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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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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docx

    1、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夜大2014级法学专升本,王启润摘 要:法治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经济建设得以正常的运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不断向外拓展,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腐败的现象,尤其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时代的步伐。一旦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社会经济的建立便可以加快其步伐,更好的实现社会经济的目标。从目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现状来看,二者的关系与其划分的标准、适用的条件极其适用的先后顺序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国早在2001年为了整顿市场经济就提出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要求,但是一

    2、直到今天都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只是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对其加以使用,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在了解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近况与其存在的问题的条件下,找到可以完善其衔接的相关制度,使二者完美结合,更好的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制度一、从法律学的角度上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执法机构急需有明确的法律条例来确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以便执法人员来落实其相关工作。下面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划分的标准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概念上看二者毫无联系1,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

    3、者却又是紧密联系中,因此,执法人员必须要明确二者划分的标准,以免执法有误。如何正确的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一个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的问题,法律界的学者对二者关系提出了许多学说,其中最为经典的就是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与质量的差异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只有达到一定的危害性行为才会构成犯罪行为,在这当中有一个危害程度的定夺,我国立法对于许多的犯罪行为具有既定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给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基于此,行政刑法研究成为近年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课题。所谓行政刑法“是规定什么是行政犯罪以及具体的行政犯罪罪征或犯罪构成,最终依据什么样的罪责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刑法责任

    4、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上是指以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为基础而对该领域内违法构成犯罪行为及其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刑事法律规范。这表明,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之间会互相转化,从而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范围也会彼此消失。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与我国的立法特点密切相连,在我国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有一个量或者叫危险程度的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界定不同,它们在立法上只有定性因素没有定量因素。所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既有量的区别,又有质的不同,但是当量累计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便可以实现质的飞跃,二者的关系就处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中。(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

    5、罚同时适用的条件司法机构会经常面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否可以共用的难题,关于二者能否共用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我国法律如何看待与使用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运用在刑事案件中时指的是不能让同一人在其同一犯罪行为中接受第一次判刑之后,仍旧处于被定罪与被处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某一犯罪行为人在接受了一次判刑之后便不能在因为同一罪行进行申诉与接受审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可以同时给与犯罪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存在选取的难题,所以,便会存在对犯罪行为人处以行政的双重处罚这一现象。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划分上应当要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同实现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就是不能够

    6、重复设定违法犯罪行为2,不能够对同一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多次不同的处罚。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避免其刑事处罚,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行为人处以训诫令其悔改、进行赔礼道歉等。在行政法中的许多惩处并没有纳入刑法中而是作为资格刑的条件下,在对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上,只要处罚的类型不同便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双重处罚,即刑事处罚并没有完全取代行政处罚的后果,这样的处罚并没有与一事不再理的执法原则相悖。除了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外,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选取好责任承担对象。明确一点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除资格刑外对象都涉及自然人,而在资格刑上两者则出现了分离

    7、,承担资格刑的法人和组织通常情况下成了行政处罚的专有地盘。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的是生产经营的直接责任人,而生产厂家或单位组织则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也就是说,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出现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构成犯罪的竞合情形,行政处罚与刑罚不得并用原则也是有例外的,这就是违法行为在构成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违反情况下,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是与其通过行政机关特定管理权取

    8、得的某种权益直接相关时,则其就具有了行政职权与职责旳专属性质,如吊销或者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就会既与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并用,也会与刑事法律责任共同适用即发生并用。这说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管辖和适用上存在一定分工,但当双方发生竞合时,依然会出现共同适用。(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使用的先后顺序刑罚处罚是一切法律仲裁的力量所在,所以说,刑罚处罚是其他一切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处罚的坚强后盾,因此,刑罚处罚成为我国包括各方面人与事物的最后一道维权方式。在理想的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较刑事处罚有着及时性与高效性的特点,所以,在突发事件如公共治安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时首先要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

    9、。除此之外3,在遇到重大的犯罪案件的时候,尤其是涉嫌犯罪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的把案件移送到司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的行为中的时候,必须要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妥善的保管,尤其是易受损坏的证据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妥善的处理,务必确保证据完好无损。所以,刑罚处罚在一般条件下需要行政行为证据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并且对于证据的标准要求也相当严格。在概念上来看,如果行政机构及时把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转交到公安机关手上并且最终确认该案件为犯罪的话,就可以说明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节省时间。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如果对某一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

    10、时候,就要遵守其先后顺序,应当先追究该行为的刑事处罚,要严格遵守刑事优先的规则,这样的话就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使刑罚处罚行使其保卫社会的义务。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近况与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正在不断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在经过不断的实施与更改的前提下,我国行政处罚的仍旧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下面就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近况与存在的问题及实行过程的近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立法近况与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早期的立法理论研究中没有给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交叉界限给与明确的划分界限4,导致我国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阶段仍旧处在萌芽时期,在理论

    11、上的缺失只能够靠其他的部门机构的相关意见来支持,下面对目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1.目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立法近况在2001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有关整顿和维护经济市场的相关政策,于是,在全国内便开始了大范围的整顿与维护市场经济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我国执法过程出现了许多不足之处,政府总结了当时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四多四少上,具体的来说就是:实际发生多、然而查处少;行政的处理多,实际移送到司法机关并且真正追究相关刑事处罚的较少;查处一般的犯罪分子较多,但是真正追究幕后刑事的操纵主犯的少;判缓刑的案件多,但是实际判刑的较少。我国为了改善上述状况,提出了人民检察机构办理

    12、执行机关移送涉及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在第15条中,对人民检察机构如何办理执行机构涉及犯罪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及其规定。近年来,我国持续就该问题发布了许多相关完善政策,在这些相关政策中,提出了规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基础定义以及相关的基本内容,为我国的实际执法过程提供依据。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存在的问题在上述的说明中已经体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现状5,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旧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从执行力度上看,其构架主要以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为主,缺少法律与司法的属性作为其执法的依据,所以,要健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就

    13、一定要通过刑法的力量来实现其保障力度,单凭已有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能够实现的,而应当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寻求基本保障;(2)从相关内容上看,其相关制度缺乏深层次的探究,在现有的政策中其内容存在以下弊端:具有原则性的规定较少、具有可操作的实际性的少、行政口号性的规定较多、程序性的规定较少;(3)行政处罚处罚证据没有确定其法律地位,因此,难以实现其与法律的衔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实行力度不够,造成行政处罚证据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在转换上出现问题。(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在实行过程中的近况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现状不容乐观,主要是因为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下面

    14、就此进行分析说明:1.目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在实行过程中的近况在2001年我国实行整顿市场经济制度规范以来6,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全国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经常开展相关的活动来打击犯罪。据统计,2014年全年,我国检察机关共监察敦促行政处罚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873件。全国检察院自2013年4月至12月部署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全国共监督行政处罚机关移送各类危害民生犯罪案件4290件540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148件3984人,向反贪污贿赂和读职侵权检察部门移送相关职务犯罪线索132件156人

    15、。行动根据重点地区,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以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经济领域违法相关活动作为切入点,在活动开展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然而,在活动结束后,一切的工作又恢复到了活动开展前的现状,有效的机制得不到长期的实施。资金的投入也跟不上实际的需求,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得不到连贯性的进展。所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在实行过程中的近况不容乐观,其总体现状令人担忧。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体现在以下几点:(1)以罚代刑逐渐取代先罚

    16、后刑,以罚代刑这一法律漏洞已经成为人尽皆知的现状,尤其是在金融方面领域,是这一漏洞发生最多的重灾区,在当事人违法后,用金钱来堵住法律的漏洞,使自己免受法律的追究,这个现象的普遍存在使我国的法律运行秩序无法正常运行,对社会的经济安全带来隐患;(2)涉及犯罪嫌疑案件的移送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7,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指出了涉及犯罪嫌疑案件的移送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人员仍旧会依照主观的想法对移送标准加以干涉,例如一些案件在行政处罚机构的角度来看其还达不到移送的标准,不需要对该案例进行立案,但是这些案例又确实对本地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使行政机构不知道该如何进行选取。三、如何实现行政处罚

    17、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并不是为了解当代社会违法制度不足之处的燃眉之急8,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观,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最高目标。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法律制度以及强化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与相关程序。(一)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法律制度在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此,下面提出了完善其衔接的法律制度:1.健全衔接的相关法律依据当前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法律制度不健全9,主要是司法属性不明确,执行力度较低,并且二者分界模糊不清。所以,健全二者衔接

    18、相关法律最为主要的就是赋予其司法属性,将其归入到法律的范畴中对其进行调整,最为根本的就是为其衔接机制建立一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短期内建立一部新的法律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所以,退而求其次,可以从刑法与行政处罚法这些现有的法律中寻找入口点,找出其中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此加以完善,为将来制定专门的相关法律做好铺垫。2.改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者证据间的衔接全国各地在行政处罚的处罚证据与刑法处罚的证据不尽相同10,所以,相关部门进行证据移送的标准不一致导致相关的执法部门无法很好的实现其执法行为,为了完善证据的移送衔接,各部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物证与视听资料者类型的证据应当交

    19、由行政处罚机构进行保管,以便在法庭上进行展示;(2)在行政机构上需要出示的鉴定结果、扣押订单等,需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依法进行收集,收集的证据需要提交到司法机关作为证据的使用材料进行保管。(二)明确犯罪嫌疑案件的移送标准与相关程序为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需要在犯罪嫌疑案件的移送标准与相关程序上加以完善,明确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与案件退回的相关程序。1.明确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在涉及犯罪嫌疑案件的移送之前,需要做好相关的文件记录与资料追踪,对后续的监督检查与相关责任追究的提供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此,做好的方法就是,首先对文件进行统一的制定并且进行一式三份的保管原则,实行相关规定的三步走:(1

    20、)联合储存档案;(2)交付到公安机构手上;(3)送到检察机构进行备份保存。2.明确案件退回的程序在移送的案件中有些可能不符合立法的规定而遭到退回的情况14,在这个时候就需要相关的程序来为其退回程序进行说明。案件存在退回情况说明立法的实现目的与现实仍旧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案件是因为何种原因被退回,该案件都必须要追究到底,犯罪分子在案件退回时也不应当给犯罪分子有漏洞可钻。所以,在完善案件退回程序的时候要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当前我国的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就是活动一般围绕公安机关展开,只能被动地截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督促其及时侦查,防止案件线

    21、索流失,却很难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主动开源。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应该着力扩大专项检査监督活动范围和力度,构建以弥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不力为重点的专项检察监督机制。在国内,已有一些地方先行先试,例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整规办、福建省公安厅和福建省监察厅曾联合发布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可以单独或联合进行检查和个案抽查,查阅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应的台帐、资料,重点检查有无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予积极配合。不仅扩展了检察的形式,如进行

    22、联合抽査和个案抽查等,还扩大了检察范围,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几乎所有材料都可以进行査阅。如果可以依照执行,并加强对行政机关配合情况的年度考核,专项检查会受到截然不同的效果。总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对二者进行区别并对其联系进行深入的了解,能够有效的区分二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在什么情况下二者可以并用,二者的衔接在目前的情况中来看,其现状并不乐观,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制度来加强二者的衔接。本文对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首先对其对关系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近况

    23、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制度。希望通过本文的说明,能够为行政处罚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提供有用的意见及建议,使二者得到很好的结合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的得以使用。参考文献1 张政.浅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链接J.法制与社会,2011(10):27-29.2 王周户,王漾.论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及其与刑罚的适用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03):33-35.3 王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研究J.行政与法,2011(03):61-66.4 董丽君.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的处理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12-14.5 张智辉,王锐

    2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标准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0(09):41-44.6 张巍,王雅琼.从刑法视角看行政、刑事处罚衔接瑕疵导致的“假立功”J.犯罪研究,2010(02):71-77.7 赵明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21-22.8 黄赛.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D.湘潭:湘潭大学,2013:31-32.9 邹嫣.论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D.济南:山东大学,2012:44-45.10张归.论我国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D.湘潭:湘潭大学,2010:22-29.11唐爱英.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

    25、2010:29-31.致 谢 在毕业论文即将完成的之际,回首在夜大的两年半学习生活,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对各位恩师的感激之情绝非一句“谢谢”所能表达,但是在此,我仍想向各位老师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这篇论文的写作倾注了指导教师吴俊明教授的心血,从选题到构思,从结构的推敲到语言的雕琢,都是吴老师的精心指导和谆谆教诲下完成的,吴老师的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人格,让我明白了为学和做人的道理。这些都将成为我以后工作、生活中最珍贵的财富和人生感悟。在此,我要表达对恩师-吴俊明教授最衷心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各位老师给我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方便与支持,正是由于你们对我的教导和帮助,才会有我的今天,在此向各位老师和同学一并表达我诚挚的祝福!但是,由于我的知识储备和理论水平有限,论文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忐忑之情难以掩怀,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不断改善和进步。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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