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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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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1、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29日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

    2、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系统推进、社会共治、个人自律、奖惩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

    3、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弘扬优良风尚,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不喧哗,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

    4、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二)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敬长辈、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室内外整洁、邻里和睦,争创文明家庭。(三)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爱惜食物,不酗酒。(四)文明婚丧祭扫。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攀比铺张。婚事从简,减轻人情负担;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五)文明出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及其设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在

    5、规定地点或者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六)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建设安全文明校园。(七)文明旅游。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与他人友善相

    6、处;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规范导游人员和旅游者的文明行为。(八)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过度医疗;患者及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医患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九)文明上网。登录互联网、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十)文明绿色生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环保意

    7、识、生态意识,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日常废旧物品,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助力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第七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四)在建筑物、构筑物、路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小广告等宣传品;(五)在公共绿地随意采花折枝、踩踏草坪、圈地

    8、种菜、损坏公共设施;(六)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八)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九)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十一)携犬出行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他人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及时清除犬粪;(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十三)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7:00前,12:00至14:00,19:00后)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十四)占道办理丧事妨碍通行,播放哀乐或者其他活动的音量超

    9、过环保标准、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十五)在工作和生活区域、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音,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遵守乘车规则,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赤膊、霸座、踩踏座椅、喧哗、吵闹、谩骂、打架;(十七)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加塞、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斑马线处不礼让行人,违反规定停车、使用远光灯、鸣喇叭,违反规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十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十九)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

    10、载物;(二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发售物品或者乞讨,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优先通行;(二十二)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以外区域,妨碍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二十三)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故意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接触、碰撞,索要财物;(二十四)出租车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利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保持空车指示灯打开状态、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溢价收费;(二十五)

    11、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出口或者闹市区喊站揽客;(二十六)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诈骗及攻击、谩骂他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的不文明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督导、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

    12、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营造尊师重教、崇志尚学的浓厚氛围,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服务与

    13、管理,营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围。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损毁园林绿地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处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监管、公共秩序维护,加强智慧交通建设,推动文明出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展览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音频等方式,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及时制止相关领域的不文明

    14、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搞好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注重医患沟通,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医环境。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价格)、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高效处理各类纠纷,严肃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

    15、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服务承诺书,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制定文明行为公约或者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第二十一条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建立媒体监督机制,宣传报道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各类广告媒介发布主体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杜绝虚假广告,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根

    16、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防止盲目扩张,干扰城市正常运行,实现有序发展。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并摆放整齐。禁止故意损坏、侵占共享交通工具。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收集、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违法

    17、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协助调查处理。第四章鼓励与保障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第二十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和文明创建活动。新闻、宣传、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

    18、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普法宣传。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第二十七条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财产损害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鼓励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第二十八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及组织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无偿献血后,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

    19、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褒奖。第二十九条鼓励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嘉许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及激励机制。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第三十条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

    20、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第三十二条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适当增加女厕位。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设置免费开放标志。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

    21、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第三十六条市、县级精神文明

    22、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三十七条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褒奖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三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褒奖制度及其困难帮扶制度。第三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褒奖,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

    23、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第四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参加各种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对本单位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表扬。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没有明确具体处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其他

    24、对禁烟场所(区域)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贴乱画、乱种乱养、乱堆乱放等行为,损害公共环境、影响市容或者生活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不及时清除携带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不能将排泄物处理干净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

    25、可以暂扣犬只,或者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出户不束犬链的,遛犬时不注意避让行人或者不采取约束措施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暂扣犬只,或者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第十六项至第二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出租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项规定喊站揽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管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

    27、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公正严格执法,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交督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督促落实、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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