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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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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1、广州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范交易风险,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落实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2、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

    3、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

    4、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区农业局(区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经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资产交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纪律监督。第七条 镇(街)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并明确交易管理机构。镇(街)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交易服务

    5、平台有固定场所和业务受理窗口,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运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须通过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后方能进行资金收付和入账,且会议记录(民主表决书)、合同、成交确认(备案表)等相关资料须作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防控资产交易风险。 村(联社)农村集体交易服务机构由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相关成员组成,实行村(社)主任(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第八条 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的职责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四)审核

    6、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五)按照规定组织交易;(六)监督交易的进程及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七)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八)对农村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九)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区、镇(街)、村三级资

    7、源共享。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区一级服务机构交易,二是纳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三是在村社依规自行组织交易。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区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增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其交易应符合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信息应在“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及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公布。第十二条 镇(街)、村两级交易标准由各镇街自行确定,包括交

    8、易涉及的标的金额、亩数、面积、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严禁将集体资产分割立项、化整为零后降级交易。上述标准需报区农经办备案。(一)除进入区、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允许由村、社自行组织交易。在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镇街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必须先到镇(街)交易服务中心申请,由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及交易中心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组织交易,并将交易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镇(街)交易中心审核备案管理。(二)在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农用地发包的村社交易,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在村委会办公场所(村民议事厅)进行。(三)在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正式运作时

    9、间前(具体时间节点由各镇(街)结合实际确定)签订的规范合同,可以通过资产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补录登记。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政府投资或村社集体出资的公益事业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经农村集体申请不公开竞投的;(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五)其他因市政、公益、扶贫、“三旧”更新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不适宜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民间投资的幼儿

    10、园和养老院等引导采用公开竞投交易方式。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经办备案(扫描录入平台),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

    11、投人可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前,应先向镇街交易服务中心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交易服务平台可按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综合镇(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镇街农办、国土规划、林业、环保、水利、经济、农村财务管理、纪委监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易意向审批、用地性质审核、入账把关监督和纪检监察等工作。第十六条 进行交易意向登记后,农村集体应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成员大会应当

    12、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详细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违约责任。农村集体应根据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对资产提出交易底价,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评估: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

    13、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不低于7天的公示。第十七条 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超过180日的,须重新表决,重新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审批。(一)农村集体交易立项申请表、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及表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出让方(发包方)为公司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诚信服务凭证(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四)合同样本;(五

    14、)交易底价;(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程序合规性审核,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镇街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予受理的要提出理由,让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对受理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在“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及其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

    15、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第十九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该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量化分层公告标准,明确层级公告期限。(一)镇(街)交易、村(社)自行交易的一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二)社会影响面广、社会效益大的重大项目交易,公告期一般不得少于30天。重大项目具体标准如下:1.单宗交易标的底价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等)使用权

    16、出租、出让的交易;2.单宗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等)使用权出租、出让的交易;3.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的农用地(含耕地、园地、鱼塘、林地,其他文件规定不可流转的除外)发包流转。(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公告期一般不得少于30天。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出让方(发包方)不得撤销申请,不得变更公告内容。确需撤销交易申请或变更公告内容的,出让方(发包方)应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撤销、变更,并予以公告。如变更公告的内容涉及租金、租期等重要条款的应当重新提交民主表决结果资料及

    17、重新计算公告期限。第二十条 竞投意向人在交易时,应按公告要求向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以下资料:(一)竞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等);(二)竞价报价表;(三)交易保证金收款凭证。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当年交易底价或项目总金额的30%。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在上款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竞投

    18、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全额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第二十一条 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在交易日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确认交易结果,在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按照公告发布的相同方式和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二)竞得人;(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四)公示期限;(五)投诉受

    19、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到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或村办公场所现场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未与出让方(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因出让方(发包方)原因造成逾期没有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视为交易失败,出让方(发包方)退回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应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平台,原则上一个交易项目要建立一份档案。第二十四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申请重新发布公告。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20、规定重新申报交易。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社自行交易的,农村集体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一)向社会公开发包的资产交易项目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协助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二)交易完成后,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报镇(街)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审核确认后,将交易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标点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凡经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交易结

    21、果要在“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站及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村社组织竞得人到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三)村社将合同、会议记录(民主表决书)等相关交易资料上交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存档备案,并凭会议记录(民主表决书)、合同和成交确认材料等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入账。第二十六条 标的金额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体资产交易,可由村社自行按流程组织交易,镇街备案,平台补录。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小宗零碎资产的交易标准和流程,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合并操作环节。(一)经所在村委、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核实,确实符合小宗零碎集体资产交易标准的,农村集体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2、领取小额零碎民主表决书和备案表等资料。(二)在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上,招标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只需在村(社)务公开栏、标的物周边分别公布即可,并提供结果公示照片。(三)在民主表决程序方面,村级小宗零碎集体资产可由村经济联合社、村“两委”、村民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社级小宗零碎集体资产可在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见证下,由社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严禁将集体资产分割立项、化整为零后降级交易。(四)村(社)按规定程序自行交易后,交易资料交由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登记补录。凭合同、小额零碎民主表决书和备案表等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入账。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镇(街)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农村廉

    23、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第二十八条 镇(街)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三)农村集体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四)未经本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各村(社)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监委会、部分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

    24、督。在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或村社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村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经济社派代表1名以上到场见证(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1名村“两委”(社委会)成员与该社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各2名以上到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向镇街交易服务平台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镇(街)交易服务平台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一

    25、)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依据的;(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第三十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增城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差名单:(一)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二)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三)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四)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推翻成交价或拒绝签订合同的;(五)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3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的;(六

    26、)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七)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列入增城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差名单的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3年内(含3年)不得参与竞投,具体实施标准由镇街进一步完善制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

    27、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六)交易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八)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发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交易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发行职责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照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区农业局(区农经办)备案。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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