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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PPT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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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PPT解读.ppt

    1、物 权 法 学,主讲:韩强,参考书目,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鲍尔/施蒂而纳:德国物权法(上下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

    2、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和丁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甲,乙,丁,丙,戊,建房,买卖并交付,登记,买卖并过户,夫妻关系,登记,买卖并交付,付款,占有,登记、交付(变动要件),财产交易过程图,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物 权利及其体系,物,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身与物的关系问题)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强调独立的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物的种类,

    3、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消费物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关于“动物”的问题。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关于物的“可特定化问题”。,权利,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物权法导论,体系上的概说,物权法的涵义,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何谓“支配”?,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

    4、体之上的行为。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债法为交易之法。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但仍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物权法发展趋势,物权之社会化:尊重私人财富进取心与保障社会

    5、公共利益之间的调和,表现在所有权范围之限制、相邻关系的产生、用益物权人地位之强化等。德国基本法第14条。物权之价值化: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与权利人相分离,得分别利用之,特别是利用物权作为债权融资之担保手段。尤其晚近兴起所谓“资产证券化”浪潮。物权法之国际化。,物权法本论,规范意义上的解释,第一章 物权通则,第一节 物权的定义,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物权法第2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定义的分解,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支配”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权利能否作为物权客体?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土地:

    6、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注意构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砂石、矿产等。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注意未完成建筑物与违章建筑物在物权法上的地位问题。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特种物:货币,有价证券。主物与从物: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特种物,货币 有价证券,货币,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

    7、券而行使其权利。金券: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证券。资格证券:表明持有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案例讨论,案情: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问题:1000元的损失由谁负责?,甲,乙,丙,丁,委托(买茶),交付(1000元),转托(买茶),交付(1000元),抢劫(1000元),返

    8、回,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相关法条:台民第68条第2项,第862条第1项,物权法第182条。处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所有权的转移:主物所有权移转,并不当然使从物的所有权因而移转;抵押权的设定:针对从物当然发生效力;动产质权的设定:从物亦须交付。,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利内容。保护上的绝对性:凡在物权支配的范围内,权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目的性与手段性: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第四节 物权的社会作用,定分止争: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

    9、成本。与一国的所有制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族习惯的生活方式。,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排他效力,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注意质权和留置权的例外情况)。,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优先效力,案例讨论: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

    10、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甲,乙,丙,丁,抵押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前提:可并存之物权之间)具体表现:优先享受权利。先物权压制后物权。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因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物权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物者,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11、。用益物权的优先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转租是否适用?);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追及效力,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甲,乙,丙,丁,戊,所有,盗窃,占有,抛弃、拾得,占有,赠与,占有,继承,占有,己,买卖,?,追及力?,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物权法第34条,物上请求权,案例讨论: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

    12、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物上请求权,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3436条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六节 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

    13、则,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4、,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者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 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者 法定物权

    15、: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者,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规定之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由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本权与占有,本权:所有权及一切物权皆为本权 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占有仅为控制与支配的事实,第七节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发生,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标

    16、的物灭失,权利经过期限。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物权的变更,客体变更:标的物的替换,或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公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公示生效主义(德、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

    17、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物权法第6条,公信原则: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误,但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物权法第21条2款、106条立法目的:国家依法创设公示制度,原则上国家应对此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加以担保。注意,传统民法上对不动产和动产在公信原则上理解的不同。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公示与公信原则的作用,转让作用:在物权法中,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在外部须可认识。此外,还需要当事人间就物权变动达成“

    18、物权合意”。推定作用:由于法律行为方式进行的物权变动,与占有之移转以及土地登记簿之变更紧密相连,则占有状态以及土地登记簿之登记状态,与实际权利关系相吻合的可能性就极大。善意取得:针对动产的占有状态与权利归属之间的关系。,物权行为理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效果)的法律行为。德国法上,以“物权合意”(而非“物权契约”)来指称物权行为,意在区别于作为债的原因的契约行为,并且强调在物权合意中,欠缺任何使负义务的要素(即绝非负担行为,而是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之立法体例,意思主义(法国、日本):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但登记仍多作为对抗要件而存在。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

    19、,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以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折中主义(瑞士、奥地利):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问题讨论,甲用三张10元纸币,向乙购买三个杯子。请问:此交易过程中,共有几个法律行为?如果乙所卖的三个杯子,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从丙处偷的,一个是从丁处借的。甲的三张纸币,一张是路上拣的,一张是偷戊的,一张是从己处借的。请问:答案有何不同?,中国立法例下的物权行为定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登记、交付的法律形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基本上采“折衷主义”之立法体例。,物权行为的特征,独立性(分离原则):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之外的物权意思

    20、表示。无因性: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之影响。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仍然有效。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难以辨识。但在金钱之债、种类物之债、购备之债,以及不动产物权交易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区分两种行为则较为容易,也具有实际意义。,甲与乙约定:“甲将一副名画(真迹)卖给乙,第二天交付”。第二天,乙来取画时,甲忙乱之中将该油画之复制品交付给乙。甲将一副 名画之赝品冒充真迹卖给乙,约定第二天交付。第二天,乙来取画时,甲忙乱之中将该画之真迹交付给乙。甲将一副 名画之赝品冒充真迹卖给乙,约定第二天交付。第二天,乙来取画时,甲之业务员将该画之真迹交付给乙。甲向乙展示一副名画之赝品,

    21、并表示:“此画开价10万”。乙以为此画系真迹,遂表示购买,并约定第二天交付。第二天,乙来取画时,甲将该赝品交付给乙。问题:上述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画的所有权之归属应如何判定?,物权行为的效力及法律适用,物权行为系法律行为之一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之一般规定。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要式要求、法律行为之解释规则、违法行为之后果等。所谓的“分离原则”和“无因性”原则,其本旨在于分别独立地考察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各自的法律效力而已。进而讨论:为何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系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为核心,并且区别“请求返还所有物”和“请求返还所有权”之区别。进而讨论:无因性原则之若干限制(瑕疵同一

    22、性;处分行为附有条件;行为一体性),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依靠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此外,还需要一个可认识的外部程序。即:登记(不动产物权)交付(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以书面形式为之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须办理登记 案例讨论需履行书面形式,案例讨论,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甲,乙,丙,丁,戊,出资建房,承建,占有,建设工程合同,债

    23、权债务关系,查封,拍卖,买卖,第一次登记,所有权异议?,七种重要的登记制度,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当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对次变动予以登记。涂销登记:消除已有的登记事项。他项权利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登记。,七种重要的登记制度,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物权法19条第1款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9条第2款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

    24、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0条,小结:登记的法律意义,登记作为生效要件:适用于一般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普遍原则。物权法第9条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适用此项规则。物权法第24、129、158条。登记作为处分要件:非因法律行为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再为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物权法第2830条,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物权之让与非经交付不生效力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案例讨论指示交付,案例讨论,案情: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约定银行仅支付80万,剩余20万作为预计的利息,仍有乙占有,甲既不得提取,亦无利息收入。问题:此20万是否成立占有改定?,物权消灭的原因,混同 抛弃

    25、其他消灭原因,混同,两个并无并存必要之法律地位,同归一人之法律事实 所有权与他物权之混同 案例讨论他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的混同,案例讨论,案情:A公司分别对B、C、D公司有三笔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E公司以自有一辆高级跑车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分别按照B、C、D的顺序与三个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E公司与B公司合并。问题:B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混同而消灭?,B,C,D,A,E,债务,债务,债务,抵押权1,抵押权2,抵押权3,合并,所有权,抛弃,权利人放弃物权,而使物权归于消灭之单独行为 抛弃动产物权 抛弃不动产物权,其他消灭原因,标的物灭失 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或当事人以

    26、合意消灭物权 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 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决定期间之经过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动产因添附而消灭,第二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通则,问题讨论: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级别、财富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性质?能否由玩家享有所有权?,所有权通则,学说起源: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法定说,社会契约说,天赋权利说,社会连带关系说等,对“所有”二字的理解,可有物:又称为“私有物”,指可为私人自主支配,并用于交易的物。民法上的物为可有物。不可有物:又称“公有物”,指用于公共利益或满足公益目的的物,不归任何人享有,不能被任何人排他地予以支配,不能被交易。,所有权定义,在法律

    27、规定限度内,对物为全面永久支配之物权。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德民第903条规定:“在不与法律或者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能时,必须遵守以保护动物为目的的特别规定。”,所有权定义,客体仅为单个的物。所有权仅成立于有形之客体之上,也就是物之上。并不包含所有的财产价值性权利。成立于权利之上的权利,往往被称为“准物权”。所有权只存在于单个的物之上,而不能成立于聚合物之上。对于一个货栈或者一个图书馆之集合体,不得成立所有权。企业也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所有

    28、权定义,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 权能最完整 具有观念性 具有弹力性 具有永续性 具有法律限定性,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排除他人干涉:消极权能。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一方面体现,所有权之保护,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之种类及要件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危险预防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主体: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 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 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案例讨论,

    29、1997年乙从甲处买得不动产一处,并交付价款,甲亦移转标的物之占有于乙,但未办理移转登记。1999年,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移转登记,但一直未交付。问题:a1999年时乙为有权抑或无权占有?b乙在1999年是否仍得请求甲做移转登记?c甲在1999年能否要求乙返还不动产?d丙在2001年能否请求甲和乙返还标的物?,甲,乙,买卖、付款,交付,所有权,占有,甲,丙,买卖,过户,所有权,登记,1997年,1999年,1999年,2001年,请求甲过户?,请求甲或乙交付?,请求乙返还?,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主体:所有权人,或依法行使所有权之人 妨害:占有之外的方法。通常须构成持续且现实的妨害妨害

    30、为非法。如所有人出于法律或诚信原则应负容忍义务者,则不得请求除去,案例讨论,违章建筑人甲将一违章建筑出售给乙。但无法办理移转登记。基地权利人丙以该建筑违章为由,欲请求除去该房屋。问题:a乙得为何种抗辩?b甲得为何种抗辩?c丙应向何人主张除去房屋之请求权?,所有权妨害危险预防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危险者,得请求防止该危险的发生,物上请求权之内容及费用负担,相对人所承担之义务,以请求权之内容确定之,不一而足。关于费用负担,究竟由所有人负担,还是由相对人负担,抑或共同负担值得讨论,物上请求权之其他问题,物上请求权可否单独让与 物上请求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涵义:无权利人,持续以一

    31、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者持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制度 目的及性质: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性质为法律事实中的状态,动产取得时效要件,占有 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自主占有)须和平占有 须为公然占有 经过法定期间 他人之动产,不动产取得时效要件,占有 须经过法定期间 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取得时效之效力,动产占有人,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并非当然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之中断,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意思而为占有 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 占有物偶然遗失 占有之状态由公然变为隐秘,由和平变为强暴

    32、讨论:单纯的异议,请求或起诉能否构成中断事由?,下列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人格权与身份权 因权利本身状态不适宜适用时效取得者,如不表现或不继续之地役权 因一次行使即归于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选择权等 具有身份属性之专属财产权,如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下列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在权利实行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之上的权利,如抵押权。矿业权或渔业权永佃权和租赁权:该权利成立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能否适用时效取得?,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权利范围 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建筑物所有权之范围,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例讨论(1):甲、乙两家宅基地相邻。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

    33、越过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问题: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辩。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了相互间的便利,而依法承受的对其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依其性质而言,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物权类型。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旨在防止权利并化解权利冲突,相邻关系特征,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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