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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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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doc.docx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doc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

    2、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3、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

    4、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条

    5、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

    6、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

    7、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二)原项

    8、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9、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

    10、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项目

    11、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

    12、资等。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

    13、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

    14、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15、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2016年9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1.适用范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

    16、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2.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3.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4.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5.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

    17、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6.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8.预算调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

    18、剂权限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9.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退回。10.外拨资金管理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但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19、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11.项目资金支出项目资金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获取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12.信用管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信用评价情况,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

    20、留用以及今后是否资助挂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2016年9月)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帮助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资金管理办法的最大变化之一是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近些年来,社科界不少专家学者和项目责任单位反映,原经费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承担研究任务的

    21、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经费中获得激励。现资金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完善了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这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激发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二、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开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

    22、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哪些费用可以列支资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均可列支资料费。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资料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文献检索费,并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四、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有哪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

    23、出。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如何使用?1.把原经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差

    24、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六、开支设备费应当注意什么?1.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列支设备费。2.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3.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4.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

    25、管理。七、什么是专家咨询费,对支付对象有何要求?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八、劳务费开支范围有何变化,标准如何确定?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规定

    26、,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第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九、支出印刷出版费有什么要求?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可列支印刷出版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27、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十、其他支出如何列支?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十一、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1.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

    28、由责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2.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总额为80万元,间接费用为5030%+(80-50)20%=21(万元)。3.间接费用核定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4.责任单位不得在核

    29、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十二、绩效支出如何核定?绩效支出由责任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责任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三,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十三、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全国社科规划办将发出立项通知和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负责人应

    30、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在项目预算表相应栏目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3.责任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4.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

    31、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十四、项目资金如何支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分批支付。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2016年项目资金预留比例为5%。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十五、项目资金能否外拨,如何外拨?1.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2.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责任单位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

    32、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3.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接受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监督。十六、项目预算如何调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十七、项目资金如何支出和报销?责任单位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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