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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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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docx

    1、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加快构建公正、公开、高效、廉洁、便民、信息化的行政服务平台,推进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高效廉洁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坚持“优质、高效、廉洁、便民”的原则。坚持“投资者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工作标准”的理念,为市民和企业提供规范服务。第三条 全市统一化行政

    2、服务体系的原则。建立市和镇(区、街道)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全市行政审批统一规范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察管理,统一运作要求,统一业务协作。第四条 应进必进原则。市直、茂名驻化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含备案、登记、日常业务、日常监管)、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及这些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认为不宜进驻的除外),集中对外开展服务。第五条 窗口充分授权原则。派出单位的主要领导须对窗口组长依法委托授权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如审批事项确实不能授权“窗口”审批的,由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到“窗口”现场审批。(理由:

    3、与实施意见中内容对应)第六条 “两集中、两到位”原则。实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提高现场办结率。各单位要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或者设立行政审批股,该内设机构(或者审批股)要整体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要将行政审批权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配置平台原则。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经营性资产处理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开发、转让、处置的,全部集中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统一管理,建立“集中、规范、公正、便民”的公共资源统一招投标平台。第八条 政务公开原则。各窗口单位对各项行政审批和行

    4、政服务事项,要公开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在办事大厅和网上进行公开,并印成办事指南供申报人查阅。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管办)职责。行政服务中心是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政管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负责市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运作管理。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执行和指导的职责。 (二)对市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实施统一

    5、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组织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组织和协调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 (四)负责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市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的行政审批管理及综合政务服务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各窗口职责:负责本窗口单位进驻事项的现场审批办理。具体事项按化州市行

    6、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实施。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配置交易市场职责: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各项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职责: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行政效能投诉进行监督、查处、考核。第十三条 各镇(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驻窗口、监督机构的职责,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采用“一座楼办事、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网式审批、一站式服务” 的“五个一”的办事流程。 (一)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其他场所

    7、受理、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网上流转、分类办理、电子监察、集中收费、窗口办结、群众测评”的运作方式。 (二)公共资源配置的运作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按“发布信息,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全程监管”的方式运行。第四章 审批制度第十五条 窗口受理制。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在窗口受理,并在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证件;不得在其他场所另行受理。第十六条 分类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上登记,并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办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

    8、期限内办结,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第十七条 授权窗口审批制。各单位必须把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事权,通过出具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盖有公章的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窗口责任人,在窗口审批办理,窗口审批办结率达95%以上。第十八条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须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由单位窗口负责审批及盖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须经政管办同意。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为“化州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并送政管办备案。第十九条 信息化审批制。全面实施信息化审批,每个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进入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网上传送有关资料到

    9、各审批岗位,各有关单位要对审批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同一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重复的申报资料。第二十条 廉洁审批制。严格要求审批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审批谋求私利、接受好处和宴请。实行电子监察,窗口受理的所有事项,由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全程跟踪。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批制和代办制。投资项目按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办理,实行并联审批。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第二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

    10、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 办事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承诺办理超时问责制。对于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中属承诺件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审批流程涉及技术论证、验证和现场勘察等必经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超过承诺期限未及时答复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二十六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

    11、和行政服务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申请事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请示报告,在明确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七条 统一收费制。通过代理银行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代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审批服务收费,实行“集中收缴、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管理办法,防止规费流失,杜绝“三乱”不正之风。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公开办理结果。第五章 窗口人员要求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进驻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业务量,须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电脑操作熟练的业务

    12、骨干到窗口工作,并由政管办进行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派出单位应事先征得政管办的同意。进驻部门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担任窗口组长,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窗口组长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本窗口的业务和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政管办和派出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和纪律接受政管办的管理。 (

    13、一)成立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迁入政管办,由派驻单位和政管办双重管理,日常教育学习由政管办负责,保障窗口正常运作。 (二)窗口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须在行政服务中心上班,由政管办负责电子考勤,每月通报出勤情况。 (三)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由政管办负责。优秀指标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以及入党、入团等须由政管办提供考察鉴定意见。 (五)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政管办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原单位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顶

    14、岗换人时,应事先征得政管办的同意。第六章 财务核算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以及岗位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支付。除水电费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公用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外,各窗口的电话费、耗材费用等日常办公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加强协调监督。政管办和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对全市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实施监督,对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报资料、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进行协调、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申报人可以通过查询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查询、监督事项办理的全过程。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

    15、申报人通过电子评议器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议。第三十四条 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每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全过程,促进行政效能提高。第三十五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实行“一投诉、一调处”制度。凡有投诉的,都要向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调查了解、提出问询,被问询人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可编发通知书通报情况,督促服务窗口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第三十七条 进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管办和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给予指正;提出改正意见后仍

    16、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 (一)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仍在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二)没有授权窗口现场审批,窗口服务差的。 (三)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联合审批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相关账户的。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派驻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相关制度处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审批制度,不按运作规定搞好服务的。 (三

    17、)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利用审批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三十九条 政管办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条 开展窗口年度考评、岗位考评和创“文明窗口”、争当先进工作者活动: (一)实施窗口年度考评。通过电子考评计分,电话回访计分,年终总评计分等方式,全面考评窗口的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分数占市对窗口单位综合考核得分的35%。

    18、 (二)实施季度岗位考评。每季度开展岗位考评,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被评为不称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开展评选“文明窗口”和先进工作者活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按20%的指标评选,凡被评为“文明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进驻单位,政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今后机构改革的情况,相应调整各窗口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以前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服务中心 运作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各人民团体。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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