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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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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

    1、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1)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1)内容: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

    2、,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法学家: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

    3、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

    4、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2、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 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

    5、习惯法。(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 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 1、自然人,两种含义:(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

    6、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A:人格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 B:“人格减等”: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3)法人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C: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1)家或家族: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

    7、、子女、奴隶、土地); (2)家的特点: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3)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 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2)物的分类: 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 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 原物,孳息等。(3)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主要有五种: A所有权; B

    8、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1)债的发生原因: A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B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物的不同): A特定债和种类债; B可分债和不可分债; C单一债和选择债; D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

    9、灭作了详细规定。(三) 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的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1、 原因:(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 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A序幕: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

    10、发现; B最先开始的研究及开创作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A评论法学派的形成:14世纪,意大利; B研究与适用的新发展: (a)宗旨: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b)发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法学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为其运

    11、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形式;(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1、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2、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3、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封建法律(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体系的形成 (1)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

    12、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 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 (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3)内容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13、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孛堋降取?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 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 (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 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 (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立发展; 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A:废除奴隶制;土地自由转让制度;改革诉讼程序; D:判例法理论;

    14、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 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 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的渊源(一)英国法 1、普通法:重要的渊源,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1)最基本的原则“遵循先例”; (2)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

    15、“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法官的脚”);(2)“补偿性”的制度(普通法相比);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1)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2)效力和地位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3)种类: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1)联邦的制定法: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各州的制定法: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16、。 2、普通法 (1)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范内斯诉帕卡德”案) (2)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1)独立前: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2)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三、美国宪法 (一)制定 1、独立宣言(独立战争后); 2、联邦条例,联邦政府(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 3、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 4、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第一届联邦国

    17、会)。(二)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主要内容:序言和7条正文。 (1)序言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联邦法院解释);(2)主要内容: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 B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C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指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 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修正案 (1)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2)影响最大修正案: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修正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一) 法院组织(分类)1、英国(1)传统: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这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

    18、系);(2)现行:A:层次: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其中:(a) 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这里的案件极少;(b)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B:审理案件的性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2、 美国双轨制,两套系统:A;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其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州法院:最高法院(州的最高一级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院)州法院的系统很不统一,一般来说可分为这样几类。(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审查、裁决违宪的司

    19、法制度1、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3、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三) 陪审制度(陪审团)发源于英国、并在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象征的制度1、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2、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消,重新组织陪审团陪审。(四) 辩护制度1、对抗制(“辩论制”):(1)对抗的双方: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B被告律师;(2)对抗的方式: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

    20、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A主持开庭;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2、律师:(1)传统的分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2)近年来:进行了改革,此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形成1、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地扩张而逐渐形成;2、19世纪最终形成(“日不落帝国”)。(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地位很高;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英国法(是其核心),即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适用法

    21、律时,对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地位1、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归纳的推理,强调程序的重要性;(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3)封建因素教少;(4)种族歧视色彩浓厚。2、历史地位。(1)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对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的深刻影响;(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3)缓刑制度,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反垄断法

    22、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反民主立法内容反劳工立法、种族歧视性立法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封建制时期(法兰西王国时期)起始时间:公元843年( 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历经阶段:(a)以习惯法为主时期(9-13世纪);(b)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16世纪);(c)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16-18世纪,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拿破仑时期,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系统、完备、典型(革命彻底,思想理论

    23、成熟,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具有重大影响。(3)现代发展。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两战之间,三次经济危机-应付紧急形势:缩小议会权力,加强行政权力);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1919年4月,1927年7月-缓和民主运动:对法典修改、补充);C:判例作用有所提高;D:继续变革(适应新形势)。2、德国(1)封建法制特点: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1220年,民事、刑事问题和诉讼规则、采邑法-调整封建关系);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其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

    24、授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建立:1871年,普鲁士,“铁与血”的政策);近代法律体系形成: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革命不彻底性);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潘德克顿学派”理论基础)。(3)魏玛共和国时期民主政治进程加快“社会化”法律的颁布(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成为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宪政方面:颁布法西斯法

    25、令(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废除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民事法律方面:(a)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b)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C刑事法律方面:彻底抛弃民主原则,代之以种族主义原则。(5)二战后的变化战后:(西德)恢复魏玛共和国法制,根据波恩基本法(1949年)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修改原有法律,减轻封建因素;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根据情况对新问题进行若干修改。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

    26、展创建:以唐朝法律为模式(645年“大化革新”,废除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的是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从大化革新至明治维新前):受中国封建法律以及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2)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明治维新(1868年):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随之,开展立法改革(围绕经济和司法)-奠定建立西方化的资产阶级法制基础;全面西方化(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编纂法典-最终确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3)现代的发展(一战起到二战结束)-以1932年军事独裁体制的确立为标志,两个阶段不

    27、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化(第一阶段)与军事独裁统治统治相适应,法制走向法西斯化(第二阶段)-注意:二战后,较多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并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日本法律制度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明治维新以前,承袭中国唐代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以后,加入了大陆法系行列,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二战以后,吸收英美法精华(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二、法国和日本的宪法(一) 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1)宣布了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平等;天赋、不可侵犯;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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