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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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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docx

    1、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合同法分论 第一章 生意合同一、生意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含义:生意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生意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生意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二、法律特点: (1)生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生意合同是双务合同; (3)生意合同是有偿合同; (4)生意合同的是诺成合同; (5)生意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生意合同的内容 生意合同的内容要紧由当事人的约定,除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

    2、履行地址、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之外,生意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查验标准和方式、结算方式和合同利用的文字及其效劳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生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一)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样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2交付时刻:出卖人应当依照约按期限交付标的物。 3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定的地址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按约定内容实际、全面地交付。 (1)当事人应按按约定的数量交付(2)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3)交付的其他约

    3、定内容5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是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标的物权利保证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当依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支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一)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时刻、地址、方式同意标的物,不得无端拒绝同意。(二)对标的物进行查验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或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并及时将查验结果通知出卖人。 1依约查验义务。2及时查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同意标的物未

    4、约定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查验并通知出卖人。 3通知时刻义务:不管当事人两边是不是有约定,买受人都应当及时将查验结果、专门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不然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三)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或按合同约定或在同意标的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依照约定的地址支付价款。3依照约定的时刻支付价款。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四、生意合同的风险承担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蒙受的各类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毁灭、损坏、非正常腐臭变质等。 一、约定原那

    5、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还有规定或当事人还有约定除外。 二、交付转移原那么:在法律没有专门规定而当事人也没有专门约按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外规定1因买受人的缘故致使标的物不能依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背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

    6、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五、特殊的生意合同特殊生意合同:指于交易方式上有某种特殊性的合同。由于这些特殊性,生出交易两边当事人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有在法律上作出专门规制的必要。一、样品生意合同样品生意合同是指生意两边依照样品而订立的由出卖人依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二、试用生意合同试用生意合同,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按期限内利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7、3、招投标生意合同和拍卖合同招投标合同是以招标、投标、开标与决标形式而订立的合同。 4、易货合同易货合同又称以货换货合同、以物换物合同、物物互换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定转移货币之外的财物所有权于他方的合同。 五、分期付款生意合同第二章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一、含义: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该赠与的财产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同意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二、特点: (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赠与合同是一种两边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的种类(1)一样赠与与特

    8、种赠与(2)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4)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公证赠与二、赠与合同的效劳(一)赠与人的义务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址、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记录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3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二)受赠人的权利 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赠与物并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条件:(1)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 (2)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

    9、移。(3)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不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在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有权撤销赠与时,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赠与。条件:(1)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有抚育义务无抚育能力的除外)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丧失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0、,自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含义:指约定赠与后履行完毕前,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阻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再也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权。条件:(1)行使穷困抗辩权的时限应为赠与约定后履行完毕前。 (2)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严峻阻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3)关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与人不能预见。 (4)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可归责于赠与人。第三章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含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特点:(1)借款合同是转移借贷款项处分权(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借款合同一样是

    11、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3)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世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4)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那么上为单务合同(5)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为不要式合同3、种类(1)依照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来划分,可分为: 1金融借贷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也叫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利用,借款人依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2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人为贷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即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款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

    12、限内返还相同货币,并依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合同。(2)依照借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1长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一样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合同。2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一样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贷款合同。3短时间借款合同。短时间借款合同一样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合同。(3)依照借款用途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和大体建设贷款合同(4)依照是不是提供担保来划分,可分为:担保借款合同和信誉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1

    13、)依照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数额收取借款(2)同意借款人的用途监管,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3)依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利用借款(4)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归还借款(5)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第四章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含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利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特点: (1)租赁合同为转让财产利用权、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和继续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3、分类:(1)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

    14、2)以是不是有固按期限为标准,分为按期租赁与不按期租赁合同 (3)以合同当事人的成立目的不同,分为利用租赁和用益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订立1、租赁合同的要紧条款(1)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2) 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3) 租赁物的用途。 (4) 租赁期限。(5)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 租赁物的维修。二、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3、租期的更新:租赁期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单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三、租赁合同的效劳 (一) 出租人的义务 一、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维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保证承租人正常利用、收益的义务。 二、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法律还有

    15、规定或合同还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利用,不然承担违约责任。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利用、收益,不然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二) 承租人的义务 1. 依约定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利用租赁物 2. 妥帖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包括保管(保留)也包括正常保护和维修 3. 不作为义务:禁止添附 (1) 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 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不经同意 4. 支付租金的义务。 5.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 租赁合同的专门效劳 1

    16、.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2. 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劳。租赁物所有权变更时,承租人的租赁能够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 3. 衡宇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衡宇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含义: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一样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依照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衡宇。二、条件:A、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而且是合法有效的衡宇租赁合同。B、须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衡宇于第三人。C、承租人必需在一按期限内行驶。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含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利用,承租

    17、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特点: A、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B、租赁关系和生意关系相结合。 C、所有权与利用权相分离。 D、租赁合同不得半途解除。 E、 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复杂性决定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要求不同(二)租赁物的来源不同(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四)租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五)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不完全相同(六)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的权利A、必然条件下的瑕疵担保免责权;B、风险负担免责权;C、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2)出租人的义务 A、购买租赁物并非得擅自变

    18、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内容的义务B、交付义务C、保证承租人占有利用租赁物的义务D、向出卖人付款的义务E、协助索赔的义务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 A、受领租赁物的权利;B、对出卖人的直接索赔权;C、价值返还请求权(2)承租人的义务A、支付租金的义务;B、妥帖保管利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C、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第六章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含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功效,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二、特点:(1)承揽合同以必然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合

    19、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是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二、承揽合同的要紧内容(1)承揽的标的(2)数量、质量(3)价款和酬金(4)材料的提供(5)承揽方式(6)履行期限、地址、方式(7)验收标准和方式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1)亲自完成要紧工作的义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同意并妥帖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对承揽的工作保密(4)同意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查验(5)交付所完成的工作功效(6)工作功效的瑕疵担保责任二、定作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查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2)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3)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

    20、成的工作功效(4)支付报酬等费用四、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功效在交付定作人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 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2)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的之外,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3) 因定作人迟延同意或无端拒收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第七章保管合同一、保管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放人保管物品,并在约按期限内或应寄放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二、特点:(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

    21、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放人提供的是保管效劳。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利用权不产生阻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两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需有寄放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3)保管合同既能够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能够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寄放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放人的告知义务二、保管人(1)妥帖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利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之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放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放人。(6)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若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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