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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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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doc.docx

    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doc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交流学习,规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学籍和学业管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通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交流学习,是指研究生出国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短期交流、攻读学位等学习修读活动。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四条 在校期间经研究生院选拔推荐,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进行博士或硕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第五条 在校期间,以如下方

    2、式获得出国交流学习机会的,参照国家公派研究生管理:(一)参加学校签订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二)参加研究生院组织选拔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三)参加学校授权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与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协议项目的。第六条 在校期间,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申请出国交流学习的,为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费出国应办理休学或退学相关手续,方能出国交流学习。获我校录取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前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拟以我校学生身份出国交流学习的,须在规定入学时间报到,提出自费出国交流学习申请,并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新生报到后,未办理

    3、相关审批手续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及参照管理的自费留学研究生在国外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期间,学业按下列规定管理:(一)课程学习及考核1.出国前,已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且实际学习课时达三分之二的,可以书面提出提前考核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准予提前考核。2.出国前,未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没有实际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或非学位课程的,如国外院校有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直接对应课程的,其修读国外对应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法大发201399号)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修读的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无直接对应关系的,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

    4、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二)中期考核出国前已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出国前,未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可以组织电话、视频等形式进行考核。(三)开题报告出国前,已完成我校开题报告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出国前,如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开题报告。出国前,未完成开题报告手续的,可以组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开题;也可以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开题,以书面审核方式开题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3人(含国内指导教师)。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以电话、视频或书面等方式参加学校开题报告,获通过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开题。(四)答辩、预答辩出国研究生预

    5、答辩,可以以视频方式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预答辩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3人(含国内指导教师)。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回校进行。(五)毕业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如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在基准学制内申请毕业。如不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毕业。(六)其他培养环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文献阅读与综述、科学研究、课题研究等其他培养环节,应按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出国外交流学习时间达2个月及以上的,可以撰写以出国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为内容的出国学习报告,提交导师,代替社会

    6、实践环节报告。第八条 自费出国研究生回校后应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和答辩相关事宜,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第九条 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应该于预定的出国日期前6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获批准方能出国学习。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附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摘录)(法大发201399号)第七章 跨校修读与境内外交流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外校研

    7、究生专业课程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拟申请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或学位授予权。(二)所修课程及主要内容与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致。第五十四条 跨校修读应当遵守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课程学习结束并参加考核后,应当由交流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将考核成绩单密封,交至研究生本校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经审核确认后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因联合培养、选派交流需要出国完成专业课学习的,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

    8、十七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学校提交考核成绩单等相应的学习成果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确认,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或国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学习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者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承担。国家和学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校际之间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八章 境内外交流学分认定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院校交流学习所获得课程成绩的转换和学分认定依据本章规定进行。第六十条 研究生交流学校为与我校签订交流协议的境内外院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资质的科研机构,视为院校。第六十一条 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遵循对等原则。第六十二条 认定学分的方法分为“记入

    9、”和“记载”两种。交流院校的一门课程只能记入或记载一次。“记入”是把研究生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相应专业的课程成绩单中。记入的课程,应当与我校相应的专业课程具有名称和内容上的实质对应关系。“记载”是把研究生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按照交流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记入”和“记载”的学分,应当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注明其来源。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交流期间取得的学位课或必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专业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相应学分。所取得的选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非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非学位课学分。交流院校课程与我校专业课程的一致程度,由二级

    10、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六十四条 境内外交流院校提供的成绩单中,可以直接“记入”成绩和学分的课程,则优先“记入”;若该课程所获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的,按我校相应学分“记入”。交流院校学位课或必修课属于我校非学位课的,其成绩和学分只能按非学位课“记入”或者“记载”成绩和学分。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在交流院校修读非本专业课程,课程内容与研究生所在专业相关且符合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可以“记载”为该专业的学分。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在交流院校所获得的课程成绩,转换为百分制后,予以“记

    11、入”或“记载”。等级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的对比关系为:等级百分制得分A90 B80C70D60E60以下第六十七条 “记入”和“记载”的学位课学分,不得超过学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学位课学分的50。第六十八条 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必须在返校后收到交流院校正式成绩2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交流院校出具的成绩单,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核后,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交流期间,在交流院校以攻读学位为目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思考-国际内审师建立政府采购是

    12、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落实重大经济政策目标,以及反腐倡廉、提高政府信誉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已经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近年来,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采购规模小、范围狭窄、信息发布不畅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约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1.7%和7.5%,而欧盟各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4左右,美国则为2627,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明显偏小。政府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但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

    13、情况看,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而采购资金规模较大的工程类包括办公楼的工程土建、装修维修及市政维护、市政设施项目,各行业中的网络开发产品等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建设滞后,信息发布不畅、时效性差、贸易手段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采购信息发布手段要么依靠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少。二、政府采购主体与机构分散、无序以及不规范,管理体制不明确要使政府采购制度真正成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具备完整的采购组织管理机制。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不统一,各自

    14、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管理权限也不明确,各级采购管理机构都制定了自身的管理办法,各自根据需要设置权限,管理较为松散,一般都没有专门的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监督体系也没有建立,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三、现行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方法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上,由于财政没有细化部门预算,造成政府采购的盲目性。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是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财政部门应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由于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和供应商不属财政拨款单位,使得直接付款形式无法

    15、反映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四、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成为推进政府采购的阻碍政府采购主要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然触及一些部门、行业的既得利益,受地方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经常强制本地区的采购单位购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商品和劳务,在支出领域中实行贸易保护和经济垄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实行公开政府采购。五、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品的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员具备和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

    16、识和技能,但目前,各地在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招投标人员、机关采购人员,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当前急需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一、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运作程序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结合,三是将采购决策权尽可能下放到基层,并设计出能够更好地倾听顾客意见的程序,优化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二、改革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资金不用层层向下拨给用款

    17、单位,而是直接划拨给供应商。所以,单位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核算方法也要发生相应变化。为此,需要对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直接支付及其会计核算方法,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三、加强培训,建立业务精湛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精通政府采购理论,熟悉政府采购法规,重视保护国内产业,在实际操作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包括综合知识、采购商品、服务与工作所涉及的技术知识、市场分析与判断技术、采购技术、缔约与履约验收的知识与技术等。一方面必须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招投标理论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选拔一些具有采购专业知识、基础好、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

    18、府采购队伍中。四、建立全方位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分工负责、相互合作、各司其责,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促进财经纪律的有效执行;监察机关对参与采购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促使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从监督的内容来看,要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采购单位将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预算并执行。要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环节的严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评委的素质、评标的过程及合同执行情况等,对重要的招投标活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要全程参与,进行有效监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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