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概况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
2、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下面为详细程序:一、开庭1、宣布开庭。1.1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
3、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1.2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2、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3、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二、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2、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3、 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其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在庭审后*
5、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举证应注意3.1 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3.2 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3.3 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3.4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
6、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3.5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3.6 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4、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5、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6、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7、 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8、 审
7、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9、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三、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
8、行: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2、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3、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4、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四、当庭调解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
9、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2、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五、宣判1、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
10、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第40条 恢复庭审。2、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3、 审判长宣读判决。4、 审判长宣布闭庭。民事诉讼开庭审理普通程序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准发言、提问; 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
11、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12、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
13、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
14、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15、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
16、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9、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0、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17、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2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22、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23、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 24、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5、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6、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
18、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27、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 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 (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 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
19、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 (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3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
20、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 3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 35、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 36、原告作最后陈述。 37、被告作最后陈述。 38、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39、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
21、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 40、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4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 42、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需要裁定的内容;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
22、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 43、书记员:全体起立。 44、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5、审判长:(宣布)坐下。 (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46、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年月日上午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
23、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47、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