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附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
2、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
3、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 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4、;(三) 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4)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根据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比例等。第十条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下列人员,可适当放宽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和贷款额度限制:(一)高层次人才; 1、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
5、献的专家;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获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各类人员;4、已列入省级人才工程的人员;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7、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8、公开招聘引进的副处级以上党政人才;9、高级技师。 (二)现役军人配偶; (三)转业、退伍军人;(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城市发展、社会保障等条件需享受照顾条件的人员。 上款第(一)项中1.2.3.4.5类和第(二)、(四)项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不受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限制;上款第(一)项中的6.7.8.9类人员和第(三)项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
6、款额度可不受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应付价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购买现住公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二)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55周岁。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
7、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第四章 房源管理第十四条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源仅限于借款人自住且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购买下列房屋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1)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2)其他按规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竣工的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开发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房源登记备案,公积金中心对期房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于开发单位信誉良好、工程施工进度符合规定的项目准予备案。为防范期房贷款风险,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期房项目,实施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 第十六条 开发单位须为
8、借款人在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手续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公积金中心交纳贷款需求额5%的保证金,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第五章 贷款材料及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按所购建房性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二)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预付房款收据;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但贷款申请金额在契税完税价格的60%(含)以下时,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可不提供抵押物估价报告;3、因拆
9、迁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表、付款收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4、建造或大修住房的提供自建房或大修房批准文件、概预算书、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房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5、购买现住公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或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三)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四)按第十条规定申请放宽贷款条件的,还应提供:1、引进高层次人才放宽条件时,提供:(1)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或享受有关待遇的证书(证明);(2)单位确认其学历或职称、职务、享受有关待遇的书面证明;2、现役军人配偶放宽条件时,提供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
10、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3、转业、退伍军人放宽条件时,提供:(1)转业证、退伍证或人事局、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2)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信用情况证明;(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的时间应符合:(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后,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付清日期前提出申请;(二)购买二手住房及现住公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好房屋交易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2个月内(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提出申请;(三)建造
11、、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建造、大修住房批准文件日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填写谈话记录并参考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第二十条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一条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在约定的银行账户
12、上扣划。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能更改:(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偿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
13、款,提前还贷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二)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贷款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继续偿还,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1、不改变月还款额,缩短还款期限。新还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月还款额重新测算; 2、不改变还款期限,减少每月还款额。新月还款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限重新测算; 3、缩短还款期限,增加每月还款额。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调整缩短剩余贷款年限,新月还款额将根据剩余贷款本金、缩短后的剩余贷款年限重新测算。第二十五条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
14、续履行还款义务,各方应按规定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也可以采用质押、抵押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住房置业担保由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向公积金中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债、银行
15、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第三十条 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借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有关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暂停其1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开发单位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暂停该单位开发项目的公积金贷款房源登记备案。第三十五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暂停其在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误导、阻挠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