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与传统的买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

    3、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c. 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暇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卖方得瑕疵不负责任。(2) 买方的义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a. 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

    4、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肯定。b. 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作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即使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c. 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即使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

    5、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买方的责任。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2) 减少支付价款;(3)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4)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它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

    6、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2)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3) 解除合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7、;(4)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中心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交易中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物。对显然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或尚不确知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不得为其进行居间活动。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居间活动的网络交易中心还有一个对口管理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8、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新系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联网机构必须申请到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互联网络的接入许可证,并且持有邮电部门核发的放开电信许可证,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网络连入服务。由于网络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性质上属于电信加值网络业(Value-added Network),其所提供的服务不是单纯的交易撮合,而是同时提供许多经过特殊处理的信息于网络之上,故而增加了单纯网络传输的价值。 所以,在业务上,网络交易中心还应接受各级网络管理中心的归口管理。

    9、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它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电子资金的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帐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所以,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在

    10、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发送银行应向客户进行赔付,除非在免责范围内。如果能够查出是哪个环节的过失,则由过失单位向发送银行进行赔付,如不能查出差错的来源,则整个划拨系统分担损失。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一方面,接收银行与其客户的合同要求它妥当地接收所划拨来的资金,也就是说,它一接到发送银行传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便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如有延误或失误,则应依接收银行自身与客户的合同处理。另一方面,资金划拨中

    11、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银行和受让人负责。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种:(1) 返回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到位资金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虚拟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2) 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小于支付指示所载

    12、数量,则接收银行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大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提供的其它方式从收益人处得到偿还。(3) 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虚拟银行的失误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虚拟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之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

    13、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在采用公开密钥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对文件进行加密传输的过程包括六个步骤:第一步,买方从虚拟市场上寻找到欲购的商品,确定需要联系的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开密钥;第二步,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有密钥并用从认证机构得到的卖方的公开密钥对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第三步,卖方用自己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方的私有密钥;第四步,买方对需要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

    14、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到卖方;第五步,卖方用买方的私有密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到文件的明文形式。第六步,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实现相互沟通。在上述过程中,只有卖方和认证中心才拥有卖方的公开密钥,或者说,只有买方和认证中心才拥有买方的公开密钥,所以,即使其他人得到了经过加密的买卖双方的私有密钥,也因为无法进行解密而保证了私有密钥的安全性,从而也保证了传输文件的安全性。公开密钥系统在电子商务文件的传输中实现了两次加密解密过程:私有密钥的加密和解密与文件本身的加密和解密,买卖双方的相互认证是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公开密钥来实现的。在实际交易时,认证中心需要向咨询方提交一个由 CA

    15、签发的包括个人身份的证书,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帐户认证、支付网关证书、发卡机构证书等多项内容的电子证书。使交易双方彼此相信对方的身份。顾客向CA申请证书时,可提交自己的驾驶执照、身份证或护照,经验证后,颁发证书,证书包含了顾客的名字和他的公钥。以此作为网上证明自己身份的依据。这种认证过程同样可以运用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持卡人要付款给商家,但持卡人无法确定商家有有信誉的而不是冒充的,于是持卡人请求CA对商家认证,CA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后,将包含商家Public Key(公钥)的证书传给持卡人。同样,商家也可对持卡人进行验证。如图3所示。证书一般包含拥有者的标识名称和公钥

    16、,并且由CA进行过数字签字。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涉及。许多部门都想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毕竟,这样一个机构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直接掌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及商标注册信息、交易行为信息、合同仲裁、动产抵押、案件查处、广告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信息,可以从多个方面反映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全国最权威的经济主体数据库、覆盖面最广的市场信息数据库、最准确的商标数据库、最广泛的消费者保护网络。依靠这些数据库,可以很好地完成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各项任务。因此可以在工商部门设

    17、立一个认证中心。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接收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开密钥,颁发电子证书等。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 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2) 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3) 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登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报告国家工商管理局、撤消登记的处罚:(1)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 登记后非法侵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3)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照规定保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4) 利用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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