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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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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1、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卷烟物流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烟草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局(公司)安保处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条公司应当将烟草仓库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二章组 织 管 理第四条公司各部室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第五条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安保

    2、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防火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公司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办公室、财务、安保、储备、仓储、送货、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六条公司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名。卷烟库房应配备兼职防火管理人员,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仓库的职工都应编入义务消防队。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专职消防队的日常工作,由安保部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二)消防

    3、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四)消防器材、设施装备维修专人管理制度;(五)火源管理制度;(六)电源管理制度;(七)禁烟、禁火区管理制度;(八)吸烟室管理制度;(九)办公室、库房、班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十)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十一)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十二)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昼夜值班、巡逻制度; (十三)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四)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五)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公司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公司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安保部防火安全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

    4、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长、队员职责;(八)部(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教育内容: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措施、烟草行业防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第十三条 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96小时,除经常性教育外,每年要集中时间进行二次消防专项教育,受教育面必须达到职工总数的96,

    5、考核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3,及格率应达到90以上,放火重点部位职工的教育面、及格率应达到100。第十四条 教育方法:经常教育:广泛利用内部刊物、录音录像带、黑板报、墙报、广播等宣传工具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集中教育:对新进厂职工、改换工种和重点岗位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对各部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公司和各部室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和自评。第十六条 各部室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仓库、班组必须对所属仓库、机台等防火责任区进行一日三次防火安全检查。第十八条 节假日必须加强安

    6、全防范措施,坚持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定责、定人进行安全检查,并经常深入车间、仓库巡查。第二十条 建立防火安全台账,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登记存档,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被检单位、部门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提出临时措施或派人值班守护,待整改为止。对重大隐患整改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销案。第二十一条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率分别达95和100,隐患整改要使计划、资金、人员三落实,限时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第六章 电源管理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要求敷设电源线路,安装电器设备,并经常检查,及时维修,

    7、保证用电安全。第二十三条 敷设线路、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证的电工承担。第二十四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内电线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非燃塑料管内,有条件的要改成地沟电源架设。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第二十六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和与库房保管

    8、物品无关的电器设备。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第二十七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八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

    9、等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第三十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雷雨季节前定期检测,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第三十一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它物品。第三十二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第七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区域内禁止流动吸烟。车间应规定吸烟点(室),室内要

    10、通风良好,吸过的烟头熄灭后应丢入有水的烟灰桶(盒)内,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三十五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动火必须向安保部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安保部到现场检查后方可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二)固定动火,须经本单位管防火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在安保部办理固定动火证。要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安保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第三十七条各种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作业,以防引起

    11、火灾。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八章建筑防火 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做到与主体工程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并邀请上级主管的安全、建筑审批部门参加对工程消防设施、功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一条 公司库房、仓库耐火

    12、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办公室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第四十二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仓库允许最高层数不限;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仓库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三条 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厂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不限;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多层厂房和一、二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仓库防火墙间700米。高层仓库为2800平方米,防火墙700米。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厂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8000平方米,多层为4000平方米;高层为20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厂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3000平方米,二层20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防火墙700米,多层1200平方米

    13、,防火墙间400米。第四十四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禁止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吊顶或搭建临时建筑物,不准在库房内设置保管员办公室、休息室。第四十五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四十六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四十七条 车间主要通道不小于1.5米,其余通道不得小1米。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14、1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件。第四十八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第九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四十九条 办公用房、库房等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并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要求配备灭火器。 第五十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最小直径库区不应小于100毫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第五十一条各种消

    15、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栓口离地面为1.1米,其出水方向宜向上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单层或多层厂房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米,室内消火栓水量在最不利点,充实水栓不低于10米,同一座建筑内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带、水枪,消火栓枪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其它物品。第五十二条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 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第五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人、定责、定量、定位、挂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能用。更换器材要分批、分期进行,保证灭火使用

    16、,装备器材完好率要达到98%。第五十四条 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其内容是:消防泵运行状况及启动效果;供水管网是否破损及漏水;消火栓、水带、水枪是否完好;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是否能及时切换或运行;事故照明和应急照明自动投入状况;通风空调的防火阀、排烟风机的运行状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状况良好等。第五十五条 凡维修消防管道或停止供应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队。第五十六条 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消火栓等设施,任何人不准擅自改装或挪作它用,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第五十七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公司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

    17、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第十章奖惩 第五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九条单位表彰、奖励条件:(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员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个人表彰、奖励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

    18、作出贡献的;(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六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部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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