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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共5页)2800字.docx

    • 资源ID:11793758       资源大小:10.30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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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共5页)2800字.docx

    1、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省行政#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以

    2、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

    3、需要,#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第七条 *区开发、旧区改建*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

    4、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批准#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

    5、输、处置领域。#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第十四条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 城市

    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7、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处置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四)将分类#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条 #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价格、*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人民政#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价格、*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8、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安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

    9、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含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市生活垃圾经分选回收可再生利用物,如可再生塑料、金属、废纸、玻璃;对分选出的可燃物进行焚烧;分选的可腐有机垃圾用发酵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垃圾生产成有机肥料;无机垃圾可用于填埋,铺路或用于改土(细无机垃圾)。热解焚烧的数学模拟及热解焚烧、气化设备的放大效应;有机垃圾气化发电工艺研究与设备开发;热处理过程污染物的形成机理及控制方法;分选、堆肥、热解焚烧供热、气化发电、水气渣净化等技术集成、优化、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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