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垣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长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天)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利用审批(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单建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三)人防工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政办201166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科无203否无保留(
2、2)人防工程使用(开发利用)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豫政办201166号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工程管理科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203否无保留22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迁移及拆(除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1)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迁移及拆除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
3、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豫政办201166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警报安装所在单位工程管理科、指挥通讯科无203否无保留(2)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
4、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三)人防工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豫政办201166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科无203否无保留33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审批及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1)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
5、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有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豫政办201166号企业、社会组织工程管理科无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203否无保留(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豫政办201166号、豫审改组20111号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工程管理科无民用建筑人防
6、许可证203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6级(含)以上1500元/平方米;6B级1000元/平方。无保留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7、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
9、,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3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
10、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
11、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12、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6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
13、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
15、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
16、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17、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8、,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19、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20、、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1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河南省人民防
21、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2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
22、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3、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
2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5、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
26、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
27、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政策法规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28、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7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
29、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政策法规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
30、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