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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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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x

    1、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09年6月10日 黄交20098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必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管理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

    2、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四条 凡列入全市交通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辅助设施,均属监督管理范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黄山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市交通质监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市交通局下设“黄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其业务受省质监站指导;县(区)交通局应设立县(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或应

    4、有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从事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称县(区)质监组织),并接受市站的指导。第六条 市站按照安徽省市级交通质监站标准化建设二类标准(皖交质监200966号文)进行建设,并经省交通厅达标考核验收合格。县(区)质监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七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并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市

    5、、县质监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第十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

    6、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8、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9、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十一条 监督范围一、省站受理范围1

    7、、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和跨本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2、总长度大于1000米(含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含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3、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含1000米)的独立隧道;4、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4级及以上航道工程、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级及以上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及以上船坞工程;5、省交通厅要求监督的其他项目。二、市站受理范围1、本市区域内的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和跨本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国、省道二级以下(含二级)和重要县道的新、改建工程;2、 本市区域内的大型桥梁工程(但总长度小于1000米、单跨小于150米);3、单洞长度小于10

    8、00米的独立隧道;4、本市境内交通战备公路建设工程;5、500吨级以下码头工程;4级以下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千吨级以下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下船坞工程;6、省质监站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三、县(区)质监组织受理范围 1、本县(区)范围内农村公路一级以下新、改建工程; 2、本县(区)范围内中、小型桥梁工程; 3、市站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1、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2、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保证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

    9、顿;3、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4、质监机构根据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受监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地使用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成返工或修补;5、对未经质监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及受监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0、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内容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监人员素质。质监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秉公办事。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十

    11、八条 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前三十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及监督过程中,应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一)、项目

    12、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二)、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表三)、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表四);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3、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4、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6、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7、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8、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

    13、关资料。第十九条 同一县(区)内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质监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计划,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必要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

    14、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强制性标准、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的重要指标。1、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2、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等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3、巡视

    15、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督查。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对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结果向项目管理机构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同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日常巡视督查结果函告有关单位。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

    16、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公路工程项目六个月内、水运工程项目一个月内, 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经质监机构审核通过后,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5)。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后,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其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验收提

    17、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函告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检测单位对关键的抽检指标进行复测,并依据交、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7)。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8)。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交、竣工验收

    18、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第五章 监督经费管理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市站由市交通局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保证满足正常工作开展,县(区)质监组织由县(区)交通局上报县(区)政府在年度财政计划中专项安排。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实体检测、投诉举报调查、农村公路督查、监督管理与技术培训、造价信息收集等工作开展的专项经费:市站每年编报年度计划由市交通局上报市财政局,按市财政核拨的任务量和经费开展相应专项工作,县(区

    19、)质监组织由县(区)交通局上报县(区)政府在年度财政计划中专项安排。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六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区)质监机构在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20、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对于大、中修及重点养护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

    21、黄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原黄山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2、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单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4、工程质量监督不予受理告知单5、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7、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9、公路水运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

    22、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附件:1-1 公路水运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1-2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1-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1-4第 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公章)年 月 日附件1-1 公路水运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负责人电 话办公室电话邮编及地址工程简况要求简况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1、 工程总投资2、 工程起止地点、里程3、 工程设计标准4、 工程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续上表标 段施工单位名称起止桩号中标价项目经理电 话监理单位起止桩号监理处(组)长电 话备 注设计单位负责人电 话备

    23、注填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件1-2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姓名担任职务办公室电话手机备注(分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 监总监代表工程部部长组织机构框图填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件1-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第 监理处(组) 第 页 共 页建设单位:填表时间: 年 月 日监理单位:驻地高监:电话:监理标段:起止桩号:办公室电话:邮编及地址:投标承诺实际进场序号投标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监理资格证编号(培训证)是否进行执业登记序号实际进场任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监理资格证编号(培训证)是否进行执业登记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填报: 复

    24、核: 监理处(组)长: 总监:附件1-4第 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第 页 共 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要人员到位情况标段施工单位投 标 承 诺实 际 进 场担任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聘任资格证书编号是否外聘担任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聘任资格证书编号是否外聘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副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工程师试验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质检工程师道路工程师道路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质量自检管理体系组织框图填报: 复核: 项目经理: 工程部部长: 填表日期: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 质监字 第 号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25、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到我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特此通知联系人:电 话:地 址: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一份,质量监督机构一份。)附件3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规定,我站受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将按下述计划由 监督工程师、 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

    26、目的监督负责人为 。一、监督依据二、监督范围三、监督主要职责四、监督计划(一)工程开工前(二)工程施工阶段(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五、其他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公章)年 月 日附件4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 等项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详见附表),暂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办理监督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公 章) 年 月 日 附表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 序号项目份数审查意见审查人1质量监督申请书工程概况一览表2项目建设组织机构

    27、情况表3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4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5工地试验室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6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7初步设计批复文件8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9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10工程实体进度计划11监理单位有关材料监理合同副本1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13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14监理工作计划15监理细则16施工单位有关材料施工承包合同副本1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18主要人员资格证书19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自检程序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5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范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各单位工程(合同段)投资额二、检测依据文字描述三、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文字描述四、检测结果文字描述五、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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