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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制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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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制度精.docx

    1、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制度精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制度 为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领导班子建设制度、领导成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敢于开拓、敢于创新,廉洁奉公做好表率,创造性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所长向卫生局党委负责,副所长、所长助理向所长负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问题一经决定,班子成员应坚决贯彻,如有意见应按程序反映。、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2、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在各自的分工职责内大胆工作、主动工作,敢于负责,敢于管理。二、目标管理制度全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全所工作,主要责任大队长,责任人副大队长、队长助理;科室工作目标,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个人工作目标,于年初制定,每季度检查、年终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年终奖惩挂钩。对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将按有关规定,实行待岗、试岗。三、会议制度(一)队长办公会议队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大队长、副大队、队长助理、各科室负责人,会议由大队长或委托的副大队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

    3、议精神,研究具体贯彻意见。2、讨论决定经费(1000元以上)的收入支出。3、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和当月安排以及要求解决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4、安排部署当月工作。5、对重大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二)政治学习会议政治学习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参加会议,由办公室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时事政治。、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区卫生局及上级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安排部署全所工作。、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全所工作。四、公文处理制度和来信来访制度(一)严格公文处理程序,各单位、各部门送达的文件,一律按程序送所办公室按规定处理。(二)为充分发挥所内各科室的职能作

    4、用,对上级机关,平行机关的来文,应按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处理,属业务性质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办理。属全所的工作,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送所长或办公会议研究。(三)办公室要建立来信来访和举报登记本,认真记录来信来访和举报的内容及其处理意见。各科室按分管的工作内容实行对口信访举报接待。做到热情接待,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按规定应解决的问题,各科室提出意见,送分管领导处理。对来信来访和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五、廉政建设制度(一)卫生监督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不准利用职权索要收受贿赂,吃、拿、卡、要,不准参加被监督企业单位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员职责,努力

    5、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忠于职守,做到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执行卫生监督监测任务时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执法手续齐备。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分析客观科学,取证手段合法,按规定采样,不得扩大采样数量从中索取物品。(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得与被监督者建立不正当经济关系,不得担任被监督单位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它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监督员应当回避。(十)如发生违返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

    6、法规给予处罚,造成后果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管理办法为严格单位制度,加强单位纪律,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请假一律凭书面手续,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凡一天以内的事假由各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办公室备案;二至三天事假由副大队长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四天以上事假由大队长审批,病假以医生证明为准,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在一个月以内如病假在七天,事假三天者,不发当月奖金,一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事假一个月者,原则上不发年终奖,对旷工者,除批评教育外,扣

    7、发当月奖,累计超过三天的,扣发年终奖。、公休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连续工龄当年满五年、十年、二十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凡在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休假由本人提前提出,报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轮流休假。4、一般干部休假由副大队长审批,副大队长、队长助理休假由大队长审批,大队长休假由卫生局审批。5、有突发

    8、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保障活动时,原则上一律停止休假和事假,重大病假,严格掌握。二、接待和财务管理办法、购买常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拟计划和购买,购买非常用办公用品,应征得大队长同意后购买。、经费报销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大队长审批。、差旅费、医药费报销按规定标准执行。、所有预算外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据和印有卫生监督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外接待实行归口原则,按领导分工安排,所内参加接待人员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三人。接待就餐按标准执行,接待报销凭证应有经办人签字,说明接待情况,由大队长签字报销。6、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三、执法车辆和电脑工作管理制度、车辆

    9、管理,首先保证工作使用,严禁公车私用,调度由办公室负责。、科室出外工作人员,如到不通车地点,可事先与办公室联系,平衡调度。3、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外借使用。4、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车辆行驶必须由具备驾驶资格的工作人员驾驶。5、各驾驶员严格按安全用车规定,驾驶、保养和维修,办公室加强监督。6、上班时间电脑不能用于打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等于工作无关的活动。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职能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是五通桥区卫生局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公共卫生、医疗执业的卫生监督。 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共场所、有毒有害生产企业、学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健康相关产品(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放射产品)和医疗机构、医疗执业

    11、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新技术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业务范围:依法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行使公共卫生执法职能,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保健机构的行业规范行使执法职能。 一、制订全区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 二、承担卫生行政许可证、从业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性工作。 三、参与对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采样,承担现场即可完成的监测,并定期上报和协助发布监督结果。 五、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提出立案报告,实施调查

    12、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具体事务。 六、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疫情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七、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价。 九、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 十、承担对乡镇卫生监督员监督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 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的服务宗旨是“高效、公正、文明”,始终保持“廉洁、规范、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其工作目的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卫生监督保障,努力为全区人民创造和谐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内设“

    13、一室二科”,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全所日常工作,协助队领导组织、管理、处理全队行政事务; 2、负责全队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队内各类会议的安排和记录,协助队长召开队长办公会,负责做好记录,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来信来访及来往事务; 5、负责印章保管,做好各类文书登记、传阅、催办、立卷、归档和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6、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及本所人员的劳动工资管理; 7、负责本所财务管理工作; 8、负责做好图书、报刊、资料的订购和管理,做好单位固定资产和物资的管理及单位办公用品的购买

    14、、保管、供应工作及车辆管理等后勤事务工作; 9、负责并指导所各科室做好卫生监督档案、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 10、负责卫生许可的受理、出证和卫生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登记及交办、反馈; 11、负责全所卫生监督行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卫生法制、执法稽查工作。 二、卫生监督一科的工作职责 、负责面向社会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和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血液管理、公共场所及卫生专业人员的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健康管理; 、负责专业范围内健康相关场所、产品样品的采集和现场卫生质量快速测定及卫生学评价; 4、负责专业范围内卫生违法案件的受理、调查

    15、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5、负责本科室卫生监督行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卫生法制、执法稽查工作,协助进行专业范围内卫生违法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6、参与专业范围内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控制; 7、负责做好本科室卫生监督档案、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三、卫生监督二科的工作职责 1、负责面向社会的食品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的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健康管理; 、负责专业范围内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发证前的现场卫生审查; 、负责专业范围内健康相关场所、产品样品的采集和现场卫生质量快速测定及卫生学评

    16、价; 、负责专业范围内卫生违法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负责本科室卫生监督行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卫生法制、执法稽查工作,协助进行专业范围内卫生违法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参与专业范围内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控制; 、负责做好本科室卫生监督档案、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遵循适当、

    17、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报批: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报请上级决定。 第四条对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对重大案件由所领导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8、进行合议。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对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公民个人1000元以上,法人或组织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同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

    19、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报内部法制机构备案: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五通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现场监督监测程 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权,规范现场监督检

    20、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被检查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验测定、采取样品、询问调查、查阅或调取有关资料等行为。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的卫生执法机关是指区卫生行政机关;卫生执法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权的区卫生监督所。第四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程序的规定行使现场监督检查权,并应遵循合法、适当、及时、公开的

    21、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五条 区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有确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或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被检查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体行使现场监督检查权的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以下称卫生执法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 (二)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和设备; (三)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第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

    22、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及说明理由,并应当佩戴证章,穿着制服。 第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被检查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二)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三)运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测试和采样;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第十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的在场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核对: (一)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无异议的,应在笔录上签名,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二)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

    23、笔录有异议的,可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三)被检查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的,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两名卫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签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时,必要时应当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 第十二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或采样的,应当场制作勘验记录、测试报告和采样记录。 第三章 处 理第十三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的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外,还应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积极进行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执法人员发现证据有可

    24、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调取或采取封存、留样及摄影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可依法采取封存、查封等暂时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暂时控制的对象应是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 (二)如不采取暂时控制措施,有可能导致发生或扩大危害后果。 第十七条 采取暂时控制措施时,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通知书或决定书,并送达被检查人。 第十八条 暂时控制的物品可以就地封存,也可以异地封存。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场制作封存物品的清单并一式两份,交被检查人签名后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作出暂时控制决定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控制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条 卫生执法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人的违法事实,应作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口头提出改进意见,要求被检查人立即予以纠正; (二)违法事实清楚,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现场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立案并调查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属于本机关或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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