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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判断讲义罗红军打印本宪法部分+行政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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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判断讲义罗红军打印本宪法部分+行政法Word下载.doc

    1、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或者法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历史任务完成等而自行失效。3.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法律体系通常是

    2、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二、法系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三、法的历史类型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3、。二、法律关系的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

    4、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什么是宪法?一、宪法的特点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二、宪法的产生1.1215 年 英国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2.1787 年 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3.1791 年 法国宪法(欧洲

    5、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构成及组织与活动原则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构成。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 年。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

    6、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

    7、其制度;(6)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5.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言论、表决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刑事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

    8、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职权立法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监督权:(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9、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7)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8)决定特赦;(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1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四、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组成和任期

    10、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年,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4.职权(1)法规制定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2)提案权。(3)领导权。(4)任免权。(5)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6)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五、中

    11、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19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改革开放后,为外交工作的方便,1982 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2.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 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在任期届满前

    12、,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六、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 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1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全国设立最高人民

    13、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二)人民检察院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基本相同,有些细微差别需要考生了解:1我国共有五级人大,分别是全国、省级、市

    14、级、县级、乡级人大。但并非每级人大都有常委会,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同时,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2对中央来说,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决定,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九、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的亦有五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一级政府。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与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政府不是上下级,自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

    15、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立法体制一、立法权:(法的渊源)1.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3.行政法规: 国务院4.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5.自治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 : 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二、立法的效力:(一)上下位阶的法1.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2.权力行政(二)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三、立法裁决(解决法律冲突问题)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

    16、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小结:由共同上级裁决4.改变或撤销问题:改变和撤销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改变 撤销(机关性质同) 人大对政府 (机关性质不同) 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 撤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外延要比人民这个政治概念的外延宽一些。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二、公民的基本权利1

    17、.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2.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

    18、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5.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19、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6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7 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获得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

    20、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8特定主体的权利:(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3)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4)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公民的基本义务1.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此外,我国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一、国体(一)国体涵义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

    21、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是参政党。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注:八个民主党派 “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

    22、”;“致公”“九三”“台盟”。二、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者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政权机关的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三、选举制度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23、。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我国只有一部统一的现行宪法。我国采取单一制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 这是由

    24、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历史决定的。2. 这是由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3.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4. 这是由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的。(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法院、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五、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依据基本法的规定

    25、,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六、经济制度(一)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一定属于国有。(二)国家政策1.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 国家

    26、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 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3.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宪法历程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 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1982 年颁布了四部宪法。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

    27、4 年颁布修正案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3.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5.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第二课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9-16页)一、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行政主体一、涵义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即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特征有:权:独立拥有行政职权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2.受益权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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