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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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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资料.docx

    1、最新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 效的金融服务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 贷业务基本规程 (试行) 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 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 , 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 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 (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 内的住户 ,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 林)场职工、农民 工、农村

    2、个体工商户等 , 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的住户。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 有效发展、循序渐进、 适度盈利的原则 , 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 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 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 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 , 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 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 作。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

    3、生活的融资需求 , 主要包 括:( 一 ) 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 ) 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 营活动。( 三 ) 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 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 含 18 周岁 ),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 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5(含65); 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 ,身体健康,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 “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

    4、及以上 ;( 三 )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 , 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经总行或一级分行 认定的,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 。( 六 )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 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 , 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 好级:( 一 ) 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 , 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 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 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

    5、或 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 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三) 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 行为或记录的 ;( 二 )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 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 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 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 3000 元, 最高不超 过 5万元(含)。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6、, 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 应控制在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户家 庭总收入的 50%以内。第十一条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 ,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 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 , 借 款人随借随还 , 自助放款还款 , 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 短期周转资 金需要;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 一次性 放款, 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 合收入情况确定。( 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 , 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但对从事林果 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

    7、生产经营活动的 , 可延至 5年。( 二) 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 , 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 3 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最长不超过 2年, 且到期 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 6 个月。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超过 1 年时, 只有在收回该笔贷款本金的 50%后, 收回的贷款本金才能在核定的有 效期限内再次循环使用。第十三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 重大疾病、 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 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含自助可循环方式 )的, 经原审 批机构批准同意 , 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 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 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 超

    8、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 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 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 , 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 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 , 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 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 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第十五条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的农户小额贷款 , 可采取固定利 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 ) 或浮动利率方式 (如遇中国 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 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 , 按调整 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 行利率);

    9、 期限在 1年以上的贷款 ,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一)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贷款, 采取利随本清、按季 (月)结息 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 ) 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贷款 , 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 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 , 最长可按每 6 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 , 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 保放宽等激励政策 ;对违约失信客户 ,在内部建立黑名单 , 进行信息通 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 , 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 担保方式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 担保贷 款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三

    10、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 中规 定的担保方式 ,具体包括 :( 一 ) 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 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 大中型农机具、 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 ) 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 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 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 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联保小组成 员不低于 3 户。( 二 ) 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

    11、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 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 ;( 三 ) 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 , 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 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 , 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 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借款人 :( 一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 “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 ( 含) 以上。( 二) 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 ) 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 四 ) 借款人以家庭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

    12、小组内其他成 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 对自然人保证人 , 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 , 可不 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 , 可办 理总额不超过 1 万元的信用贷款 :( 一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 “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 2 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 , 且信用等 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 (含) 以上。( 三 ) 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 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 , 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 级评定管理办法 ,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 (含)以上。(四)与信用等

    13、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 AA级 ( 含 ) 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 , 从事订单农业的 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 , 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 贷款时, 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 3万元。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 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 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试行) 相关规定 , 基本流程为 : 客户申请、受理与 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

    14、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一)营业网点 (包括二级支行、营业所和分理处 ) 权限内的农户小 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 , 网点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 ,网点负 责人(审批人 ) 审查、审批。( 二 ) 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 客户申 请,客户经理调查 ,客户部门负责人 (或网点负责人 ,下同)签字同意后 , 支行审查岗审查 , 交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 完备之日起 , 老客户原则上在 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客户原则上在 5个 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 边远山区等

    15、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 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节 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 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表 ,向经营行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 )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 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一 ) 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 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 符合信用 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 ) 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 ( 营业网点 ) 收到申请资料后 , 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 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 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 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

    16、人实地调查方式。 客户 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 ,并应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 , 认 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 , 还可 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 ( 老支书、老 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 ) 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 一 )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 ) 客户基本情况 , 包括家庭基本情况、 财产状况、 信用记录 ( 必 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 。( 三 ) 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四 ) 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 ) 客户还款

    17、能力和意愿。( 六 ) 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 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 , 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 , 依据中国农业银行 “三农”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 并提出调查 结论, 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要素。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 客户经 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直接移送网点负责人审查、审批 ; 县支行审 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 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 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 )负责人签字认可 ,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支行审 查岗

    18、审查。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经客户部门 (营业网 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 , 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 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 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 , 在对信贷基 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后 , 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 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 , 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 审查岗对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 )移交的信贷资料不 全、调查内容不完整、 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 可要求补充完善 ; 对不符合国家政策、 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 ,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 , 将有关

    19、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 )。第三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 , 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 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 , 签署意见后 退回审查部门 , 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 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 , 经营行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 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签字人应按 照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 对信贷合同文本进行规范 性审查。信贷合同的签章可以使用“农户小额贷款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 , 在贷款 发放前, 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客户部

    20、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 情况后,客户经理从CMS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一般方式)或自助可循 环贷款额度签约 /修改通知单(自助可循环方式 ), 经客户部门或网点 负责人审核签字 , 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三十九条 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 , 借款合同签订后 , 如发生 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情况时 , 经客户 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后 , 可冻结、调减、 提前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如需调增、解冻可循环贷款额度 , 要按农 户小额贷款权限重新报批。第六节 贷后管理第四十条 积极发挥村委会、 专业合作社、 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 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

    21、、 贷款资金监管、 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 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 , 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 , 综合考虑还款方式、 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 , 采 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借款、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 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 有条件的地方 , 可推行集中式的贷后管理模式 , 由县支行安排专人专职进行贷后管理。第四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 , 管户客户经理 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 一) 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 , 实行逾期催 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 ,

    22、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 , 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 ; 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 , 及时进 行催收。( 二) 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 (月) 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 , 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第四十三条 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 ( 回访) 主要 检查以下内容 :( 一 ) 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 是否 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 ) 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 常, 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 三 ) 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 , 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 与其他债 权人的合作关系 ;( 四) 担保

    23、人保证能力 , 抵( 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 价值是否受到损失 , 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 , 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 定。贷后检查 (回访) 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 , 应及时采 取减少客户授信额度、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 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四条 上级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 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 , 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上级行自行确 定。各级行对检查结果要实行共享 , 避免重复检查。第四十五条 风险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用信、 定 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 , 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 ,共同控制辖内

    24、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 , 风险经 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六条 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 , 客户经理贷后 管理情况 ,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 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 二 ) 业务风险状况。 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 客户风险变 化情况, 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七条 贷款到期前 , 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 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后 , 业务系统自动从借款人金穗惠 农卡扣收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 , 客户经理应按规定 及时报告经营

    25、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 ,列入逾期催收管理 , 及时发送逾 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 收贷款仍无效后 , 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八条 根据农户小额贷款的业务量、 贷款质量、 风险调整 后收益指标 , 二级分行可将经办农户小额贷款的营业网点划分为若干 等级, 并依据农户小额贷款的年度考核结果 , 提升或降低营业网点的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等级。 网点负责人薪酬水平、 审批授权要和营 业网点等级挂钩 , 体现差异化。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转授权的动态管理 , 对从事农 户小额贷款的经办机构实行“停复牌”制度。上级行依照中国

    26、农业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授 权管理办法等制度 , 根据经营行的区域经济信用环境、信贷基础管 理、内控综合评价等指标 , 转授经营机构不同的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 限。一旦风险控制指标超过控制目标 , 上级行应取消对下级行的授权。 待风险控制指标下降至规定标准以下 , 受权人可再向授权人提出申请 授权人视情况恢复其相应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通过各种渠道 , 充实配备与农户小额贷款业 务量相适应的客户经理。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 融工作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 相对稳定 , 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

    27、或离岗的 , 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 权利的前提下 , 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五十一条 经营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 , 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 务的客户经理 , 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经营行要 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 量等情况 , 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 , 授予客户经 理不同级别 , 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 贷款质量、 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 , 实时动态调整。第五十二条 经营行和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 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 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 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 ,

    28、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 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 , 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 支持, 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 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 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经办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 , 按照 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 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业务“三包 一挂”管理指引 (试行) , 制定农户小额贷款“包发放、包管理、包 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或实施 细则。第五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 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

    29、五十六条 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 , 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 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违规 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 人承贷一人使用、 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 违 规责任追究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 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七条 风险责任是指农业银行信贷人员对经手 ( 指调查、 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 ,下同) 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 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 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 以内的 , 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 ; 对超出风险

    30、控制目标的风险责 任追究, 总行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 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 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 (按余额计算 )控 制在 2%以内。第五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 , 该笔贷款不 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 一 )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 , 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 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 , 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 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三) 经总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 其他管理第五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总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 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六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在“ 2423

    31、2 短期农户小额贷款”、“ 25232中期农户小额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在CMS系统中的“农户小 额贷款”类别进行管理。第六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 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 、 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 ( 一般方 式) 、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签约 / 修改通知单和签约记账凭证 (自助可 循环方式) 、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 , 应以小组 为单位装订。第六十二条 金穗惠农卡中设立主账户和专用子账户。 采用自助 可循环方式的农户小额

    32、贷款 , 贷款发放时资金由业务系统按比例分别 归入惠农卡主账户和专用子账户 (进入专用子账户的比例可以为零 ) 。 贷款资金进入主账户与专用子账户的比例 ,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 贷 款行在审批贷款时确定。经营行应坚持审慎原则发展惠农卡特定商户。在条件成熟地区 , 应对特定商户的商誉、 资质进行必要认定 , 并告知客户后 , 方能采用专 用子账户放款方式。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 营机构。非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 可参照执 行本办法。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解释、 修订。各一级分 行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农户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 (试行) (农银发 2008129号、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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