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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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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2、,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积极锻炼

    3、身体,保持身心健康。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四、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

    4、益;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

    5、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无

    6、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六、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第十二条

    7、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五、因严重违反考核

    8、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一、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二、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

    9、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三、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一、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二、 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三、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六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

    10、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三、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

    11、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一、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

    12、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四、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规定保留学籍。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

    13、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三、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四、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六、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七、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八、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九、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十、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五条 对

    14、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四、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可分为:一、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二、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包括硕士阶段在内修读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三、通过直接攻

    15、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四、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五、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4年,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六、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第二十七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研究所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第二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

    16、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直博生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德、智、体合格,报国科大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研

    17、究所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准予结业。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必修课程的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获总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85(含)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结业本科生在结业后至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国科大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四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

    18、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三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课程或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

    19、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一、学生会由学生民主推举产生;二、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三、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一、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

    20、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四十三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一、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二、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四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21、、“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四十七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

    22、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二、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23、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四、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科大根据本规定和经批准生效的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所实施学生管理。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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