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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综合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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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综合报告.docx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综合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4月 发布时间: -04-23 13:31:19 目录 前言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 (三)商标案件 (四)不合法竞争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序 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某些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涉及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合法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

    2、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旧存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增长103.9%。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纷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不断明确有关法律合用问题,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原则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法律合用问题阐释,对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备指引和借鉴意义。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引,增进知识产权法律合用原则统一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审结184件案件中,选用了23件典型案件判理摘要,形成本年度报告,

    3、现公开发布。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案件 1、在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告知以为,公知技术抗辩合用仅以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畴所有技术特性与已经公开其她既有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性与否相似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专利相似而排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合用。 2、在辽宁省高档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行业原则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行原则中专利行为与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请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她字第4号答复函以为,鉴于当

    4、前国内原则制定机关尚未建立关于原则中专利信息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实际状况,专利权人参加了原则制定或者经其批准,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原则,视为专利权人允许她人在实行原则同步实行该专利,她人关于实行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规定实行人支付一定使用费,但支付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允许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依其承诺解决。 3、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创造专利暂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创造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明确了创造专利暂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管辖拟定

    5、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创造专利暂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普通意义上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类与专利关于侵权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拟定原则来拟定创造专利暂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管辖。创造专利暂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案件性质上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最为类似,因而,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规定拟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实行行为跨越创造专利授权公示日先后,其行为具备先后持续性、一致性,从以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容许权利人一并就暂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步提出权利主张。 4、在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

    6、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以为,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审理案件前提,当拟定诉讼主体与拟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受理法院应当一方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5、在蔡朗春与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力塑料厂有限公司、朱根良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以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过再审申请人就涉案专利权提起各种侵权诉讼,且本案不属于在浙江省内具备重大影响案件,因而,为便于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

    7、定将本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著作权案件 6、在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洪如丁、韩伟、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51号民事判决澄清了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律合用范畴问题。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法定允许制度,即“录音制作者使用她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她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该规定立法本意

    8、是为了便于和增进音乐作品传播,对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同样应合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法定允许规定。即经著作权人允许制作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她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合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著作权人允许”规定。 7、在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以为,对于当事人提供有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照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详细状况,审查公证证明网络信息与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本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因

    9、在技术上的确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立目的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目的网页与其她真实互联网页同步并存也许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场合进行,公证所用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与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清洁性进行检查状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行为,但还局限性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本案不但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涉及网络公证证据具备指引意义,也有助于规范涉及网络公证行为。 8、在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

    10、人民法院()民三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以为,双叶社起诉祈求不但主张被申请人诚益公司、世福公司在注册或者持有商标中非法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还主张恩嘉公司未经允许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美术作品;双叶社对上述产品销售、宣传等实际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状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与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以为,其一,对于整台戏剧表演,由于其筹办、组织、排练等均由剧院

    11、或剧团等表演单位主持,表演所需投入亦由表演单位承担,表演体现是表演单位意志,故表演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表演者;其二,录像制作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与其从表演者及有关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独家出版发行有关剧目录像制品权利”不同,前者是对其自行录制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后者则类似于专有出版权,可以禁止她人未经允许出版、发行同一表演者表演该剧目录像制品,不限于某一表演场次、某一录制版本。 10、在孙楠与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民申字第8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虽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以()民提字

    12、第55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通过本案审理,统一了对于本案涉及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有关证据认定原则结识。关于表演者身份拟定,本案涉案光盘彩封及盘芯均标有“孙楠 对视”、“sun nan:最新专辑”字样,印有孙楠多幅照片,且孙楠对其中有关曲目为其表演事实予以承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状况下,可以据此认定孙楠为有关曲目表演者。关于侵权人身份拟定,一方面,金视公司否认涉案光盘由其复制、发行,但该光盘蚀刻有其生产源辨认码(SID);另一方面,其承认由其向法院提交有关复制委托书是伪造,但未阐明由谁伪造,且未就为什么涉案光盘显示出版号码、出版发行日期及有关文字与另一份合法订立复制委托书一致等作出合理解

    13、释;再次,江西音像出版社也辩称金视公司曾擅自盗用该社版号。综合上述有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光盘由金视公司复制、发行。 11、在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以为本案重要法律问题是国家版权局制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应否在本案中合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为鉴于该条法律根据修订前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四十条已于9月15日修订时被删除,虽然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尚未做出调节,但该条因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精神并已经滞后而不应在本案中合用。 12、在张培莲与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

    14、民监字第126号民事裁定明确了对于已为生效裁判拟定为侵权并已予以权利人充分补偿图书,如在该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属于对原判决执行问题,不构成新侵权行为。 (三)商标案件 13、在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合法竞争纠纷请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她字第12号答复函以为,对于在一定地区内有关公众中商定俗成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与否属于上述情形,应结合案件详细状况,根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四

    15、十九条规定作出认定。 (四)不合法竞争案件 14、在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合法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监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以为,受反不合法竞争法保护公司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普通意义上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商业标记,可以承继。该裁定还明确,登记使用与她人注册商标相似文字作为公司名称中字号,生产经营相类似产品,倘若足以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虽然她人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仍可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 15、在艾利丹尼森公司

    16、、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公司与四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以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实行地和成果发生地普通是重叠,亦即,使用商业秘密过程,普通是制造侵权产品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毕时,使用商业秘密侵权成果即同步发生,不适当将该侵权产品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成果发生地。 (五)技术合同案件 16、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考泰

    17、斯(上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以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有管辖权,但对于何谓履行地并无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亦未对技术合同履行地作出解释,而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点拟定原则。因而,可以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点规定拟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履行地。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在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创造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

    18、决明确了对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理解和有关行政操作合法性,同步也澄清了专利法上“同样创造创造”概念内涵。本案焦点在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5年9月28日发布审查指南公报第6号所确立容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创造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创造专利有关行政操作与否符合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这也涉及到国内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数千件专利有效性问题。最高人法院以为,专利法所称同样创造创造是指保护范畴相似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办法上应当仅就各自祈求保护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创造创造;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创造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在有效状态专利权同步存在,而不是

    19、指同样创造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关于行政操作并不违背当时以及现行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立法精神。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阐明了如下意见:专利法实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系关于禁止重复授权规定,就外观设计而言,为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互相冲突,无论是相似外观设计,还是相近似外观设计,也无论与否为同一申请人,均应按照上述行政法规规定授予一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专利自始即不存在,不应当再将其作为判断与否重复授权对比文献;每个单元外观设计均相似,所不同只

    20、是单元数量简朴增长或者减少,属于相近似外观设计。 3、在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明确了公司原则备案与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公开和法院能否对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这两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公司原则备案并不意味着原则详细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也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查阅和获得,公司原则并不因备案行为自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公开;在现行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效力作出宣布判决,缺少充分法律根据。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在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监字第111-1号驳回再审告知以为,通用名称涉及法定通用名称和商定俗成通用名称,被列入地方药物原则名称原则上应认定为通用名称,但如该国家药物原则修改后则不适当仍将其认定为法定通用名称;鉴定其与否是通用名称原则应当是其与否是已为同行业经营者商定俗成、普遍使用表达某类商品名词;关于通用名称判断时间点,应当以评审时事实状态予以判断。 5、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告

    22、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她不合法手段获得注册”情形并列,涉及是撤销商标注册绝对事由,在涉及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争议中,不应将该条款中“其她不合法手段”合用于涉及私权利撤销商标争议案件,而应当合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步,该告知书进一步明确,要解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在先商标或者其她损害她人其她在先权利问题,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对的理解和合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设定了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以不合法手段抢注,其中“有一定影响”和“不合法手段”自身是有弹性;对商标有一定影响规定原则不适当过高,并可以结合注

    23、册人明知或恶意进行考虑。 6、在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告知以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争议商标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关于商标法规定五年期限应自12月1日商标法生效之日起计算认定没有法律根据。 7、在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告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应当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使用,并指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法律根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解决办法,不合用于第(四)项规定持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她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如果注册人没有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不使用合法理由,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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